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规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责,那么我方不出于人道主义不赔偿,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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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规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责,那么我方不出于人道主义不赔偿,算不算违法?

这个问题,想必很多朋友都非常关心。

关于这个问题,先看看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追根溯源,那么这个条款的设立来源,来自于《民法通则》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条款可以这样理解: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本身就对周围的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如果没有这些危险性东西,周围的人本来不会受到伤害。

这样规定的意义,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就是对行人人身权的加大保护,因为在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来说,属于弱势一方,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更容易受到损害;

第二,对机动车一方加大了注意的要求,因为增大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就能够让驾驶员更加谨慎,提醒自己避免发生于“弱势”一方发生交通事故。

对于这个条款,实际各方的争议比较多。多数人认为比较合理,但是,也有很多机动车驾驶员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我没责任,凭什么叫我赔偿?

实际上,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身份是动态的。好多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当他作为行人的身份的时候,就会感觉到这一条款还是很有必要的。谁也不会一辈子开车,即使他本人大部分时间开车,但是也很难说他的家人永远不是行人。很多时候,车辆坏了可以修,车辆废了可以买,但是人残废了会痛苦一辈子,人要是死了,永远不可能复生------因此,在任何时候都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

其实要说这条法律的不妥,其实也是有的。

就是规定的往往是“不超过10%”,按字面理解是在0到10.0%范围内掌握,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成了一刀切的10%。因此实际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0-10%的范围内掌握,如果不论青红皂白一律按10%执行,难免有些群众认为这一条款助长行人违章,甚至有人认为这一条款助长了“碰瓷”等道路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可以说,有时出现一些问题并非这一条款不好,而实际上是在执行的环节过于机械,过于偏重行人。因此,在这一条款的理解执行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是要坚持的,决不能因为机动车有保险就不在乎那10%。

总之,如果机动车一方确实无责,要不要赔偿这10%,要看情况。协商的时候要据理力争,如果协商不成,需要诉讼解决问题,则同样是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有理有据地争取--法律规定是百分之十以内,不是必须百分之十。如果法院根据各方证据做出了判决,那就应当履行。因为这不足10%往往数额不大,如果为这点赔偿闹到强制执行,多数情况是得不偿失的。

以上回答供参考。


淮北日月升


你好,从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把行人撞亡,交警部门出具了行人负全责的认定书,你的疑惑是自己要不要赔偿这个问题。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为你进行解答

行人怎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座道路上的一些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你自己要清楚行人在事故中实施了什么行为,比如驾车逆行、闯红灯、翻越护栏等等行为,这你的完全清楚,到了法庭上你可以以此抗辩。

发生事故怎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你要清楚行人是不是故意碰撞你的车,如果是行人故意碰撞,那么你可以一毛钱不赔偿,当然出于人道主义你可以适当给点。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碰撞你的车,那么你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总数是多方面综合计算的。

主要证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在法庭上你可以出具交警给你的事故认定书作为你最主要的责任,当然这个认定书不能是伪造、行贿等得来的,认定书是最主要的证据,有其他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补强也是必要的。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生而为人,务必善良


乔也法律


由于题目表述简单,没有更具体的情况,所以我根据实际列了几种情况,供参考。

我认为,即使认定为行人全责,一般情况下是要赔偿的,这个不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赔偿,而是法律规定必须要赔。当然,不用赔的情况也有,请看下面的分析:

在分析前,先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形:车方购置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即使行人全责,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具体数额是多少我忘记了,应该有好几万的。

第二种情形:车方没有有效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种情形比较复杂,根据法院的裁判观点,车辆上路是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没有购买的话,车方应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即车方替保险公司赔行人。


第三种情形:行人故意用血肉之躯去碰撞机动车的钢铁之躯。俗称“碰瓷”(其实我觉得“碰铁”再切合实际),只有这种情形机动车是

不用赔的。但题目说行人身亡了,那就很难调查行人是否故意去碰撞机动车。因此,在案件的处理时很大概率是引用上面引用的条款第一款第(二)点,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百分之十以下的赔偿责任。

以上。


(专注法律,热心公益,和衷共济,欢迎关注)


和衷法雨


我不知道这个写文章的人是出于什么心态。当今为什么违法的这么多,就是你们这些所谓的人道主义太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就是违法,难道违法还有强弱之分吗?难道说弱者违法就可从轻?就不该承担应有后果吗?你说斑马线内外的取证例子,你把交警就当成弱智了。你又举例老人走在马路上的问题,你把司机都当成坏人了。中国之大,人口之多,严格执法,敢于执法,将给社会秩序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为交警点赞!为你们敢于执法点赞!!!


路遥161427596


社会的进步就是都要守规矩。没规矩不成方圆,有多少违规的人或事给别人带来了,危险或者人身伤害以及财产的损失。规矩就是规矩,法律就是法律,什么叫弱势群体难道开车的就该死吗?想想吧别老拿人道主意为不守规矩的人去开脱。无证的两轮三轮电动车以盈利为目的的,在公路上横冲直撞,不守规矩的人出了事就弱势群体。被坑的司机活该啊!提议搞这些职业的快递,外卖等等盈利为目的两三轮都要像汽车一样保个强制保险!对行人,机动车也有个保障。别挣了钱都揣兜里,违规不要命的挣钱,让别人为你的医药费丧葬费埋单倒霉。


SUV专业隔音降噪


违法,这个自然谈不上。

这是属于磋商阶段,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的比例或金额,这个最后是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来认定。若法院判决赔偿,则负有赔偿义务,不履行法院判决,则将被强制执行。若法院判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不需要赔偿。

这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产生,并非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产生事故,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特殊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无过错10%赔偿责任规定,是否合理这个就不进行讨论,但目前这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则有可能被法院所适用。既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排除对方可能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并最后获得支持!


叶律师


谈点看法,一般来说不赔偿不违法,但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对待,如果你毫无过错,,并且还礼让了,,可以完全不用赔偿,因为糸行人太过莽撞。但如果行人观察了路况,跟你打了招呼让他过一下,,,你还是把他撞了,,那就应该赔偿,这里的关健点应该是那一方有没有过错,,有过错方应当承担一些赔偿责任


ZCs6853


其实这是对所谓弱势群体的最大尊重!家长教育小孩都是“过马路看着红绿灯”,“走路看着点汽车”。因为家长知道,虽然司机不会有意去撞自己的孩子,但司机可能会误撞。然而,轮到自己,却偏偏瞪着眼珠子和汽车抢道。造成这种状况的难道不该怨那些脑残专家闭着眼睛杜撰出来的所谓的“尊重弱势群体的规则”?那些脑残专家忘了告诉与机动车抢道的路人,被撞后赔偿他的不是司机个人,而是司机身后的保险公司。司机耽误的是时间,精力,他付出的是身体伤痛甚至生命。我们每个人都要敬畏法律,尊重规则,而不能是像那些专家那样分出三六九等的规则。


闲游老人


行人如果是成年人并且没有智障,没有精神类疾病,身体无残疾。都可以认定为完全能力行为责任人。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就是一切行为动作都是他主观判断后做出来的行为结果,这是有法律效应了。

好,现在说这个标题个人的看法。违章如果是行人全责机动车要赔偿个人觉得要从几个方面看

第一,行人违章是他自己经过思考后,主动放弃主动式安全通过道路的方式。在这个前提下行人必定懂得现在车辆是正常行驶状态,所以违章必然会有被撞伤过死亡的风险。这等于去求死或者求伤的过程。

第二,行人在明知违章通过道路这种方式会给自己带来被撞伤或者死亡的风险的前提下,还要快速的通过马路,已经危害正常行驶车辆的路权并且给正常行驶车辆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害。违章行人这么做的最大原因的可能性就是侥幸。

第三,按照法律面前守法和违法的原则。交警已经判定行行人负全责,且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且入口有减速,没有超速的情况下,违法人受伤死亡,应该由违法人全权负责。原因很简单,因为他是完全能力行为责任人。

第四,关于道德方面,人道主义是不是要赔偿的问题。个人觉得,一个人作为完全能力行为责任人,在做事情之前要判定这件事情是不是会对自己带来风险导致自己死亡或者受伤。这是一个完全能力行为责任人应当对自己负责的部分,而不是把自己的命交到别人手里。

所以个人观点觉得如果是行人全责的情况下,机

动车不应当有赔偿责任,不管是否出于人道主义赔偿。有的人会觉得很残忍,但是人们的习惯应当警醒。

我赞成法院判,违法行人如果在违法的情况下通过道路,被撞伤或者撞死的情况下,机动车不予任何赔偿。道理很简单这种判定一旦出来公布于众,以后违章的行人违法通过马路的行人会有所警示,不会有恃无恐。

现在的行人都很有恃无恐。我就这么走路了,你敢撞我怎么样?你撞我了就是我全部责任,你机动车也要赔偿的,这是哪来的道理?依法治国,这个依法治国这四个字,在执法者面前是应当被尊重的,在守法这里面也是应当被尊重的。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律赋予执法者神圣的权力。

所以希望行人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每一个人都是行人,每一个人也都可能成为机动车的司机。他们的角色并不矛盾,不开车的时候,司机也是行人。

所以遵纪守法,是大家共同应该去遵守的,而不是机动车司机团体必须去做到的事情,行人也必须遵纪守法。

完全能力行为责任人犯了错误是要他自己去承担的,而不是要别人替他买单。所以个人观点,一分钱不赔。


观天音


我不知道这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做为行人我希望开车的能有所顾忌,此判决一下,在没有视频的情况下,只要走在马路上的人都可以算违章,当开车的没有一定的约束下,虽然我相信大多数人是好的,但总有极少数人是无所畏惧或神通广大的。在一片叫好声中,谁没有亲人?谁都可能有碰上,当亲人被撞飞时谁能证明他是走在安全线上?做为开车的人,对碰瓷的人可以说痛恨到极致,看到八十岁以上的老太太颤颤微微的走到车头前慢慢倒下的视频,在一片笑声中一脸苦色,是谁拉低了社会道德底线?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终究是由人来执行的,是人就有七情六欲,谁也不能免俗。我只想说社会需要的是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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