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掃黃坎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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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利西斯》《美國悲劇》《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等作品都曾被美國政府列為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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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年,安東尼·康斯托克創立掃黃協會,並促成《康斯托克法》。

俞飛

在美國,色情不只是道德問題,往往與另一項更為重要的憲法權利息息相關——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言論自由權。20世紀以來,傳統主流性道德觀念衰落,美國對涉性作品態度也開始逐漸趨於寬鬆。

“二戰”以前乃至戰後的19世紀50年代,美國主流社會依然處在性保守時代。由英國開始制定成文法律對淫穢進行打擊,並在司法實務中形成希克林標準。這是第一次對淫穢的概念進行法律上的定義。基於美國對英國法律的繼受性,1879年,美國紐約法院引入希克林標準,並在之後長達近一個世紀的時間裡將其作為判斷淫穢的唯一標準。

康斯托克掀起美國掃黃潮

從英倫三島來到北美殖民地的清教徒,將色情作品視為洪水猛獸。當時,主要從法國偷偷進口的性愛作品,價格不菲,多為精通外語的男性精英私下收藏閱讀。科學家兼革命家的富蘭克林,就是以創作低俗和暗示性的詩歌和故事聞名遐邇。

早期美國,禁止淫穢作品的工作主要由各地教會和基層地方政府負責,聯邦政府、國會和最高法院從不涉及。1815年,費城的一起案件,第一次讓法院開始正視淫穢作品問題。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蒂爾曼判決:不同於歐洲各國,美國沒有教會法庭的歷史,故處理道德犯罪是世俗法庭的責任。

“鑑於沒有立法懲罰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法院根據普通法的原則對本案作出裁決。”蒂爾曼認定涉案作品腐蝕公眾道德,根據普通法原則,所有“公共淫褻行為”都可以起訴,“法院是公共道德的守護者,對公開展示和出版不雅書籍擁有管轄權”。

1821年,馬薩諸塞州指控一位出版商出版的《浪蕩女子回憶錄》,嚴重違背公共道德和腐蝕青年。州政府宣稱:“本書極力在青年和善良公民心中誘發淫慾,腐蝕人性,藐視聯邦法律。”有記者報道時指出:“該書如此淫蕩邪惡,甚至不適合載入法庭卷宗。”法院判決罪名成立。

同樣是在1821年,佛蒙特州通過了美國曆史上第一部反淫穢法案,將與“色情”相關的淫穢當作一種不同於宗教以及政治誹謗的犯罪來懲罰。1834年,康涅狄格州立法禁止出版色情作品,次年馬薩諸塞州蕭規曹隨。1842年,美國國會通過《關稅法案》,禁止進口“所有不雅和淫穢印刷品”。

新法立意良善,不料反而催生出美國本土化的色情文學市場。

內戰期間,不肖商人源源不斷地向前線郵寄色情作品,軍官士兵大肆收藏。1865年,國會火速通過《郵政法》,禁止郵寄“淫穢書籍、小冊子……”為郵政部門查禁淫穢品奠定法源。

1873年,一位叫安東尼·康斯托克的清教徒創建紐約掃黃協會,宣稱“維護城市公共道德水平至關重要,足以構成審查冒犯傳統道德的書籍的正當理由”。揮舞宗教和道德大棒,他成功讓掃黃成為舉國關注的議題。

在他的遊說下,美國國會於1873年3月通過了《禁止交易和散播淫穢作品和不道德物品法》(也稱為《康斯托克法》):“下流的、淫蕩的或汙穢的書、小冊子、圖片、紙、信、印刷或其他不雅的文字聲明為不可郵寄的物品,不得由任何郵政局或信件承運商投寄派遞。”初犯者最高處罰金5000美元和5年有期徒刑,再犯者最高處罰金10000美元和10年有期徒刑。

康斯托克本人則以郵政檢察員的身份在郵局工作了40多年,專門監督有關法律的實施。“各式各樣的文學經典、當代小說甚至醫學手冊等表達性內容的作品”均在劫難逃。在他看來,這類作品不論是否具有社會價值,只要激起未成年人的性慾,就大大損害他們純潔無邪的心靈,理應遭到查禁。他在1874年的報告中稱,在他的職業生涯中,沒收和銷燬160噸“不雅書籍”、20萬張圖片,3760名違法者被繩之以法。

康斯托克的一貫伎倆是在起訴之前,先由其同夥或本人冒名寫信向目標人物訂購“淫穢作品”,人贓俱獲後展開起訴。美國最高法院在“格里姆訴合眾國案”和“古德訴合眾國案”中,認可了這種“釣魚執法”的正當性,因為被告人銷售的作品違反社會道德,不論用何種方式得到證據,都沒有損害被告人的權利。

1878年,激進性自由者海伍德被康斯托克逮捕,他自辯:“我寫作《丘比特之軛》的目的,旨在通過把性慾納入理性和道德責任的範疇,增強辨別力和昇華愛情的純潔。”

一部法律打擊範圍過寬,人人自危,未免與立法初衷背道而馳。1878年,以英格索爾為首的7萬名“自由人”聯名向國會請願,要求廢除這部法律,“法律實際上是為了在宗教和反對新聞自由的問題上摧毀良知和思想的自由”。

希克林標準成為金科玉律

康斯托克憑藉一己標準評判是否是淫穢物品,完全將個人的意志凌駕於司法正義之上。作家貝尼特強調淫穢物品應由法官、律師、陪審團作出裁決,以便讓人清楚地知曉違反哪項罪名。

貝尼特決定以身試法,促使法院確立一個明確的司法標準。就在海伍德被捕後不久,他應康斯托克冒名訂購的要求郵寄《有袋目動物如何進行繁殖》一書,隨後遭到逮捕,這就是著名的“美國合眾國訴貝尼特案”。

1879年5月31日,紐約地方法官認可政府有權查禁淫穢作品,“出版自由不包括通過郵件傳播淫穢書籍的自由,從郵件中剔除淫穢印刷品不會削弱出版的權利或特權”,本案不存在對個人言論自由的損害,駁回了貝尼特的抗辯請求。

既然與憲法權利無關,法官只需指示陪審團證實被告是否郵寄這本書籍即可。一經查明屬實,被告是否獲罪就取決於這部作品是否淫穢的判斷。法官引入英國法院1868年制定的希克林標準——“被控淫穢的作品,是否有導致那些易受不良道德影響者的心智墮落腐敗的傾向,並且此類出版物是否可能落入這些人之手”。換言之,這類作品是否敗壞心智薄弱者,像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等群體的道德品質,以及是否主要由這類人經不起誘惑所購買,作為它能否被劃入淫穢物品的金科玉律。

陪審團依據希克林標準,認定貝尼特郵寄的正是《康斯托克法》禁止郵寄的作品,法官判決:對貝尼特監禁13個月,處罰金300美元。

在1896年的“羅森訴美國合眾國案”中,希克林標準被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所認可,從此成為美國各級法院判斷淫穢作品的主要標準,直到1957年才被最高法院在“羅斯訴合眾國案”中推翻。

密歇根州一位檢察官坦言,他判斷某一書籍是否為“淫穢”的標準很簡單:如果他不願意讓他13歲的女兒讀到該書,則該書就是“淫穢”。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直到20世紀30年代,如果一本書中包含幾段描述性行為的文字,整個書就可能被禁,作者也可能鋃鐺入獄。

1930年,作家西奧多·德萊賽的《美國悲劇》被法院判定為淫穢;1944年,英國作家勞倫斯的小說《查泰萊夫人的情人》被法官認定為“明顯是淫穢”……

紐約律師莫頓批評,陪審團成員一味地依據“該作品或者圖片激起意志薄弱者或墮落者的下流行為”作出判斷,容易禁錮嚴肅地討論性問題的言論自由權利。“性問題是事關人類的最為複雜和重要的問題之一;然而任何人,不論是門外漢、醫生,還是科學家,在美國公開場合討論它的任何方面都會冒風險,並且完全不確定他的表達是被認定為完全無辜和合法,還是淫穢和犯罪。”

他提出的問題——管控涉性作品是否損害公民合法的言論自由權利?終將成為20世紀最高法院必須解決的重大憲法議題。

從羅斯標準到米勒標準

20世紀中期,紐約書商羅斯因郵寄“淫穢”雜誌而被起訴。依據《康斯托克法》,初審法官判處他5年有期徒刑,以及5000美元罰金。

羅斯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強調《康斯托克法》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聯邦政府主張該法並不違憲,首席律師特意指出,90%以上被指控為觸犯《康斯托克法》的作品,都是“硬核色情”——律師甚至向法院提交了許多卡通圖片,這些圖片如此“骯髒”,以致在當時的大多數人看來,如果不禁止此類“硬核色情”,簡直不可思議。

1957年,最高法院在羅斯案中判定:淫穢作品“不在憲法所保護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範圍之內”。換言之,《康斯托克法》中禁止郵寄淫穢物品的規定並沒有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布坎南大法官強調:首先,憲法之所以要保護言論自由,本質是要保護人們自由地交流思想,進而促成人們希望的政治和社會變革。然而,淫穢言論“並不是任何思想表達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也“完全不具備任何補償性社會重要性”。其次,淫穢物品不僅沒有價值,而且是有害的,“是為了激起讀者或者觀賞者的淫慾”。所以,淫穢作品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另一方面,布坎南大法官很明確地指出,“性與淫穢不是同義詞……藝術、文學以及科學作品中存在對性行為的描寫,本身並不足以成為剝奪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理由”。自古以來,“性一直是人類生活的一種強大而神秘的動力”,也是“人們極為感興趣的一個話題”。所以,只要一個作品中對性的描繪尚未達到“淫穢”的程度,該作品就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內。

如何區分“淫穢”與一般的色情作品呢?布坎南大法官提出了新標準:普通人適用當代社區標準對其進行衡量時,從整體上來看,該作品的主導性主題是否意在激起淫慾。羅斯標準判斷某一作品是否為淫穢,應該以“普通人”(而不是以“易受不道德事物影響的人”)的理解為準;同時,不能只看某個片段的淫穢“傾向”,而應該考慮作品整體的“主導性主題”是否旨在“激起淫慾”。

作為最高法院第一次面對淫穢的定義,它大大縮減了對淫穢的解釋,擴展了言論自由的空間。在司法歷史上有著深遠持久的影響。

在1967年至1973年間,最高法院在至少32起涉及“淫穢”的案件中以“法院集體判決”的方式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定罪判決。大法官並沒有發表詳細的判決意見,只是通過投票決定某一作品是否為“淫穢”;如果多數大法官認為相關作品並非“完全沒有補償性社會價值”,則下級法院的判決就會被推翻。外界戲稱最高法院成了關於“淫穢”的“最高審查委員會”。

最高法院開綠燈,《洛麗塔》《包法利夫人》《南迴歸線》等大批禁書重見天日。1959年,紐約南區法院判定:《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具有一定文學價值,可以公開發行。第二年,這本書就被列入美國各大學文學系學生的必讀書目。

最高法院對情色作品持自由化態度,讓保守的國會議員和行政當局憤憤不平。1967年,經國會批准,林登·約翰遜總統任命了一個委員會,專門研究與淫穢色情相關的問題。1970年,這個委員會發布了《淫穢與色情調查委員會報告》,觀點石破天驚,認為觀看或閱覽淫穢材料不會對普通成年人造成任何傷害,並建議廢除所有限制成年人接觸淫穢及色情材料的法律。

參議院以60:5的投票否決了該報告(另有34名議員棄權)。新任總統尼克松也斷然否決了這個報告,並宣佈他將永不放鬆針對淫穢的鬥爭。

1973年6月21日,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同一天發佈了五件“淫穢”案件的判決意見,影響最大的當屬米勒案——最高法院多數法官重新定義了“淫穢”,這一標準至今依然有效。

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4的投票維持了對為銷售成人用品而寄送淫穢廣告的米勒的定罪判決,首席大法官伯格裁定:首先,重申了羅斯案確立的原則——淫穢表達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其次,代之以新的三要素標準:(1)適用當代社區標準,普通人會認為該材料從整體上來看意在刺激淫慾;(2)作品以明顯令人厭惡的方式描寫或刻畫州現行法律中明確界定的性行為;(3)從整體上看,作品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在認定“硬核色情”時,所參照的當代社區標準應當是地區或各州的標準,而不是全國的標準。

米勒案進一步縮小了“淫穢作品”的範圍,否定了羅斯案“完全沒有補償性社會價值”的判定標準,而以“缺乏真正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取而代之。這麼一來,要想認定一部作品“淫穢”,就比過去更加困難。

米勒案已經過去近50年,美國自由派和保守派依舊激辯不休。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一般的色情作品,在美國已經納入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國會和行政部門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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