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莫貪,購買、使用無牌二手車或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便宜莫貪,購買、使用無牌二手車或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不法分子竊取財物後,為儘快脫手一般會低價拋售贓物,收購者由於貪小便宜,一不小心就踩到法律紅線,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案件回顧

1、使用來歷不明的無牌車輛

2016年,冼某在其經營的汽車維修檔處受託為他人修理一輛無牌五菱小型客車(價值人民幣26516元),但此後委託修車的人一直沒來取車。半年後,冼某便開始使用該小型客車。2019年3月,冼某將上述小汽車借給黃某使用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查,該小型客車是2016年7月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分局立案偵查的被盜車輛。

2019年4月,冼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認定,冼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依法將其起訴到法院。

便宜莫贪,购买、使用无牌二手车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收購二手車

2017年1月,鄧某在明知是來歷不明車輛的情況下,仍以人民幣9000元的價格向同村的鄧某購買了一輛白色五菱牌小型汽車(價值人民幣58544元)。2018年5月,鄧某駕駛上述小型汽車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查,該輛汽車是2017年1月肇慶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立案偵查的被盜車輛。

2018年7月,鄧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移送我院審查,經審查認定:被告人鄧某明知該機動車是贓物,實施收購該機動車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鄧某向高要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法院審理後認為,鄧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普法小知識

便宜莫贪,购买、使用无牌二手车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法律上如何認定主觀上系“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轉移財產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檢察官說

市民購買二手車輛或其他二手物品的時候,應注意鑑別、查詢其來源合法性,通過正規渠道交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過戶、轉讓手續,切莫因小利或放縱、僥倖而觸犯法律被追究責任。便宜莫贪,购买、使用无牌二手车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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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新媒體辦公室

文案|阿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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