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8日全市公安機關開展打擊非法經營成品油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以來,全市公安機關精心組織、科學謀劃,全面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物品的管控,從線索摸排入手,鐵腕整治、重拳出擊,近日連續查處多起非法存儲、運輸、銷售成品油案件,及時消除了重大安全隱患。
近期典型案例
1
利津縣公安局查獲一非法運輸散裝汽油車輛
2019年10月1日,利津縣局S316公安檢查站民警在對一小貨車(車牌號:魯M7jxxx,駕駛人:初某某,男,47歲,濱州市博興人)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車上裝有7桶散裝汽油,而駕駛員初某某未能提供運輸危險物品的合法有效證件,民警隨即將其傳喚至北宋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經詢問,初某某對其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的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給予違法嫌疑人初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對涉案工具予以收繳。
2
利津縣公安局查獲一非法買賣汽油人員
2019年10月2日,利津派出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魯E99xxx吉利轎車在利津縣城上門加油。經查,魯E99xxx吉利轎車車主孟某某(男,35歲,利津街道xx村人)夥同於某(男,34歲,利津街道xxx村人)涉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汽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孟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處罰。
3
港區分局破獲一起非法存儲、銷售汽油案
港區分局治安大隊經過前期摸排,發現東營港某五金店有黑加油點重大嫌疑。2019年10月9日23時許,港區分局治安大隊組織警力十餘人對該五金店進行突擊檢查,檢查發現該五金店內存有汽油200餘斤,柴油100餘斤,空油桶7個,加油管30米。經詢問,王某對自己非法存儲、銷售危險物質的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給予違法嫌疑人王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對涉案工具予以收繳。
下一步,東營公安將繼續加大對非法經營成品油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全力攻堅打擊非法經營成品油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堅持不留死角、全鏈條打擊,全力維護成品油市場經營秩序。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車主應通過合法途徑和正規場所購買合格汽油,也歡迎廣大市民對身邊發現的違法存儲、銷售各類成品油的行為進行舉報。
舉報電話: 7175056或110。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法律: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範圍經營;(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週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五)銷售國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製的成品油;(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者低價傾銷;(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計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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