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曾被青浦警方定为“一号命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1990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从职校逃学后,独自至其同学哥哥家中欲翻找游戏机。女主人卓某发现后大声呼救,并至厨房内拿菜刀自卫,王某上前用手捂卓某嘴巴,两人扭打拉扯至卫生间内,王某为阻止卓某叫喊,用右手手臂勒住被害人卓某颈部直至死亡。其间,王某夺刀时左手手臂被卓某用刀砍伤。王某在清理现场并携带菜刀欲离开时,听到房内婴儿哭声,因害怕引起邻居注意,遂对啼哭的三个月大的婴儿实施加害行为并将之藏匿于大衣柜内后逃离现场。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安徽省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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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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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发生在1990年6月,距今已超过二十年,但因1990年6月警方已依法确定王某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且已发出刑事拘留证及通缉令,只因王某在逃,尽管王某在2018年3月21日到案,本案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被告人王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以前,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按1979年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但本案王某2018年3月21日到案,现今追诉,按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同时,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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