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任何協議強制拆遷怎麼辦?


在拆遷過程中,經常出現被拆遷戶不滿意拆遷方提出的拆遷補償方案、與拆遷方難以達成協議的情況。許多被拆遷人面對這種情況時,卻由於維權意識淡薄,不懂得主動出擊維護自身權利,以為靠“拖”、靠“等”便能使拆遷方妥協、等來更好的補償方案,可最終的結果往往只是等來了一紙司法強拆的裁定書。

那麼,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有哪些作用呢?不籤協議就強拆合法嗎?對於這種手裡沒協議、房子卻被拆的情況該怎麼辦呢?此時再打官司還來得及嗎?本篇文章在明律師來探討這些問題。

拆遷補償協議的作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上述法律條文可知,拆遷過程中,拆遷方應當首先與被徵收人依照規定協商訂立補償協議,將補償金額、方式等等問題協商好,如果未能達成協議的,拆遷方才會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再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

可以看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這一階段,被拆遷人其實是有機會通過法律賦予的協商方式爭取更多的拆遷補償的,即便是協商未果也有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的權力。但是,很多被拆遷人由於不懂法律、也不諮詢律師,白白浪費維權時機,為以後的維權增大了難度。

在這裡在明律師還是要提醒大家,與拆遷方打交道時,一定要打起精神、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靠“等”和“拖”是得不到想要的結果的,坐以待斃只會誤事、主動出擊方能成為贏家。

沒協議卻強拆合法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沒簽協議情況下的強拆,法律上是有確定的程序的。因此,對於此時的強拆是否合法這個問題,還是要看拆遷方的具體操作是否有違法之處。

依法律規定,政府是無權直接進行行政強拆的,只有在被拆遷人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均已屆滿後,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進行司法強拆。

細心的讀者會發現,此時法律中再一次提到了被拆遷人起訴或複議的權利。政府向法院提起司法強拆的申請,是要以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作為、放棄自身權利為前提的。

法律諺語有云:“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如果都到了這樣的時間點,作為被拆遷人還是不為所動、任人宰割,那又怎能怪法院做出批准司法強拆的裁定呢?

此時打官司還來得及麼?

看到這裡,大概很多人會在內心發出“我竟錯過了這麼多維權機會”的感嘆。

對於還沒遇到這種狀況的被拆遷人,要以此為戒,提高維權警惕性;對於那些已經面對這一狀況的被拆遷人,既然事情已經發生,那就只能想辦法挽回,萬萬不可輕言放棄。

那麼,此時打官司維權究竟還來得及麼?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如果拆遷方給出的補償金嚴重不合理,嚴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可以據此提出異議。

另外,房屋拆遷是由一系列複雜的工作組成的,拆遷方無論有意無意,都有可能留下很多程序瑕疵,甚至是嚴重程序違法之處。這就可以成為我們此刻的突破點,甚至進一步成為維權的方向。

最後再提醒一句,這個階段已經是維權的最後時機,對於被拆遷人這方的應對方式、法律知識、法律技巧要求很高,被拆遷人僅靠自己是難以應付的,聘請專業拆遷律師介入是此時的最佳選擇。在律師的全力幫助下,與被拆遷人並肩作戰,共同爭取一個更好的結果。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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