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通讯员 赵富林 贾若虚)“我来替被执行人孙某偿还欠款,先还30万,剩余部分分期偿还,如果他不能按时还款,我将替他偿还,请求法院撤销对他的失信限高”。近日,卢氏县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遇到这样一幕——被执行人孙某被列入“黑名单”困在老挝无法回国,委托合作伙伴李某到法院代为偿还债务。
据了解,2016年,家住洛阳市栾川县的王某、王某珂从郑州人孙某处承包一项矿山劳务工程(该工程位于卢氏县),施工过程中,孙某长期拖欠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王某、王某珂多次向孙某讨要工程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卢氏县法院、三门峡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孙某支付王某、王某珂工程款共计1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未按判决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王某、王某珂于2019年9月向卢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已经出国,电话也无法接通,且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遂将孙某列入“失信黑名单”。
没多久,案情就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一个名叫李某的人主动找到执行干警,说要与王某、王某珂协商还款事宜,请求法院将孙某的“黑名单”屏蔽。原来,孙某被列入“黑名单”后,在老挝买飞机票回国时,被告知禁止购买机票,无奈之下,他只得联系在国内的合伙人李某联系法院和申请人还款。
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李某与王某、王某珂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孙某先履行30万元,余下的款项分期支付,李某自愿为下欠款项进行担保。2019年11月1日,李某将30万元交付给王某、王某珂,执行干警随后将孙某从“失信黑名单”中去掉,孙某才得以购买机票回国。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具体就企业而言,贷款、融资,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将严格受到限制;个人而言,不但会被限制出境,也买不到机票、动车、卧铺火车票,信用卡额度会被降低,不能开办公司,购买房屋、非经营必需车辆等等,甚至包括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也会受到限制。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该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很大,不但对本人有很大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子女的学习和就业。因此,执行法官在这里奉劝各位失信被执行人,切莫“以身试法”,否则最后只能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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