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賠償案裁判規則—以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賠償

房屋被非法強拆之後,被拆遷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主張補償。

違法強拆賠償案裁判規則—以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賠償

高院判例裁判要旨:

1.被拆房屋應否按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價值予以賠償的問題

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如果未同時對被徵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經過若干時間後,原坐落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此時再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徵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如此規定,目的在於避免同區域內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低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充分保障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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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拆房屋損失的賠償方式問題

支付賠償金以及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均是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被拆房屋系因舊城區改建而被拆除,如系依法進行的徵收與拆除,被徵收人既可以選擇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也有權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在行政賠償案件中,被徵收人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為確保上訴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賦予被徵收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的權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徵收人獲得國家賠償的權益,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

違法強拆賠償案裁判規則—以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賠償

3.被拆房屋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

因違法強制拆除引發的賠償,為體現對違法徵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誡,並有效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對被徵收人房屋的賠償不應低於因依法徵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即對被徵收人房屋的賠償,不應低於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因徵收決定公告時間與實際賠償時間相隔過長,市場行情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果以徵收決定公告時的市場價格予以賠償,該賠償標準顯然對上訴人是不公平的,故以判決賠償時被拆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予以評估和賠償(法院可依職權委託評估,確定合理的評估時點為賠償時點),體現了公平原則和充分賠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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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拆房屋室內物品損失的賠償問題

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單,給被徵收人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的,且行政機關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的,人民法院可在被徵收人就損失金額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認定。

被徵收人的室內物品因違法強拆行為滅失,在雙方均對室內物品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被徵收人合情合理的賠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法院可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物品清單,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考慮物品折舊等因素,合情合理進行酌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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