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隨著現代婚姻觀念的變化和離婚率的上升,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保護自己的婚姻財產。婚前財產協議不僅有利於夫妻維護自己的婚姻財產,也方便在日後萬一走到離婚的不歸路,在財產分割時減少糾紛發生。如果對財產問題比較敏感且為了保險起見,可以選擇婚前簽好協議,將未來可能的爭議提前化解再進入婚姻較為適宜。那麼,是否所有的婚前協議都有效呢?法律對婚前協議有沒有什麼要求呢?

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案情回顧:

王某同女孩李某相識,成為了情侶,兩人的戀情一直不溫不火,到了要結婚的時候,李某提出自己對這段婚姻缺乏安全感,拿出一份自己草擬的財產協議讓王某簽字,稱不簽字就不結婚。王某拿過財產協議一看就腦袋發緊,協議十分苛刻,對自己十分不公平。例如:王某結婚後收入的70%要歸李某,李某的收入自己支配,王某目前居住的房子婚後改為李某的名字,歸李某所有等。

王某心中煩悶,把此事告訴了朋友,朋友勸他先簽字,把婚結了再說。王某心裡打鼓,他目前居住的房子是父母買的,寫在父母的名下,等於還是父母的財產,簽了字如何向爸媽交待?另外,王某還有一點疑惑,像李某拿出的這份婚前財產協議對自己如此不公平,而且沒有經過公證,法律上會不會直接認定無效呢?簽了這份婚前協議,對自己有什麼法律後果呢?

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呂律師分析:

首先,新婚姻法的出臺,改變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分割制度,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後財產如何分配、所有,因此李某提出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是合法的。但是,婚前財產協議的具體內容需要雙方協商而定,不經協商,暴力、威脅、強迫對方簽訂的財產協議是無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李某對王某說你不簽字就不結婚,但王某權衡利弊之後還是簽了協議,這就不能說明這個協議無效,因為實際上王某是自己選擇簽了協議的,雖然是痛苦的抉擇。

其次,關於財產協議上約定將王某父母的房子給李某的條款,由於損害了王某父母的利益故不能成立。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雙方是王某和李某,王某沒有權限處分父母的房產,李某提出的協議不能損害他人的利益。

最後,婚前財產協議公證與否並不影響效力,法律上不允許採用口頭約定夫妻財產歸屬,因此只要內容合法,並且是以書面形式記錄,不是經過公證也是有效的。

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婚前約定的財產限於夫妻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李某協議中提到的王某目前居住的實際上為王某父母所有的房產並不算在內,倘若王某簽了這份協議,事關王某父母房產的部分也會是無效的,至於兩人婚後收入的歸屬,並不會因為對王某不公平而被認定為無效,感情的事你情我願,法律不會過多幹涉。

《婚姻法》第19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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