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行政允諾和行政合同的區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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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裁判規則

1.行政機關基於防治汙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向相對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為後給予一定獎勵的承諾屬行政允諾——綿竹市漢旺鎮新農源養殖專業合作社、綿竹市漢旺鎮人民政府、李代明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為糾紛案

【本案要旨】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是行政機關基於防治汙染,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向相對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為後給予一定獎勵的承諾,雙方以《協議書》的形式對此行政允諾予以了明確。協議中的“追回獎勵”並非對相對人未完成特定行為的“不利益”,以及通知“依法處罰、實施強制措施”並非依《協議書》即取得執行依據和強制力,故《協議書》中的該部分內容,不改變協議整體上屬行政允諾的性質。《協議書》中未具備行政協議的“違約責任”、“強制執行條款”等通常內容,也未具備行政機關依《協議書》即可作出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義務的決定來作為執行依據,故不屬於行政協議。

案號:(2018)川06行終143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12-24

2.行政相對人起訴行政主體的依據系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協議,而非行政主體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的,應當定性為行政協議爭議——寧夏大榮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衡南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協議糾紛案

【本案要旨】行政允諾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或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的,在其完成相應行為時,保證給予相關利益回報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起訴行政機關的依據系雙方之間所達成的協議,而非行政機關向其作出的單方意思表示,依法應當定性為不履行行政協議爭議。

案號:(2018)湘行終1136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9-01-09


3.行政機關作出僅為其自身設定義務的單方行為,相對人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協議的,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行政允諾法律關係——漣水中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漣水縣人民政府、漣水縣財政局等行政允諾案

【本案要旨】所謂行政允諾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行政職能,向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出承諾,為自己設定公法義務的行為。而行政協議則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行政允諾與行政協議並非同一概念,區別主要體現在相對人表意的明確程度不同、相對人行為的法律屬性不同、行為屬性不同、行為內容不同。政府發佈的文件系政府作出的單方行為,僅為其自身設定了義務,是典型的行政允諾,相對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政府之間存在任何形式的協議,故雙方之間存在行政允諾法律關係。

案號:(2017)蘇行終1414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12-29


法信 · 實務觀點


1.行政允諾與行政合同的關係

行政允諾是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作出的單方承諾。從其概念和特點可以看出,它類似於合同中的“要約行為”。它不同於“要約引誘”。“要約引誘”是提出一定的條件,希望對方按自己所提條件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還要經過一個承諾的過程。行政允諾一經做出,對方如果按行政允諾的要求做出一定的行為,則政府或其職能部門就有按允諾履行相關承諾的義務,一般表現為經相對人申請或主動給予相對人一定的獎勵。

從靜態的角度考察,行政允諾與行政合同是有區別的。行政允諾是行政主體的單方行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經過協商後的雙方行為。由於行政允諾與行政合同的鮮明區別,所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其與行政合同並列為行政行為的一種。從動態的角度考察,筆者認為,其與行政合同又存在著較為緊密的聯繫——行政允諾最終也會出現合同要約的承諾方--即特定的符合行政允諾設定條件的行為人。假如說行政允諾是一種“懸賞”,那麼當符合“懸賞”條件的人出現時,此時便會形成“懸賞合同”。既然“懸賞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那麼,基於行政允諾所出現的行政允諾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行政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但從靜態的角度考察,尤其側重於行政允諾行為的鮮明特點及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角度,行政允諾可以單列為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

(摘自秦緒啟、田鵬學:《行政允諾行政行為若干問題探討》,載中國法院網)

2.行政允諾與行政合同之區分

針對有學者將招商引資獎勵案件歸為行政合同案由的觀點,本文認為,雖然從行為過程上來看,政府的“單方意思表示”和相對人的“響應”符合行政合同要約和承諾的兩階段,但行政合同和行政允諾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兩者的分界點在於“第一種情況是雙方的,而第二種情況是單方面的”。政府招商引資獎勵文件設定之後,行政相對人沒有與其協商的餘地,亦沒有履行抗辯權,因而,不符合行政合同的構成要件。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黃銀友案”中亦明確指出應將行政允諾認定為單方行政行為為妥,“首先,行政機關做出允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是否具備履行承諾的能力,是一種客觀判斷,而非雙方合意;其次,公民實施了允諾所設定的行為,客觀上會存在公民原先並不知曉有行政允諾存在的情形;再者,通常意義上的合同締結過程,存在當事人的履行抗辯權,雙方在實際履行前可以互設義務,而行政允諾形成過程中顯然不存在;最後,行政允諾的撤銷需要行政機關經過嚴格的程序,這並非是以受諾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摘自張魯萍:《行政允諾的性質及其司法審查——基於對司法判決書的實證分析》,《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6期)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

三、依法積極受理新類型行政案件

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法治的進步,行政行為的方式不斷豐富,行政管理的領域不斷拓展,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斷增長,行政爭議的特點不斷變化。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瞭解各階層人民群眾的生活現狀和思想動向,瞭解人民群眾對行政審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發的各種新類型案件,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現實司法需求。要依法積極受理行政給付、行政監管、行政允諾、行政不作為等新類型案件;依法積極受理教育、勞動、醫療、社會保障等事關民生的案件;依法積極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等涉及公民其他社會權利的案件;積極探討研究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和裁判方式。對新類型案件拿不準的,應當在法定期間先予立案,必要時請示上級人民法院,不得隨意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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