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据”起诉 大额借款难获法院支持

湖南法院网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息高等优点,通过融通各方面资金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满足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在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因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纠纷一直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所呈现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有很多当事人仅凭一张“借据”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借款,那么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彭某与被告卢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9月,卢某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第一次向彭某借款,并由卢某出具借条:“今借彭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借期壹年”。同日,彭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卢某。2015年10月,卢某第二次向彭某借款,并由其出具借条:“今借彭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卢某”。庭审中,彭某表示该笔借款系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卢某。借款到期后,为追讨剩余借款,彭某多次找过卢某欲收回借款,卢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而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对原告彭某起诉要求被告卢某偿还借款25万元请求,予以分开处理,卢某第一次向彭某借款15万元,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法院予以认定。但卢某第二次向彭某借款10万元,仅只有借条予以证实,缺乏相应的其他证据。根据审判实践,对于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除借条外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如果仅凭当事人出具的借条就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明显不科学且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风险,不仅难以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真实的出借义务,且容易将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与民间借贷相混淆。本案中,原告彭某是在朋友的引荐下借款给被告卢某,关系一般,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已交付10万元,也与交易习惯不符,尤其在卢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卢某向彭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故法院认定本案借款金额为15万元。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对小额借款来说这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对当事人之间的大额借款,仅凭借据起诉,有时很难获得满意结果。因此,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借贷双方除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或借据,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外,出借方还应当保留实际交付借款本金的凭证,这样即使出借人遇见的是“老赖”,也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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