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形上“克隆”、冒充出租車 鄭州擬最高罰2萬元

河南商報記者 王喬琪

安裝營運標識、外形配色上冒充出租車的最高可罰2萬元;電動車載客最高可罰5000元……5月13日,鄭州市司法局、鄭州市交通局共同起草的《鄭州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對外發布,其中明確,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搭棚改裝三輪車等機(電)動兩輪車、三輪車、四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如有違反,最高可被罰5000元。

【規定】“摩的”載客最高可罰5000元

伴隨著交通擁堵,穿梭在鄭州大街小巷的“摩的”在一定程度上給不少上班族和學生帶來了方便,但其安全性、合法性也給城市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外形上“克隆”、冒充出租車 鄭州擬最高罰2萬元

為此,《規定》明確,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觀光電瓶車、老年代步車、搭棚改裝三輪車、殘疾人助力車等機(電)動兩輪車、三輪車、四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如違反,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扣押車輛,收集有關證據後,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明確,利用汽車從事客運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

禁止利用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外形上“克隆”、冒充出租車的 擬最高罰20000元

安裝營運標識;外形配色上“克隆”、冒充出租車的,接下來也要重罰了。《規定》要求,除巡遊出租汽車(普通出租車)以外,禁止其他車輛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假冒巡遊出租汽車。

​對假冒巡遊出租汽車將按規定處罰。有這些情形,將被罰: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扣押車輛,沒收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設施設備,安裝一項的,處以五千元罰款;安裝二項以上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的,扣押車輛,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罰款;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並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沒收假冒車輛及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

對於駕駛人員來說,如違反本規定從事非法客運,被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從事非法客運。

【監管】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門重點對這些區域進行監管

一旦發現以上行為,誰來監管?

《規定》指出,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在火車站、飛機場、地鐵站、長途客運站、高校、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利用在客運場站、醫院、客流集散地等重要區域和路段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

此外,為依法查處非法客運行為,規範客運市場秩序,保障客運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鄭州市建立非法客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因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依法上繳財政

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如何處理?

《規定》提到,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扣押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文書,告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非法客運經營車輛被扣押期間的保管費用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因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上繳財政。

被扣押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車輛所有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

公告期滿仍無人領取的,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依法上繳財政。

此外,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制度和體系,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錄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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