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停車場“任性”收費 宿遷市民為多收的4元錢討說法

宿遷網訊(記者 張又千 實習生 廖欣然 通訊員 李元紅 索鐵生)“車子停在小區門口6個多小時,就收費10元,是不是收多了?”11月4日,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項裡分局工作人員接到市民張先生的投訴。就小區門口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張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

工作人員詢問張先生停車時間和離開時間,張先生說,他從下午4點左右停到小區門口,到晚上10點多開車離開。收費人員告知其已跨時段停車,要收取兩個時段的停車費合計10元。張先生認為自己才停了6個多小時,怎麼收了一天的停車費呢?雙方爭執不下,張先生隨即向12345熱線反映了這個情況。

11月4日下午,工作人員帶著張先生到其停車的停車場公示收費牌前,查看停車收費說明,只見收費公示牌上標明:小轎車停車收費標準為8時至晚上20時,6元/次;晚上20時至次日8時,4元/次。張先生停車時間確實跨越了兩個時間段,那是不是就像收費人員所說的,兩個時段的費用都要收呢?

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項裡分局工作人員告訴雙方:當停車時間跨越了兩個時間段時,並非是按照停車場收費人員的說法兩個時段都收費,而是先看停車時間是否超過12個小時。如果超過12個小時,那麼兩個時段的費用都要收;如果停車時間小於等於12個小時,那麼停車場收費人員只能根據小轎車停在哪個時間段內的時間長來確定收費金額。如張先生的小轎車在早8時到晚20時的時間段內停了4個小時,在20時到次日8時時間段內停留兩個小時,那麼收費員只能收取張先生6元停車費而不是10元。

工作人員現場對停車場收費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收費人員主動退還張先生4元錢。“雖然只有4元,但也要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張先生說。

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因停車場種類比較多,收費各有標準。消費者難以判斷收費人員是否按標準收費時,可以先自行查看停車場內的收費公示牌,如遇到收費人員不按公示標準收費或者對收費公示牌有疑義的地方,可撥打12345熱線電話及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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