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工資“入刑”值得期待

葉金福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數額在五千元到兩萬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介紹,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滿足前面的條件,同時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月30日《中新網》)

近年來,圍繞“欠薪”和“討薪”的話題,幾乎一刻也沒有消停過,一邊是包工頭或企業主惡意“欠薪”,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一邊是農民工為了討要用辛勤汗水換來的那點辛苦錢而不得不一次次與包工頭或企業主“較量”。一些農民工為了能“討薪”成功,甚至採取了一些極端的“討薪”怪招:有跳樓的、有自焚的、有跳江的、有劫持的……等等。可以說,農民工的討薪“怪招”無不深深地刺痛著公眾的心,也一再暴露出農民工“討薪”的艱辛與無奈。

按說,農民工一年辛辛苦苦幹到頭,那點微薄的工資是應該及時獲得的,而且這也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可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一些包工頭或企業主卻往往以種種方式和藉口,能拖則拖,能欠則欠,能逃則逃,有的甚至還以暴力相待。“惡意欠薪”成了“家常便飯”,農民工“討薪”成了年年上演的“連續劇”,似乎永遠“只有起點,沒有終點”。

農民工“討薪難”緣何年年上演呢?筆者以為,關鍵還在於政府部門對“逃薪者”的懲戒力度不夠。其實,農民工之所以要“討薪”,就是因為包工頭或企業主的惡意“欠薪”“逃薪”所致。因此,“欠薪”“逃薪”是根源。雖然政府部門也年年加大力度,切實幫助民工“討薪”,但由於只有“討薪”而沒有對“逃薪者”採取動真格的懲戒,致使“逃薪者”今年勉強付了工資,但明年、後年依然“按兵不動”,農民工的“討薪”之路依舊艱難。於是乎,農民工的“討薪”怪招依舊連年迭出。

因此,筆者以為,嚴懲“欠薪者”才是破解“討薪難”困境的關鍵和根本。只有對惡意“欠薪”“逃薪”行為採取法律措施,才能達到“精準打擊”的實效。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擬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給予“入刑”處罰,這無疑是治理“欠薪”的一劑猛藥。這不僅是對“欠薪者”的一種嚴懲和震懾,而且也是對其他人的一種警示和威懾。可以說,拒不支付工資“入刑”是一種“精準打擊”,很有必要。

但願拒不支付工資“入刑”能儘早“落地”,通過“刑罰”的途徑嚴厲打擊“欠薪者”“逃薪者”, 從而讓農民工不再年年遭遇“討薪難”的尷尬。

總之,一句話,拒不支付工資“入刑”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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