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誰27
民法刑法沒有專門針對性的條款,但可以類推適用以下條款:
一、民法上的規定:
1、《侵權責任法》中的免責事由。如果說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故意的(也就是碰瓷),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是,如果加害人也存在故意侵權(也就是你確實就是想教訓他,撞了過去),受害人對於損害發生也有故意的,也只能是減輕加害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2、《民法總則》裡的規定的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如果說對方碰瓷後請求賠償而你並不知情(注意,萬一問起來一定要說你不知道他碰瓷,千萬別義憤填膺說你知道他碰瓷,請有關機關給你個公道這類話,即使你知情也要裝作不知情的樣子),你可以基於對方欺詐或者是脅迫而撤銷之前的賠償行為,將賠給他的錢拿回來。
二、刑法上的規定
1、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行為的認定:對方碰瓷,而你真的相信你撞到他了
2、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行為的認定:對方碰瓷後,威脅你不給錢就怎麼怎麼地,這也是碰瓷判的最多的情形。
三、不過,法律規定是規定,但是實踐操作中往往因為舉證難,不少被碰瓷的人都自咽苦果。我的建議是,在這種情形下將舉證責任從被碰瓷者轉移到碰瓷者身上,由碰瓷者證明自己沒有詐騙行為或者勒索行為,減輕被碰瓷者的舉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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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之法律觀
碰瓷骨子裡都黑了,5年以上。
懂得放下你才強大344
還沒什麼好的方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