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後,保證人能免除擔保責任嗎?

洪濺


這要具體分析。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債權人即出借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樣保證人就不需要再承擔責任了。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這裡的貸款人包括銀行、出借人。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主合同解除,從合同自然解除。所以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了。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了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原則上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和債權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人和債權人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是指在單獨的保證合同中或者借款擔保三方協議中,有關於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的,還是有承擔保證責任不得免除。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可以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這裡儘管沒有明確借款用途但從減輕債務人的債務角度,變相減輕了保證 人的責任,所以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供參考!願意就此溝通。


羅律囉嗦


借款人變更借款用途,保證人能否免除擔保責任,關鍵要看你的擔保合同是否有專項借款用途的約定,如果已經約定款項的用途,才進行擔保。那麼,借款人擅自變更,也就是在沒有取得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變更了借款的用途,比如原本用來買房的卻拿去炒股了,無形中會增加保證人的擔保風險,這樣的情況是可以免除擔保責任的。

假如擔保合同沒有任何約定,也就沒有任何的約定束縛借款用途,那麼這個擔保責任是不能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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