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很多人來說
在微信朋友圈隨手上傳一段文字、幾張照片
發表觀點、相互評論是再正常不過的事
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
真的就能“口無遮攔”嗎?
10月21日,
福鼎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一名
涉嫌侮辱他人的違法人員潘某某(男,福鼎市人)。
(事實上蜀黍對兩輛車都進行了拍照貼單哦!)
經查,10月21日下午,違法人員潘某某因前幾日在海口路特產街違法停車,被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處罰,心中不滿,便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辱罵交警的言論,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目前,
違法人員潘某某
已被福鼎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8日。
接下來,
你要認真記住了!
01
執法,是為社會保駕護航
交警執法是為了保障道路通暢,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並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02
存疑,請以正當方式提出
對於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該給予尊重和理解,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起訴等正當方式提出。
03
警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網民們要對自己的話語負責,多點理性、少點衝動。若只因逞一時口舌之快,而在網絡上隨意辱罵他人、發洩私憤,必將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懲罰。
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對於挑戰法律權威
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劃重點
處置辱警、襲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寧德公安交警提醒:對於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該給予尊重和理解,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起訴等正當方式提出。採取網絡辱罵等方式,是明顯不妥當不理智的行為,甚至還會因此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審核: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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