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區別有哪些?

雨花石276041362


非法經營罪與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1. 非法經營罪

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以下將從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對本罪進行介紹。


(1)犯罪主體

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同時還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3)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犯罪客體為市場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

依據《刑法》第125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是指:非法買賣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危險物質是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1)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2)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3)本罪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4)本罪的客觀的方面為非買賣,即行為人違反國家對特殊物質的管理規定,私自買賣危險物質。

3.兩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罪與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分屬於《刑法》不同的章節,其最大的區別是兩罪的犯罪客體不同,即非法經營罪擾亂的是市場秩序,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以上就是小董對此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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