奮鬥182749309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如何分配土地徵收補償款?針對《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的規定,只要擁有村民資格就能依法享受村民待遇,因集體土地徵收而取得土地徵收補償款,也就是說,是否享有村民資格的界定應遵照“合法戶籍+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標準,準確判斷“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村民資格,能否被分配徵地補償款。對此,針對“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的不同類別,如何享受徵地補償款的分配談幾點思考。
第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其戶口一直未遷出農村並非由於自身意願原因,而是由於以往的戶籍制度實行的城鄉分割二元結構制,大多數出嫁女想要將戶口遷往城市是十分困難的,並非為分得土地補償款而故意將戶口留在村上。而且這類嫁城女一直生活在農村,像其他村民一樣認真履行了對集體經濟組織應盡的義務,仍然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完全具備村民資格,應當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她們取得徵地補償款的權利是不容剝奪的,不能因為其結婚的對象為非農業戶口而予以減發或者扣發。
第二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她們的戶口未遷出同樣是由於我們的戶籍管理制度。既然其戶口留在村上未變,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身份未變。基於這一點她們應當享有分得土地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從這個角度講,這類“出嫁女”的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權利也是不容剝奪的。但是,這類嫁城女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她們不在原村居住,沒有盡到參加村上勞動等村民義務,更有一部分人已在城市就業取得了固定收入,土地收入對於她們而言已經不是維持基本生活之必須。因此儘管其享有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權利,但是基於其對集體經濟組織所盡義務的有限性,村民委員會有權依自治權從這類嫁城女所分配的經濟利益中予以扣減或者要求其交納相關費用,但前提應當是制定出細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規民約,並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牴觸,不能武斷地對嫁城女的土地補償款予以扣發或者不發。
第三類出嫁女,也就是村民最為“反感”的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因為村民多認為“男娶進,女嫁出”是天經地義的道理。這類出嫁女的戶口可以遷走但是不遷走,如果她們仍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將導致本地人口越來越多,加劇僧多粥少的現象,使其他村民的利益受損。對於這一類出嫁女,應按照實踐情況靈活處理。首先應明確的一點是,這類出嫁女對於自己的戶口到底要保留在本村還是隨夫落戶,有選擇的權利,雖然隨夫落戶是農村多年傳統,遵守這一傳統有利於戶籍管理的有序性,保持農村人口流動的平衡性,但是不得強制出嫁女遷出戶口。這時,出嫁女仍然擁有村民資格,應當享受村民待遇。但是在具體分配徵地補償敦的數額上,仍應考慮其居住情況、是否恪盡村民義務等情況,區分對待。對於長期居住在本村,認真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當然仍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受與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而對於長期不在本村居住,也未完全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村民委員會則有權對其予以適當的扣發或者減發。實踐中的情況是,大多數出嫁女既然已經結婚自然選擇的便是隨夫居住,隨夫勞動。因而,村民委員會針對該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具體的村規民約,確定其徵地款的分配數額。
苗鄉侗寨王阿哥
農村傳統觀念認為,媳婦娶進來就是自己人,姑娘嫁出去就是外人。可有的村子條件較好(有分紅)或者要拆遷,就會出現媳婦娶進來落戶,女兒嫁出去戶口卻不遷走。同時如果遇到拆遷,不應該因為是否出嫁等情形而被區別對待,在拆遷安置中,只要其戶口仍在村集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與其他普通戶享受包含過渡費在內的同樣的補償和安置。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多方面的。對於公民享有的種種合法權益,憲法和法律都予以保護,法律通過解決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和制裁違法犯罪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任何公民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都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機關和團體尋求法律保護。尊重法律,尊重權利,增強權利和義務觀念,依法正確行使權力,認真履行義務,不做違反法律的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海島大吳
可以分到土地,但是在本承包期內分不到,得到新一輪的土地承包時才可以。
為什麼可分到土地?
農戶承包的土地從哪來的?村集體發包,農戶承包得來的?農戶為什麼可以承包村集體發包的土地?因為作為村集體內部成員的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所以農戶可以依法承包村集體發包的土地。
而土地徵用只是徵用的土地,並給予了徵地補償,也就是說徵地並不是將農戶應該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徵用了,補償的也不是徵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補償的是因徵用農戶土地造成的損失。
出嫁女戶口未遷出,也就是說她還是村集體成員,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既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那麼她就可以參與土地的分配承包。
為什麼在本承包期內分不到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在承包期內農戶承包的土地不得收回和調整,也就不會涉及到重新分配土地的問題,實際上村集體已經把土地都承包給農戶了,也沒有多餘的土地再來分配,很多新增人口也面臨這樣的問題,更何況是已經承包到土地,但土地被徵用且給予了補償的人呢?所以說出嫁女的土地如果被徵用後,在本承包期內分不到土地。
為什麼在新一輪土地承包時會承包到土地呢?
新一輪土地承包期到來時,村集體可能會收回所有農戶承包的土地,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之後再分配,那麼只要是村集體成員,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的權為,那時出嫁女戶口沒有轉出的話,同樣有權參與分配,所以在新一輪土地承包時可以分到土地。
但是需要考慮的是,出嫁女在男方參與土地承包沒有,如果參與並承包到土地的話,那麼她就不能在本村承包土地,反之則可以。總的來說,出嫁女只能在一方參與土地的承包,換句話說,不管在哪一方,總歸能承包到土地。
農村一山貨
這個出嫁,你如果沒有把戶口遷走的話能不能分錢?要看你村裡大隊他們是如何分配的。
如果是90後,因為90後一般那個時期計劃生育抓的緊很多的獨生子女。如果家裡只有一個獨生子女的話,那應該完全沒問題。但是家裡如果有弟弟或是哥哥的話,出嫁你能不能分到的話,這一個和自己的父母都有問題。,即使有你的給不給你,這又是一個問題。
當然,如果站在法度法律的角度講,只要沒遷戶口就會有改基地,然後當然也會有你該分配的東西。
哈哈哈小寶貝腳毛
應該是可以的,特別是七八十年代以後出生的,大多是獨生子女,而且國家也有這方面的政策。現在出嫁的女兒也跟兒子一樣給父母養老送終,那就更有繼承父母財產和土地的理由了。
農村淼淼媽
我們這裡可以的,有個朋友分到了一套安置房,有一個分到了一個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