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检察 2019-11-07 08:30:13
11月4日,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对孙老虎等23人涉黑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老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七十万元。孙老虎之子被告人孙树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二十五万元。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四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该组织犯罪所得、没收犯罪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孙老虎通过开办煤矿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等方式积累大量原始资金。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孙老虎、孙树林以个人名义在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等地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2年,被告人孙老虎、孙树林放出去的高利贷无法收回,遂通过雇佣、纠集部分亲属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专门的讨债队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孙老虎、孙树林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赵六、陈兴华、孙忠强、王瑞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侯二虎、梁东、郭志锋、张健伟、杨东、侯建峰、胡永豹为积极参加者,周建纲、杨俊、高嵩、徐帅帅、刘鑫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对外以“富新公司”“富超典当公司”为名,对内通过会议部署、发放工资等形式拉拢组织成员,提高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积极性。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该组织通过一系列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在准格尔旗称霸一方,多名群众人身利益和财产权益遭受侵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现已查明,该组织实施了两起敲诈勒索、一起强迫交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一起寻衅滋事、三十五起非法拘禁犯罪。另外,被告人孙老虎从2008年开始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水泥厂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先后向122人吸收存款29717.576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的一审宣判,极大地震慑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对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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