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確認了十幾年的勞動關係,要補社保,以前給自己發工資是發現金,我給不了工資表怎麼辦?

用戶2443600869724


勞動仲裁已確認勞動關係,補繳社保就不需要你操辦了,公司收到仲裁通知會幫你補繳的。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補繳工作現在審核得越來越嚴格了,大多數地區是不允許個人補繳的,但單位可以。因為一直以來,總有些單位以那樣或那樣的理由不給員工上社保,或者單位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員工社保未繳、遲繳、少繳或斷繳。如果連這些情況也不允許補繳,勢必傷害的是員工的利益。為了維護員工的利益,所以人社部門對單位補繳的門一直是敞開的。單位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為員工補繳社保。同時為了避免補繳的隨意性,避免有些人鑽空子,所以規定單位申請為員工補繳社保時,必須按當地人社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提交各種原始材料,並且對2011年7月以後的補繳按日收取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規定,滯納金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承擔。


蕪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你這種沒有證據的情況需要你提出主張由企業去舉證。

一般的民法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這是不對等的,因此立法者為保護弱者在勞動法中規定有“勞動者主張,企業舉證”的證據倒置原則。

你可以在仲裁中,向仲裁庭說明你的薪酬發放詳細數量情況,要求仲裁庭向企業提出要求,由企業提交工資發放給你的簽名表單。

如果你提出的工資數量巨大,企業或許會擔心勞動仲裁庭就按照你提出的工資數量來裁決,他們會按照實際情況拿出有你簽名的工資表交給仲裁庭作為證據的。

如果企業不能夠提供工資發放簽收單,仲裁庭有可能按照你聲稱的工資數量來裁決,也有可能雙方都不能夠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裁決。你要盡力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情況。

祝你一帆風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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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輝講師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當發生勞動爭議需要仲裁時,雙方都有舉證責任。



如果雙方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如果雙方未鑑訂勞動合同的,則需要通過勞動仲裁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雙方勞動關係確認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補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是補繳社保擋次的依據;因此必須提供勞動者的真實工資收入,才能確定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擋次。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捉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依照此規定,員工工資表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有些單位是用現金形式發放工資的,根本就沒有給員工發放工資條;即使員工簽名領取工資,員工工資花名冊也是由用人單位保管。



用人單位所掌握和管理員工的擋案、員工工資花名冊及員工工資支付記錄等,都屬於用人單位的文件;這些材料普通員工是不可能掌握的,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需要仲裁裁決時,員工的工資表,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供舉證的,按照同崗位最高標準計算勞動者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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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銀河


這個問題大的思路方法出來了,執行就沒有多少問題了,樓主也勿須擔心,公司的發是現金,也影響不了你的權益,首先,勞動仲裁肯定要跟你確認你的工資範圍,只要你不是太出格的數額,公司方面要不肯定要不否定,肯定就不討論了,否定的話,根據舉證倒置原則,是需要公司拿出證據工資條來,如果工資條沒有,那是企業的問題了,所以只要員工說出的工資數額符合市場行情,多少一點問題不大,有工資條更易確認。

還有就是,每個地方的社保,政策不一樣,是有幾檔購買的,例如深圳,社保這一塊就分為三檔,非深圳戶口可以買一二三檔,深戶只能買最高的一檔,當然,選擇高檔的,個人繳費肯定要高一點,雙向的。

出外務工的勞動者,必須記得幾件事,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勞動合同,工資條(包括銀行流水),工牌,錄用通知書,員工登記表等,空白的勞動合同不要隨便籤,寧願不上班也不要亂籤,別怕到時候被公司賣了還幫公司數錢,加班上班工時(考勤卡)表也有親筆籤認,任何涉及到簽字的地方,都必須看仔細,遇到問題,看完勞動合同法找下方法或百度,不要太急於求成,沒有前期深思熟慮的計劃,不要隨便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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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天下


我是2001年1月1日正式國營企業上班,其中從上班之日起至2006年12月底公司把該給我繳的保險費退給我,要個人自己去繳社保,當時我也不知怎樣繳納社保?2007年1月公司才給我繳社保至今。請問我可以申請公司補繳前6年的社保和醫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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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補,沒商量!老了誰養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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