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民間借貸中的債權清償順序

以案說法:民間借貸中的債權清償順序

實踐中的民間借貸,最普遍的做法為,雙方簽訂借條,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利息等,借條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自出借方交付借款時生效。若最後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債務人依約全部清償完畢本金及利息,則皆大歡喜。但糾紛多產生於無法得不到全部實現的債權,此時,債權的清償順序是該是如何,以下結合現實案例來詳細說明。

鄭某因資金週轉困難,向王某借款200萬元,兩人簽訂了借款協議,協議中約定於兩年後鄭某歸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計算。兩年之間,鄭某陸續還款,總計100萬元。兩年期限過去了,鄭某屆時未能還清所有款項,王某多次催告,仍無法追回剩餘款項,無奈之下,王某隻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對於這100萬還款,是屬於本金,還是屬於利息呢?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由此可知,這100萬還款首先應扣去王某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及利息,剩餘部分才能作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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