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應該追究企業董事長和實控人的金融詐騙罪嗎?

颶風2832


目前根據滬深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退市有兩大類,第一類就是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第二類就是上市公司被強制退市。主動退市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了退市要求,它們可能是由於未滿足了交易所有關財務指標規定而採取的終止上市。被動退市就是分為強制退市和違法違規退市,這裡面對於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並沒有說明賠償責任,僅違法違規涉及到的退市是需要賠償投資者在踩雷前的損失。

而長生生物的退市就屬於重大的違法違規退市了,包括一些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這些公司不僅股票退市,實控人也會被罰款還終身禁入證券市場,這是證券法中最嚴厲的頂格處罰了。

不過,要談到董事長和實控人屬於金融詐騙比較困難,因為目前的證券法還沒有認定上市公司退市就屬於金融詐騙。不過在2018年深交所有探討過對於欺詐發行可以歸入金融摘牌,加重資本市場的犯罪的刑罰力度,但是至今仍無下文。

那上市公司退市,股民應該如何防止踩雷?

首先,最重要的還是股民投資時不要買問題和垃圾股,因為證券法對上市公司退市後給予股民賠償制度並不完善,股民如果買入這些股票虧損退市也僅僅是屬於投資盈虧自負的結果。

加上就算買了違法違規的股票踩雷後被退市,賠償也是非常困難的事情,這導致了,證券法對企業退市和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都不強,就別指望還把董事長和實控人搞的企業退市定為金融詐騙罪了。

其次,A股雖然在3000點徘徊,但是目前加大了股票退市的力度,後面就會出現很多股票退市的風險,此時在退市制度不完善和賠償制度不完善時,儘量減少對股市的資金佈局或者專注對績優股的佈局,避免出現在下一輪牛市來臨前被市場淘汰。

最後,上市公司如果瘋狂的套現就必然會影響股價和公司後期的經營情況,因為在資本市場玩著圈錢遊戲最終虧損都是股民,就應該在眼下資本市場重大變革時期不要指望上市公司退市能被定為金融詐騙,還是做好在股市的風險防範更實在。


金美圓的財經筆記


上市公司退市,追究金融詐騙罪,這過於偏激了。目前我們國內也沒有一家上市公司因為退市,而被追究為金融詐騙罪的案例。

上市公司退市分很多種原因,有的是因為業績不好,一般是連續三年虧損。有的是因為犯了重大過錯。我們來看看上市公司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退市是一個優勝劣汰的機制,但目前我國股票市場處於發展不成熟的階段,退市的企業相對較少,甚至有的因為業績不佳、瀕臨退市的企業通過賣掉殼資源,而大賺一筆。

而我國股民中也有“敢死隊”,在退市前衝進去,以為有重組翻生的機會,結果裁在裡面,錢拿不回來了。 正如長生生物疫苗造假案、康美藥業財報作假,這些企業都被列入ST股之後,還是有股民進去想拉高搏一搏。

其實我們國內股市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像成熟的市場那樣,對造假上市公司及高管啟動集體訴訟,讓壞人付出慘重付價,而不是股民們背鍋。

比如美國主要通過集體訴訟來遏制造假欺詐,所有在股票受影響的時間段買入的股東均可成為原告,並且最後的判決或和解協議默認覆蓋所有股東。

我們股民在投資時,也要理性對待,對於有連續三年虧損有退市風險的企業,用腳投票,不碰,並非粗暴地認為構成了“金融詐騙罪”。對於造假而有退市風險的企業,期待有更多完善的法律法規出臺,保護廣大股民的利益。



財思思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上市公司退市分為主動退市和因違法違規等行為而被強制退市兩種機制。

分析題主的問題,這裡應該是否者,即若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退市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下面作者以近兩年的一個典型案例來直觀地解答這個問題:長生生物因重大違法被強制退市案。

2018年7月以來,“長生生物”這個名字令無數國人恨之入骨。縱觀整個事件,從2018年7月下旬事發,到當月底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到當年10月18日國家藥監局91億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再到當年12月11日長生生物被深交所啟動強制退市機制,再到最近的消除是2019年6月長春長生被債權人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從前述脈落,我們來總結一下相關法律責任:

1、首先是公司本身的法律責任,強制退市+91億元的行政罰款+對債權人的各類債務清償責任;

2、長生生物企業高管終身市場禁入+行政罰款;

3、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責任人被追究刑責(本案尚未開庭,根據現行刑法,作為企業董事長和公司實控人的高俊芳最高量刑可能為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4、上市公司被強制退市,對外債權若不及時償付,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破產申請;

5、作為該上市公司的投資人和股東,若是因上市公司管理層(董事會等)違法違規等行為而利益受損,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具體可參考前段時間的新聞:投資者起訴名星趙薇和祥源文化索賠案。

以上。


何秀娟律師


憑什麼呢?

比如,王石退休了,很多公司都想聘他過去當董事長,為什麼?因為王石的工作能力和資源人脈,他們相信王石能帶領這家公司發展的更好。

當然了,給的待遇也很豐厚,但王石都拒絕了。

你說,如果王石被聘請去做一下董事長,就要背金融詐騙罪了?憑什麼呢?

董事長,不一定是股東,雖然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股東,至於是不是大股東就不一定了。比如格力的董事長董明珠,是很小的股東。

沒有常勝將軍,誰也不敢保證自己就能把企業一定做的很好,這裡面有天時地利人和多種因素,柯達那麼牛也成過去式了,諾基亞也過眼雲煙了,王麻子張小泉也成歷史了,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不能因為人家領導能力的問題,最後退市了,就有罪了。

當然,如果有操縱股票搞內幕交易,那就另當別論了。如果他是損公肥私,以權謀私,確實把錢裝自己口袋裡了,那就犯罪了。如果沒有這些行為,退市是一種自然現象,就像生物體的新陳代謝一樣,有上的就有退的。這就是股市的風險。


省哥3943199


這種說法太恐怖了。

上市公司退市就要追究金融詐騙罪,那誰還敢讓公司上市啊。

最有意思的是,上市公司退市還有一個條件叫做私有化,也就是說上市公司主動申請退市。上市公司通過私有化將中小股東的股票全部買下來變成私人公司,這對很多股民是好事。還要追究人家金融詐騙罪嗎?那就是笑話了。


金融詐騙罪不是單一罪名,是《刑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包括了很多種罪名。比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看看這些罪名,根本沒有幾個跟上市公司退市有關的。集資詐騙罪,人家是通過正常的證券上市融資,不可能算集資,也不是詐騙。其他的,似乎很多人覺得有價證券詐騙罪跟股票有關。有價證券詐騙罪只包含,使用變造、偽造的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

所以說,上市公司退出上市壓根就找不到相關的罪名,更何況人家壓根就不是金融詐騙。

其實提問者的目的是想問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侵吞公司資產,或者操縱股票導致他人嚴重損失的,應不應該受到懲罰呢?是的沒有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以說,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該進行處罰,但是相應的罪名應該具體而定。


暖心人社


大多數不可能,從律法角度講有主觀願望和非主觀本意,前者自然可入刑,但如何界定故意這就很難了,金融中心的華爾街退市已不計其數,至今已有上萬家,按金融詐騙入型的極少,最近的也就是安然公司了,那個雷曼也不算,但處罰內幕操縱倒是相對來說又多點,處罰力度比中國不知大多少。像國內作假上市的公司,這實際上就是詐騙罪,但也不過罰六十萬而已,實在是天大的笑話,所以才導致五花八門的作假手段層出不窮,什麼扇貝跑了等搞笑段子出自上公司的信息發佈自然不奇怪,證券法修改已期望多年,至今仍在討論中,遙遙無期也在情理之中,符合預期不奇怪。


徒步走go


現在有的公司在套現減持時機,大肆拉高股價拼命減持。希望監管部門應該好好查查。圈錢行為實際上就是騙取監管、公眾對公司的信息,套取資金,騙取資金,這已經就是嚴重的欺騙詐騙行為,就是詐騙罪。必須堅決判罪。嚴重的可以堅決槍斃。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才能保證社會經濟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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