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期限未屆滿期間,銀行違約斷貸抽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老張820


題中實際涉及兩個期限的概念:一個是抵押期限,通常經營類貸款所辦理的房地產抵押期限為兩年;還有一個是貸款期限,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

題主所說的情況,所以也有兩種:一種就是流動資金貸款到期,但抵押期限未到,銀行不再續貸;還有一種是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未到,銀行要求企業提前歸還貸款。

對於前一種,銀行比較常用,由於約定貸款期已到,銀行有權決定是否再重新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雖然抵押合同仍在約定期限內,但是沒有用,因為借款合同如果不重籤,抵押合同就失效。

後一種是銀行當認為借款人存在違約可能或者其他威脅貸款安全的事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提前宣佈貸款到期。這都是銀行的格式合同裡都寫明的。如果沒有合同約定的事項發生,則銀行無權單方面毀約。

所以,如果是前者,銀行有權這麼做;如果是後者,要看是否有合同約定的違約事項發生,有就是合法,沒有就是非法。

雖然,銀行在企業困難時抽貸斷貸會導致企業突然死亡,是不太道德。但是這是商業行為,只要是合法就無需承擔責任。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抽貸是有原因的,大部分是借貸人的徵信問題。其次是國家政策和銀行內部的貸款收縮調整等等。

正常是不會無緣無故抽貸,都是有依據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