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落實民事檢察依職權監督

如何有效落實民事檢察依職權監督

  民事檢察依職權監督,是指民事檢察工作中,檢察機關不經當事人申請,以自行發現的線索為案件來源,從而對法院民事訴訟活動開展法律監督。筆者認為,作為民事檢察監督的重要啟動方式之一,需要擴大依職權發現線索的途徑,規範受理審查流程,適當調整相關程序,才能有效落實民事檢察監督依職權監督。

  提高對案件線索的敏感度,拓展發現渠道。培養和形成有效的發現線索方法,提高對案件線索的敏感度,拓展發現渠道,是提升依職權發現需要監督案件的關鍵環節。主要包括:類案監督法,主要是就同一類案件進行監督,通過辦理一件申請監督案件同時發現多起類似案件。重點監督法,以北京市檢察機關為例,依職權發現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這四類。檢察機關可依據辦案經驗,以上述四類案件為參考,找準監督重點。外部監督法,除以上兩種依靠自身辦案經驗和審查技巧方法外,還可以藉助外部渠道拓展和發現。比如,關注媒體宣傳,重點關注本區域內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民事檢察依職權發現線索的受理、審查流程尚須規範。由於依職權發現案件線索不受再審前置條件的限制即進入監督視野,而且非基於當事人的訴權,監督結果又直接作用於當事人,使得檢察機關處理此類案件的辦案程序、審查方式和監督方式區別於普通的當事人申請監督案件,由此,尚須從兩方面規範民事檢察依職權發現線索案件的受理、審查流程。

  一方面,關於受理程序的規範。對依職權發現的案件線索,沒有經過控告檢察部門的受理程序,但需要案件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監督和規範。對此類案件,民行檢察部門應當直接把案件卷宗材料到案件管理部門進行受理登記。在受理程序中,值得討論的是是否要將受理通知書發送依職權發現線索涉及的案件當事人。對於依申請監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對受理通知書的製作及發送程序作出了嚴格規定,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內製作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並告知其權利義務。在當事人申請監督案件中,由於監督程序依申請啟動,案件結果又直接涉及申請人的利益,為了實現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故作此規定。而對依職權發現的需要監督的案件,有觀點認為,案件管理部門受理的案件是否需要通知當事人的問題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分別對待,在有些情況下,如檢察機關依職權發現的案件,對該類案件進行審查則沒有必要通知當事人。筆者認為,雖然依職權發現案件具有特殊性,不依當事人申請即啟動監督程序,但畢竟監督結果直接影響案件當事人利益,聽取當事人意見、再審程序進行、判決執行都需要當事人的參與,有必要對原審當事人進行事先告知。不僅如此,還應對受理通知書模板的內容進行調整。

  另一方面,關於審查程序的規範。民事檢察部門負責對受理後的依職權監督案件進行審查。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流程一般是:調卷—審查卷宗—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必要時)—製作文書。在調卷、審查卷宗環節,依職權監督案件和依申請監督案件並無明顯不同。在詢問當事人環節,需要對依職權發現案件程序進行特殊設計。《監督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當事人意見。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方式有口頭和書面兩種,一般基層檢察院的做法是聽取當事人意見採取口頭和書面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申請監督時提交書面的申請監督意見,承辦人調卷後聯繫申請人進行面對面談話,聽取當事人口頭陳述意見,之後再給予申請人一定期限提交補充書面意見。筆者認為,聽取當事人口頭陳述意見意義重大,一是直接與當事人溝通,通過談話找到申請人不滿情緒產生的癥結所在,避免申請人產生司法不公的消極情緒;二是對於一些沒有聘請律師而且文字表達能力較弱的申請人,有利於更清楚、直觀地瞭解其真實意思,使得案件審查更具針對性。依職權發現案件詢問的具體做法不同於一般的申請監督案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依職權發現案件不僅要詢問申請人,還需要詢問其他當事人。依職權發現案件的相關材料有時需要當事人提交併質證,還有可能出現新證據,有必要詢問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通過聽取當事人意見,尚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案件,檢察機關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依職權發現案件的調查可以不經當事人申請,由民事檢察部門自行啟動。

  適當調整民事檢察依職權發現案件的再審庭審程序。對檢察機關抗訴的再審庭審安排,司法實踐中通行的做法是,由檢察機關宣讀抗訴書作為啟動抗訴案件再審程序的方式,然後,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進入當事人陳述申訴請求和答辯意見,並展開法庭調查,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庭指導下依次進行舉證、質證,隨後進行法庭辯論,辯論結束後,由檢察機關發表出庭意見,最後由法庭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並由當事人進行最後陳述直至休庭。筆者在依職權監督案件的再審庭審中發現,應適當調整依職權監督類案件再審庭審程序以體現其特殊性,特別需要注意兩方面,以增強檢察機關對再審庭審的實質參與:其一,庭審重點應當圍繞檢察機關的抗訴書展開;其二,檢察機關有權就新證據或者調查核實的情況予以說明,由雙方當事人質證。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齊紅 戴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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