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蓋房,承包隊工人不慎傷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趙彬衫


從實際情況來說,結合當前農民蓋房具體的的承包細節,只要發生工人傷亡事件,一般都是需要承擔具體細節責任的,不管是主要賠償責任,還是輕微的連帶責任,都有會有一定的經濟賠償的,很少幾乎沒有完全抽身,袖手旁觀的可能,即便是你能做到在蓋房前,簽訂了詳細的勞務承包合同,明確了詳細的責任歸屬,可以一旦出現傷亡,不管是人道主義的主動賠付,還是被動的給予金錢賠款,不花錢藐似看來都是不可能的。

農村蓋房,承包隊工人不慎傷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首先來說農村蓋房子施工隊的人員組成結構,大都是來源於本村以及附近村莊的建築班人員,他們的團隊是沒有正規的建築資格的,其從業人員也往往五花八門,流動性很大,都是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學習的,而且大都年齡偏大,普遍有愛喝酒的習慣,尤其是中午都有小酌幾杯的愛好,這也為建築房屋埋下了一絲安全隱患。

其次,受制於經濟條件和控制成本來說,農村蓋房子的安全工作環境堪憂,房主也是不能提供一個完全保證安全的工作場所,一些蓋房子中的電線線路的挪移,更改、也大都是建築班自己來完成,完全不會經過村子的農電工,或者電力部門。

最後農村建築工人,對於安全隱患的認識問題並不深刻,一個農村建築隊通常都是會同時承擔多個房屋建築,在你這裡蓋上幾天,有跑到另一個地方施工幾天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一個房子蓋上幾個月的事情很普遍,不要說沒有人給他們發放安全帽,即便是發了也不會有人帶的,尤其是我所在的魯西南地區,一個房子蓋好,請屋子班人員吃飯的次數最少都會有4次,上午喝酒,下午照常幹活的事情屢見不鮮。

在農村蓋房子,至少在我們這裡是幾乎都沒有簽訂合約的,都是口頭的應許,所以這就形成了一個簡單的僱傭合同,而這樣模糊簡單的僱傭關係,只要出現問題,房主是一定會承擔責任的,至於承擔責任的多少,完全取決於建築班領隊的帶隊能力,和傷者家屬的是否具有合情合理的溝通問題。遇到通情達理,好說話的,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合理的解決賠償善後工作,遇到那種蠻不講理,漫天要價的,最後只能訴諸於法律途徑,來尋求一個公平的判決。

在農村蓋房子,你想到找到一個具有合格的施工資質,而且簽訂完全完整的僱傭合同關係的施工團隊是很難得,你所付出的蓋房子花費成本是非常巨大的,而且也是非常不好尋找的,所以這就是為什麼農村建築班能夠一直延續下去的原因,村民蓋房子有實際需要,並且價格相對物美價廉,都是三里五村鄉里鄉親的,出現房屋質量可以妥善解決,這就是我們不管是主動或者是被動選擇的具體原因。

並不是說簽訂了具體合同你就能夠萬無一失,舉一個去年發生的列子,村子裡面一戶人家蓋房子,中午建築工人自發喝酒,導致下午工作的時候,一個工人從高空跌落,出現了摔傷事件,當時房主在事發前,連續提醒了該工人,喝酒了就回家別幹活了,你這樣出了事情,我可不管,可是工人不置可否,依然我行我素的繼續工作,並且不幸出現了事故,最後的結果就是摔傷的工人,家裡的老人孩子,一起上陣輪番來鬧,房主還是給予了一定的經濟賠付。

綜上所述我們農村在蓋房子的時候,一定要切記注意,不要顧忌臉面不好意思的問題,務必要簽署一份正規的僱傭合同和責任劃分歸屬,我們不想著出事,只是想著在問題出現後,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喝酒幹活的事情,是一定要明令禁止的,房子晚幾天蓋好沒有問題,可是一旦出現事情,不但堵心更加費錢。

我是農村小小李,魯西南農村人,如果你對我的回答有些許滿意,希望你能給我一個點贊關注和轉發,你的小手一揮是對我最大的鼓勵。


農村小小李


答:農村蓋房子,承包隊工人不慎傷亡,我農村的姨夫家,就出現過這種情況,去年7月份,姨夫家蓋房子,在架第二層樓板的時候,一個工人從房頂摔下來,頭和頸部先落地,傷者還沒送去醫院,人就掛了。

1.死者家境

死者家裡六口人,兩個娃子,一個14歲,一個9歲,兩個60多歲老人,老婆還有間歇性神經病。死者是家裡的主要勞動力,跟著這個工頭老闆才一年多。

2.協商不成

事故發生後後,三方多次協商,沒有結果。死者一方通過律師,把工頭老闆和房主我姨夫,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種費用62萬,庭審的重點一直集中在,各方責任的劃分和大小上,我參加了兩次庭審。

3.審判結果

三方都沒有籤勞動合同,也沒寫施工責任明權協議,安全措施不到位,沒盡到安全義務,死者存在違規操作。第三次庭審,經過合議庭調解,最終判決結果是:承包建房子的工頭老闆,賠償31萬,我姨夫房主賠償9.5萬,安葬費,庭審費2萬元,兩家各出一萬元。



4.事故分析

判決書下來以後,三方都不滿意,但是也都沒提起上訴,15天后生效,工頭老闆和我姨夫賠付五萬元后,都沒繼續賠償完成,後來經執行庭多次上門,現在一年多了,餘額賠償款都沒完全結清。姨夫的房子現在也沒建成。

總結

這個事故告訴我們,從事任何工作都有風險,一定要小心謹慎,農村工作也不好做,最好要簽訂好勞動合同,避免出現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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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講一下我的親身建房經歷,在兩個月前我把我的磚瓦房改建混泥土房,和包工頭口頭講好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給包工頭承包,(沒簽有書面合同),在8月2日早上做到第三層拆瓦的時候,一個工人不小心從2米多高掉下來,頭部著地造成腦出血,當時我第一時間打120救人,在醫院動手術搶救了一個星期後人掛了,幾天花去了11萬多醫藥費,當時作為主家以救人為目的我也出了3萬元醫藥費,後來死者家屬要求一次性陪40萬,死者才31歲,有個6個月的兒子,作為人道主意,為了息事寧人我也出了5萬給死者家屬,剩下的由包工頭負責,工人不是我請的是包工頭請的,我認為責任與我無關,所以包工頭之前幫我做的工連材料費也差不多有3萬元,我就以之前救人出的醫藥來相互抵過,現在房子他也不幫我做了留下一個爛尾工程在這裡,真的很頭痛,這件事算起來我就出了5萬元給死者家屬,我也不知道出這5萬多不多,該不該出。


習慣就好2472817


我是鄉村黑嫂,我來回答。

大概是前年,我們村裡出了這麼一件事。就是蓋房子都快要結束了,但陽臺卻突然垂了下來,直接拍在一個人身上把他給拍死了。

題主問出現這種事後,房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黑嫂說一下自己的看法,因為當時處理這些事時我們經常到場,希望能幫到題主。

一、出現這種事是真倒黴

很多農村人在聽到這種事後,都會認為這是個兩倒黴的事。就是說主家也倒黴,然後承包隊也倒黴。而事實上,出現這樣的事當然倒黴了。新房子,還正蓋著,都沒有開始住人卻出事死了人,農村人會覺得這樣非常不吉利,以後這房子還怎麼住?他住著心裡難受。

然後就是一旦出事,就會牽涉到無窮無盡的麻煩中,出意外死去的人,他家裡的家屬肯定要鬧著賠償,而農村建築隊承包商是沒有合同的,也就是說,這裡面沒有任何的條文去規範這種事發生後該如何處理。

所以,這種事常常就會鬧個不休。但事情總要解決,這個責任劃分怎麼劃分呢?

二、主要用承擔責任嗎

這個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出意外死的人這個是主家找來的,還是本來承包隊上的。比如說蓋房子時主家也會找人來操心或者是幫忙,假如出意外的是這類人,那主家是逃不了賠償的。如果本身是承包隊的人,那主家想賠就賠,不想賠就不賠。

我們村那個鬧了好久,最後還是主家沒拿一分錢,都是承包隊老闆拿的錢。因為當承包隊接下這個活時,就已經形成了勞動僱傭關係。主家在人家承包隊付出勞動後出錢,而承包隊需要承擔自己勞動時所帶來的風險。

寫在最後:話雖然這樣說,但多數情況下,在自己家出了事,主家多少都會拿一些。一些主家之所以不拿,是因為怕一旦開了這個口,承包隊會耍無賴,而去世人家裡也會獅子大開口,所以這不單純是個好心不好心,拿錢不拿錢的問題,而是牽涉到方方面面。但就責任來說,只要是完全承包給承包隊的,主家不拿錢是可以的。

我是鄉村黑嫂,一個有態度的農村觀察者。喜歡我,請點擊關注。

鄉村黑嫂


農村蓋房,承包對工人不慎傷亡,房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來說說我一個親戚的事。在去年親戚家給屋頂換瓦片(我們這邊的木板房上面蓋的是瓦片,每隔幾年需要換),結果就在快要完工的時候,其中一位工人不慎從房頂摔下而亡。更為遭業(倒黴)的是其他工人都交了傷殘保險,剛好死亡的這位沒有交,最後兩家人打官司,判處主人家賠付十五萬,三年之內付清。

這件事與題主所說的情況及其相似,主家也是直接找的承包對,只不過當時這個隊長下面有不少隊伍。他把任務分配給其中一個小隊,而且直接叫主家與小隊長簽訂合同,他只是拿了一點提成而已。經過這次事件後,因為我爸爸自己也會在外面幫人做工,所以我特意去查了一下相關法律條文,發現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 定作人對安全管理的義務分類

在蓋房的過程中,不管是主家與承包隊、或者主家直接與工人,雙方之間必定有合同承攬關係。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服務,雙方已經形成勞務關係。所以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定作方未盡到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致使承攬方受到人身傷亡,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如果定作方對安全、工作指示等等都盡到相應責任,由於承攬方自身操作不當而造成人身傷亡時,定作方不承擔責任。

法律條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有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對從事農村低層次住宅工作人員有相應的資質規定。

  • 本次農村事故中的切入點

由上面的解釋可以知道,本次農村事故的關鍵就在於定作方是否對安全管理和定作、選任以及相關事項作了充分的說明。對於究竟是誰承攬此次建設則並無需求,因為不管是誰其產生的服務都歸結於定作方。

如果定作方對上述注意事項做了相關的說明,則此次傷亡事故不應該由定作方也就是房主來買單。反之,房主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因為農村人際關係的特殊性,往往農民都會選擇自己熟悉的人來從事工作,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管是不是定作方責任,最後都可能需要拿出一些金錢。這部分錢不是用來作為賠償,只是對死者的尊敬和表達自己的同情心。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件事的看法。農村也好、城市也罷,正是這些建築工人撐起了千家萬戶的房屋。所以在施工前需要做好相應的安全工作準備,施工中需要時刻牢記安全法則,施工後則需要進行相關總結。


愛茶者九號


農村蓋房承包隊工人出現意外,發生不慎傷亡的事情在農村太常見了。下面小曉給大家說兩個案例,一個案例就是小曉的父親,一個是隔壁村的去年發生的。這兩個個案例小曉父親只是受傷,而隔壁村去年發生的事情確實死亡。


記得那年是03年小曉13歲剛剛上初一的時候,小曉父親是我們當地泥瓦匠,那時是跟著我姑父在給人家建房。星期三的下午放學回家突然小曉的奶奶及兩個大伯來到我家,他們一臉急切地和我說你爸在三樓摔下來了現在在醫院進行救治。當時一聽這話那眼裡就冒花著問我爸傷得怎麼樣,他們說目前還不清楚。我那時真是腦子一懵說不上話,還是被奶奶他們說叫我先到醫院去,還有就是把我媽叫回來(媽媽當時在外打工)。

總之最後爸爸是摔斷兩根肋骨並摔斷一顆牙齒,其它並無大礙。具姑父及爸爸工友回憶說爸爸當時摔下去相當驚險,摔下去時還跟著一塊預製樓梯,但爸爸最終並沒有受大的傷害是因為下面一樓有腳手架,爸爸在摔下來的時候先在腳手架上減緩了下降力度,最終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這件事最後處理就是姑父家給了醫院治療費用,大約8000多元,建房子的主家沒有給錢但是在爸爸住院期間來看過兩次,第一次給了500元紅包及買了水果,第二次買了水果。爸爸那時也沒有說要賠付牙齒錢(現在牙齒都還沒有補),也沒有要什麼營養費,同樣也沒有找主家賠付任何錢。而且最後報銷醫藥費都給我姑父了。那時農村人根本沒有這麼多雜七雜八事情都比較淳樸,最重要的小曉爸爸沒有事。

第二個案例是去年發生的,那時小曉父親也是在那做工。這個人就沒有那麼幸運,最終是死亡。這個人是因為建房的主家需要搶建所以要求工人夜晚加班,事情就出在當天夜晚。由於晚上光線不好,這個人被上面掉下來的一根木頭當場砸的頭破血流,送到醫院就已經不行了。


這件事最終是經過鄉里司法調解解決的。由於死者家裡上有70多歲的老母親,下面還有兩個孩子一個孩子以成年,一個孩子也是剛剛上初中,老婆由於身體原因沒有勞動能力。鄉里司法調解根據這些情況把主家、死者家屬、包工頭三方叫在一起進行調解,最終是結果主家和包工頭一人一半責任,死者沒有責任。主家和包工頭各賠付死者家屬24.5萬元,先行一人賠付10萬元,後面的錢需在三年內付清。

以上是小曉給大家帶來的關於農村建房出現傷亡事故時解決真實案例。


小曉農民


說一個真實的案例。

2013年,那時我在外面上班跑業務,公司主要是做活動板房的銷售與拆裝,就是工地上那種輕鋼結構的臨時建築,主要用來做項目部辦公室和宿舍。

當時應該是七月份,一個同事在郴州接了個項目,量不小,有三四千平方,由於甲方(也就是活動板房的購買者)當時急著用,需要趕工期,所以合同簽訂後,我們廠裡就加班加點生產,提前一天,連夜將材料和工人送到了工地。

在工地上幹過活的人都知道,七月正是高溫期。在白天,像這種戶外的活,是幹不了的,很容易中暑,尤其像這種活動板房,材料都是鋼製品,被太陽一曬,上面都可以煎雞蛋,熱得燙手。所以安裝工人基本上都是早上四五點起來,幹到上午九到十點,然後休息,下午四五點再接著幹活,直到晚上八九點。

所以到了工地後工人也沒有休息,當晚就把材料給卸了,準備第二天一大早就起來安裝。

一切看起來都挺順利,可是沒想到,第二天晚上給房子鋪屋面檁條的時候出問題了。

不知道當時甲方是怎麼想的,將活動板房規劃在一條高壓線路下面,而我那同事偷懶,板房基礎建好後也沒有去現場看。白天立架子的時候人在地面,離著高壓線還有一段安全距離,倒是沒出什麼問題。晚上鋪設屋面檁條的時候,人得爬到六米高的屋架上去,然後一人在下面遞材料,一人在上面接料鋪裝。要知道,這個時候人所處的位置離高壓線的高度只有四五米的距離,再加上檁條的長度也有五米多,安全隱患顯而易見。

最後,事情果然發生了,一個工人在接材料的時候不小心,直接將檁條往上拉,拉起來來的檁條豎著直接搭到了高壓線上,只見火光閃起,兩秒鐘不到,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就被燒成了黑炭。

事後,經過法院調解,甲方、我們公司、還有死者家屬達成的賠償協議,給死者家屬賠了90萬。甲方由於沒有提供安全的施工環境,負次要責任,賠了25萬。我們公司對安裝環境是否安全的問題認識不足,再加上現場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負主要責任,賠了65萬。

至於題主所提的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以上真實案例。

在這裡,甲方就是農村房主,我們就是蓋房的承包隊伍,安裝工人就是承包隊工人,被電擊致死的安裝工人就是墮亡的承包隊工人。

那麼工人墮亡後,房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1、如果是農村房主提供的蓋房環境存在安全隱患,而承包隊做為專業的施工隊伍,沒有告知房主安全隱患而繼續施工,那麼因此出現安全問題導致工人傷亡的,施工隊得負主要責任,房主負次要責任,賠償比例按責任主次劃分。

2、如果蓋房的安全環境不存在問題,完全是承包隊在施工中操作不規範,或者工人身體出現突發狀況而導致墮亡,作為工人的僱用者,在法理上來說,就得由承包隊自己承擔這個責任了。不過在現行社會,發生這種事情,房主也只能認倒黴,一般多少也得賠一點。

其實,再多的金錢也買不回一條生命。在建房的過程中,安全生產大於天,我們還是希望不要有這種事情發生,農村掙錢都不容易,將房子順順利利建好,房主開心,工人高興,這才是最重要的。


湘俚伢子


關於這個問題我用最真實的事實來說一下我地農村建築隊,出現這種真實的情況下處理的過程。因為我前邊鄰居就是做農村建築民房的建築隊,工具一切具備,不知是命運在捉弄他,近兩年出了二次人命事故,一起是建築隊的農民,今年一起是自己老婆的親舅舅,那起農民建築隊的工人是架子倒塌摔到地上搶救無效死的。他老婆的親舅是叨車從二樓上面被帶到地上摔死的。

去年那起農民工摔死的,在沒有達成栛議前,屍體就停在他的家大門口三天,不停燒紙錢和放炮,當時我地派出所和縣公安也界入了,最後二十萬到底了。作為蓋房的主人家,因為新房沒有蓋起先摔死了人,也沒有出錢,因為認為此房是凶宅不吉利,新房蓋起也沒有住,到別的地方住去了,現在還空著。

關於叨車摔死他老婆親舅舅的,他拿了十萬到底,因為是叨車帶下來摔死的是在大街上,這家房主人也沒有拿錢,房子蓋好後住了進去。

如果是摔傷事故,只要沒有摔死,我地蓋房的房主處於人道主義,都會主動拿出一部分錢給摔傷的人。總之我認為不管說什麼,人家人已經沒有人,做為活著的人,死去的人是來為自己提供服務的,是應該拿出一部分錢來彌補以下死去的家屬,也顯得我們的社會更和諧,死者的家屬會多一份安慰。條款是死的,人情道德是活的,因為作為靠建築隊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大夥的力量才能撐起一片天。因為農民不懂法律,真要走司法層序,蓋房的房主絕對要作出賠償,不管你什麼原因造成,因為是連帶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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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蓋房子找承包隊,一般情況下都是村裡臨時組建的隊伍,我們村很多這樣的,我哥哥同學是村裡蓋房承包隊的,他找的人就是找一些村裡沒工作的青壯年或中年人士,臨時組建,有活的時候大家一起幹一起賺錢,而這些工人和包工頭都沒有合法的施工資質。其實在農村裡對於這些都見慣不怪了,農村做什麼事兒無外乎“人情”,說多了不好。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村的承包隊往往施工都是簡易搭建裝置,並沒有專業的安全防護措施,這樣承包隊工人不慎出現了傷亡,房主到底要不要承擔責任,要承擔多少責任呢?

政正常情況下,農村蓋房子出現事故,我們首先應該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有法可依的去處理和執行問題。

1、比如,承包隊是房主僱傭的人,房主直接將勞動報酬給承包方,然後工人的工資問題是承包方決定。他對他手底下工人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一旦出現事故,理應包工頭、承包方給與工人賠償。原則上房主不需要承擔責任,但農村講究人情,往往房主也會多少承擔一部分賠償,若房主不願意講這份人情,不承擔責任賠償也說得過去。

2、還有一種情況,是所有工人都是房主找來組建成的蓋房隊伍,委任一個主事兒人,工人的工資是由房主直接給的。我家在90年代翻修房屋時,就是在村裡找的經常蓋房的人,然後大家一起幹活,最後工資分別單獨給每個工人,並且大多數人都是熟人。這種情況下,如果工人出現事故,房主肯定要承擔主要責任的,應該給與工人賠償。

但是若房主考慮到工人有沒有根據要求規範操作,那麼工人因為沒有規範操作,導致的事故傷亡,工人自己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劃分房主和工人之間的責任大小,然後再進行劃分。

3、還有一種情況的事故,是承包隊工人進行操作時,有安排專門的人在下面進行指揮管理。小時候我們村蓋房子蓋到高處時,為了更方便快捷準確的操作,一般都會指認一個人在下面進行指揮,上面的工人通過指揮操作。如果是因為下面指揮人員,指揮不當造成的工人事故,那麼承包人和指揮人都應該能承擔責任。

房主要不要承擔責任,就看房主與承包隊有沒有僱傭關係了,如果有僱傭關係,並且工人是承包隊組建的工人,那麼承包隊要承擔責任,房主可以不承擔責任。

如果房主的承包關係是針對每一個工人的,那麼工人出事故,房主肯定需要承擔責任的。

4、對於有建房資質的承包隊,一旦房主和承包隊形成合同上的僱傭關係,那麼工人出現事故後,房主和承包隊之間的責任認定就更方便認定,依據法律法規來辦就好。

但大多數農村人蓋房子,都不太在意承包隊是否有建房資質,大多是熟人,出現事故即便不是自己的過錯,還要講究人情,也就承擔了一部分責任,至於賠償要不要給,給多少,其實還是要看房主自己。




相豫


在農村蓋房子找承包隊,一般情況下都是村裡臨時組建的隊伍,我們村很多這樣的,我哥哥同學是村裡蓋房承包隊的,他找的人就是找一些村裡沒工作的青壯年或中年人士,臨時組建,有活的時候大家一起幹一起賺錢,而這些工人和包工頭都沒有合法的施工資質。其實在農村裡對於這些都見慣不怪了,農村做什麼事兒無外乎“人情”,說多了不好。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村的承包隊往往施工都是簡易搭建裝置,並沒有專業的安全防護措施,這樣承包隊工人不慎出現了傷亡,房主到底要不要承擔責任,要承擔多少責任呢?

政正常情況下,農村蓋房子出現事故,我們首先應該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有法可依的去處理和執行問題。

1、比如,承包隊是房主僱傭的人,房主直接將勞動報酬給承包方,然後工人的工資問題是承包方決定。他對他手底下工人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一旦出現事故,理應包工頭、承包方給與工人賠償。原則上房主不需要承擔責任,但農村講究人情,往往房主也會多少承擔一部分賠償,若房主不願意講這份人情,不承擔責任賠償也說得過去。

2、還有一種情況,是所有工人都是房主找來組建成的蓋房隊伍,委任一個主事兒人,工人的工資是由房主直接給的。我家在90年代翻修房屋時,就是在村裡找的經常蓋房的人,然後大家一起幹活,最後工資分別單獨給每個工人,並且大多數人都是熟人。這種情況下,如果工人出現事故,房主肯定要承擔主要責任的,應該給與工人賠償。

但是若房主考慮到工人有沒有根據要求規範操作,那麼工人因為沒有規範操作,導致的事故傷亡,工人自己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根據實際情況劃分房主和工人之間的責任大小,然後再進行劃分。

3、還有一種情況的事故,是承包隊工人進行操作時,有安排專門的人在下面進行指揮管理。小時候我們村蓋房子蓋到高處時,為了更方便快捷準確的操作,一般都會指認一個人在下面進行指揮,上面的工人通過指揮操作。如果是因為下面指揮人員,指揮不當造成的工人事故,那麼承包人和指揮人都應該能承擔責任。

房主要不要承擔責任,就看房主與承包隊有沒有僱傭關係了,如果有僱傭關係,並且工人是承包隊組建的工人,那麼承包隊要承擔責任,房主可以不承擔責任。

如果房主的承包關係是針對每一個工人的,那麼工人出事故,房主肯定需要承擔責任的。

4、對於有建房資質的承包隊,一旦房主和承包隊形成合同上的僱傭關係,那麼工人出現事故後,房主和承包隊之間的責任認定就更方便認定,依據法律法規來辦就好。

但大多數農村人蓋房子,都不太在意承包隊是否有建房資質,大多是熟人,出現事故即便不是自己的過錯,還要講究人情,也就承擔了一部分責任,至於賠償要不要給,給多少,其實還是要看房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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