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底搞明白:出借車輛出事,車主究竟擔不擔責?|轉需

來源 :李明君 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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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車的擁有量越來越高,而持有駕照的人更是十分普遍。不可否認,有些持有駕照的人變得越來越懶,自已有車時開著方便,幹什麼都想開著車去,而沒車時想方設法也要去借車。而有些人礙於情面,不得不違心地將自己的愛車借了出去,豈知此時禍端可能已悄悄地惹上你的身。

徹底搞明白:出借車輛出事,車主究竟擔不擔責?|轉需


▌一、機動車所有人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以解讀出以下幾個問題:

(一) 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需要說明的一點是,當借車人又把車輛借與他人時,如果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則不予理賠。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劉曉剛與李宗濤、楊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6)豫民再159號】中認為“當事人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此車負全部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具體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本案肇事車系李宗濤借用,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宗濤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曉剛無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即財險營業部基於劉曉剛傷殘應賠償其11萬元,醫療費用應賠償其1萬元,共計12萬元。雖然本案肇事車還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但是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李宗濤在肇事後駕車離開事故現場,屬於商業三者險的免責範圍,故財險營業部不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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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險公司賠償後的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李康,李獨龍,廣州市白雲區金拓五金加工廠與李承平,李新樂,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東花都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審判監督民事判決書【(2015)粵高法民提字第8號】中認為:“受害人的損失超過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的,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具體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的規定,受害人的損失超過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由車輛使用人李新樂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李獨龍與金拓加工廠因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修臣、張淑芹與曾祥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2015)吉民申字第499號】中認為:“雖然車輛管理人對涉案機動車存在缺陷,但因這些缺陷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不能作為認定車輛管理人承擔過錯責任的依據。”該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具體表述為:“雖然曾祥成知道案涉機動車存在缺陷,即未年檢、未交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使用非依合法程序取得的車輛號牌,但因這些缺陷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故不能作為認定曾祥成承擔過錯責任的依據。曾祥成在本案中的過錯責任在於其應當知道曾某某飲酒而仍將車輛鑰匙交給曾某某任其酒後駕駛,原審據此酌定曾祥成承擔20%的過錯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管玉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追償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7)魯民再73號】認為:“機動車所有人知曉借車人駕駛證被註銷的事實,卻將車借與其使用,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該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具體表述為:“本案中,管玉霞與車輛駕駛人胡曉輝系夫妻關係,應當知道胡曉輝的駕駛證被註銷的事實,其在胡曉輝無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將車輛交給胡曉輝駕駛,對本案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認為,管玉霞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40%為宜,則管玉霞應向人保青島分公司支付的款項為49896元(124740元X40%)。”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鄒學誠與石光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7)渝民再90號】中認為:“借車人雖有販毒、吸毒的歷史,但這並非車輛出借人應該審查的內容,且事故的發生與出借人是否知借車人有販毒、吸毒的不良行為並無因果關係,因此,出借人不得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具體表述為:“原審判決以鄒學誠應該知曉任亮曾有販毒、吸毒的不良行為,仍將車輛出借給任亮,從而認定鄒學誠對事故的發生具有疏於審查和監督管理的過錯,而本案事故的發生系因任亮疲勞駕駛導致,因此,與鄒學誠是否知曉任亮有販毒、吸毒的不良行為並無因果關係,因此,原審判決關於鄒學誠承擔責任的理由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檢察機關的該項抗訴理由成立。但原審判決根據任亮與鄒學誠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其過錯程度,認定任亮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鄒學誠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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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機動車所有人未購買交強險是否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但是,如果機動車所有人未購買交強險,保險公司將不會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機動車所有人是否承擔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福建省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相當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鄧某與丁某、戴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時認為:“車輛所有人負有按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定義務,其在明知該車輛保險期間屆滿未續保的情況下,將車輛出借,該行為一方面對於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權益保護和受償將產生影響,另一方面也必然對車輛使用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賠償責任承擔產生影響。因此,車輛所有人應承擔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的責任。”“丁先生駕駛機動車與行人鄧女士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丁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鄧女士無責任,因事故發生時,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事故賠償責任均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基於車輛借用關係,且車主戴先生對於事故不存在過錯,故應由車輛使用人丁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戴先生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同時也是管理人,負有按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戴先生未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按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義務,並在明知該車輛保險期間屆滿未續保的情況下,將車輛出借,該行為一方面對於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權益保護和受償將產生影響,另一方面也必然對車輛使用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賠償責任承擔產生影響。據此,車主戴先生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責任限額內對鄧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在杜長玲、劉升升等與徐斌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皖0811民初2022號】中認為:“出借車輛交強險已逾期,車輛所有人未核實保險情況將車借與他人,未盡到管理職能,存有過錯,因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起交通事故發生時,出借車輛交強險已逾期,餘漠雙作為車輛所有人未核實車輛的保險情況,故餘漠雙對其將車輛出借他人的行為和可能造成的後果具有疏忽或者放任的心理,未盡到所有者的管理職能,具有過錯。如果劉和貴本人駕駛該出借車輛發生事故,餘漠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劉和貴將該車輛交由無駕駛資質的徐斌雖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但不能該因素免除餘漠雙的過錯,故餘漠雙應當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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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避免借出車輛承擔責任。

自己的愛車借與別人本身也許就是一件不情願的事情,如果再發生交通事故,並且自己還要賠償的話,那就是屋漏偏逢連陰雨了,這樣的事情誰也不願攤到自己頭上。因此,在出借車輛前,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確保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得將帶病的車輛借與他人使用。要檢查好自己的愛車是否有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如果發現類似情況,要及時進行檢修,檢修後仍無法完全排除故障的,要將情況如實告知借車人,無須礙於情面而懷著僥倖的心理將車借給他人,不然的話,如果發了交通事故後悔都來不及。

(二)要審查借車人的駕照。主要看有無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駕照是否脫審等情況,如發現借車人的駕照不合規定,要及時提醒對方,不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三)要審查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飲酒、吸毒等情況發生。如確認借車人存在上述現象,要勸慰其不得駕車,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畢竟,安全才是第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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