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中鶴
視犯罪性質與單位性質決定。一般而言,故意犯罪應當開除公職。《勞動合同法》將故意犯罪作為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工人尚且如此,承擔管理國家事務的事業人員更應如此。過失犯罪視單位性質決定,如,負有監督職責的證券人員,且與此業務有關的過失犯罪,應開除公職。
南京徐劍
本人是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前幹了多年的人員懲戒工作,對此類事務應該說還是比較熟悉的,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百分之百會被開除公職。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問題
目前,事業單位工作有三種編制類型,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這是常識,無須多說。其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實際上也就是以前所說的監察對象,即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
二、被判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政務處分的依據問題
現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制,法規依據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是框架性的原則規定。而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基本的行政規章,是於2012年8月由人社部、原監察部發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這裡要詳細解釋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其中:主刑包括五種,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三種,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所謂的“判處刑罰”,是指工作人員違反了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以判處了《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中任意一種的方式,追究了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判處管制、拘役、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也都屬於判處刑罰的範疇,也是追究了刑事責任。當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屬於判處刑罰的範圍。
2、所謂的“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僅僅是指判處主刑中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而題主所說的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本身就屬於判處了有期徒刑的範疇,措詞就說明了一切。《刑法》規定的主刑中,根本就沒有一個有期徒刑+緩刑這一說法。
很清楚:判處刑罰所包括的範圍,比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範圍要大得多,是整體與部分的關係。弄清以上兩個基本概念的真正含義,才能正確理解處分規定的真實意思。毫無疑問,這是極為關鍵的。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認真拜讀了好幾位的回答,大概是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因吧,其結論是完全錯誤的。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單位會開除該員工的的公職嗎?
綜上所述,只要明白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本身就是判處有期徒刑,結論就很簡單:給予開除處分。這是毫無疑問的,絕對肯定的。這個結論,對事業單位的所有編制類別的人員都適用。順便提一句: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更嚴厲,也就是說,要求更高、更嚴格。
順便補充一句:如果是所謂的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被判處刑罰的,也是應當開除公職。
有些同志可能會說了,單位可以故意拖延,不辦理開除手續。坦率地說:你想多了。自監察體制改革之後,所有公職人員都納入監察對象範圍,完全不留死角。在此問題上消極拖延,單位領導也會吃不了兜著走的,監委會找他們喝茶的。我敢肯定:他們絕對不敢這麼做。
水波不興3291
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制度,只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緩刑就是定你有罪,但是可以暫緩執行,通過一定時間的考驗,沒有發現新罪或在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期滿通過考核,對原判決刑罰不再執行,視為已經執行完的執行方式。
緩期執行其實是和直接執行相對的,一般的犯罪在宣判有罪後都要依據判決規定的內容去看監獄服刑,而緩刑是先不實際執行刑法,將人放回家,由當地的司法局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理。最大的區別就是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程序不一樣,緩刑雖然人可以在家,但是出行和活動都有具體要求,並不是完全自由的個體。
01
不用懷疑的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後,緩期兩年執行,開除是必然的
可能有的人會說,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緩刑代表嫌疑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緩刑是對已經判決有罪,並判處短期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員,法院認為判處緩刑進行社區矯正和動態管控不致於再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所以宣告對期有罪的行為採取暫緩執行的行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可以依據規定開除公職,而兩年緩刑實際判處的是兩年有期徒刑,而緩刑並沒有改變不判刑的結局,只是暫緩去監獄坐牢而已,所以開除是必然的。
02
緩期執行並不代表犯罪分子無罪
緩期執行只是執行刑罰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相對其他的到監獄服刑,死亡立即執行等情形,並不需要實際去服刑,罪犯可以在固定的地域正常進行社會活動,但是離開需要報告,同時還需要配合緩刑監督機關的社區矯正活動。
有期徒刑兩年就是判處了兩年有期徒刑,嫌疑人是罪的,緩期執行並不能否認其有罪的結果。既然罪犯有罪,那麼執行方式不管如何變化,有罪就是有罪,從宣判那一刻開始,有罪的標籤就打在身上,除了撤銷判決的情形,不是將跟隨罪犯一輩子存在。
03
實際生活中,罪犯是否被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配合
罪犯犯罪是國家機器在履行監督執法的權利。而當罪犯犯罪後是否嚴格按照要求開除公職,需要用人單位自己內部認真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要求。
在過去可能有的領導害怕得罪人,或者有的領導納私的考慮並沒有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規定,但在目前的執法環境和社會環境下,基本不存在不嚴格執行的情況。你不執行規定,其他規定就會執行你,想想就知道,領導會不會頂風作案,不嚴格執行呢?
結語
日前,新出臺的規定更進一步明確了,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後開除的要求。雖然從大體上來看,並沒有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差別,一味的將所有犯罪行為納入開除的行列並不科學。
可能這也是目前從嚴治理的要求,需要公職人員模範遵守法律規定,過失犯罪並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最明顯打擊的就是醉駕等違法犯罪行為。
悟法析律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特赦令》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必需繼續錄用。
二、這需要原單位複查案件性質。(一)先由勞動安全監察開展【正當防衛不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調查。(二)再移交紀律檢查委員會開展【掃黑除惡拆保護傘】複查。
三、兩次複查中,應分別提出《書面調查提綱》,由該職工做出書面《答辯》,並舉證相關證據材料和質證說明。兩次調查結論確認:該職工依法享有免除刑事責任情形的,應依法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複審案件的申請。
四、複查以後,認定職工犯罪情節確鑿的,應根據犯罪性質分別處理:
(一)屬於維護單位集體正當合法權益,行使防衛權過當的,應當繼續留用,不能讓職工蒙冤受屈終生,將來單位有難無人可用。
(二)屬於個人行為,維護家庭個人合法權益而引起,應當酌情處理。原案終結後,事情案結事了,無其他後遺症,可以降級留用。原案終結後,矛盾繼續發生,影響單位正常工作生產。解除合同關係。
(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侵犯單位合法權益的害群之馬,不再錄用。
黃金時代當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且是有公職在身的,那一般是指在編人員。對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來說,國家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管理。
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第二十二條明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的人員,是否要開除主要的關注點就在於緩刑兩年算不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呢?
在最高檢對緩刑問題的答覆內容中明確,“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在緩刑結束後,表現良好是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因此緩刑應該算不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即便單位要做出處分,也應該在緩刑期結束後再根據原判的徒刑是否有執行而決定。
所以,在法律上其實將緩刑人員開除公職並沒有依據。
不過,現在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也是需要簽訂合同的。而在國家發佈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範本)》關於聘用合同的解除的條款中,明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我們可以看到有期徒刑緩刑赫然在列。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以合同為依據,那麼是可以開除員工的公職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要開除很大程度上決定權就在單位領導的手上。
流雷電
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參公事業人員參照管理,因此,參公人員被判處以上刑罰的,也應當開除公職。
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按照以上兩個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和參公人員,被判處刑罰的,應當開除公職。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包括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人員在內,只要不是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判處管制、拘役的,可以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等其他處分,而不是開除公職。其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屬《勞動合同法》調整範圍,《勞動合同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在實際操作中,公務員和參公人員被判處刑罰的,都會從重處罰。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的,一般只要不是被判處有期徒刑,都會保留公職。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也不會被開除公職。雖然緩期執行只是一種制度,判處緩刑的,依然是有期徒刑,但還是符合從輕處罰的實際,保留公職的機率相當大。
因此,按照各地的處分來看,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無論因何種原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按規定都會被開除公職。而事業人員因交通事故、經濟糾紛等原因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一般都會被保留公職。
公事吧
頭條號的回答就這水平嗎?這是關於法律的術語,希望少數亂回答者千萬不要誤導讀者與觀眾。因為,緩刑一定開除公職,且永不再聘。
我對法律不太懂。但我身邊有兩三個朋友因小問題被判過緩刑。從他們的命運來看,嚴格地說,在2008年或2009年1月1日(具體年份記不太清了)以後(含)判緩刑的,依規定一律開除公職。在此之前判緩刑的,可留用,但前面工作年限一抺為零,且只作為事業單位人員(如是公務員不能保留公務員身份)聘用,只領取初入職人員即十級職員的薪酬,且一般不能升職,如升職,最多升至八級職員(類似公務員副科)。
三少爺的鑑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不是僅看主要條文就可以做出準確判斷的。
從事業單位處分規定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從這個規定看,只有行政機關任命的副科級以上幹部會被開除,其他人員可以保留公職,但必須給予降低崗位或撤職以上處分。
但在其他有關紀律規定中,還有其他規定。
比如,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這條說明,如果是黨員,情節嚴重的,即使不予起訴,也要開除黨籍,這條信息說明,被判處刑罰的,處分會更為嚴格。
比如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中,有這樣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二)失職瀆職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而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這條規定儘管並不具體,但仍然包括了開除,這說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不是必須保留公職,也是可以開除的。雖然現實中很少這樣做,但如果組織認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開除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中,嚴重違反紀律的,也可以解除合同。雖然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與開除公職有很大不同,但實際效果沒有本質區別,都會對今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即使不被開除,保留公職,對當事人來說,今後的人生基本終結,也很難在單位混下去了,這些人中的多數人最終仍會辭職。
公考小助理
判刑裁決是否生效
對於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一審法院處以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如果在刑事法庭判決書宣判後,當事人是否要求上訴或者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檢察機關抗訴等。如果是一審判決,原則上,除非是本人當庭表示不上訴,並在判決書生效後;反之如果當庭提出上訴或者通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或重審的,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規定,這樣的判決是不生效的。
緩刑是監外執行限制人生自由嗎
如果被判有期徒刑緩刑執行,那就要看司法機關對其是剝奪人生自由還是不剝奪,如果是限制人生自由,那就無法工作;反之可能還可以上班,又一定的自由權,那我們可以根據時機情況去看,你所犯罪行是否與單位解聘密切關係,如果是因失職、瀆職或者職務性犯罪,那就不可能在從事職場工作,反之就看時機情況可以進行協商處理。
單位是否可以解聘犯罪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如果員工因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的,原則上是可以合法解除與其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任何賠償金。如果該員工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量刑較輕,那單位可以根據情況進行協商,如果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並未限制其緩刑監外的自由,而本人也無因為職務性犯罪行為的,那就看單位與本人協商結果而定。
職場戰鬥力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判處有期徒刑未緩刑的一律開除公職。判處緩刑的,首先要看該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如果政府下設的事業單位,一律開除公職,如果是各大企業,各部委下設的事業單位,可以不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