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生效十餘年的競拍文書是如何被撤銷的

【文/叢陌】十二年前,競買人依法競拍取得廠房,並交付了款項。買受人多次到法院申請執行,辦案法官一直以被拍賣廠房“內有設備”為由拖延執行。

案外人曾提起竟拍物異議,被兩級法院依法駁回。

然而,一紙蹊蹺的“說明函”,卻讓原生效了十二年的竟拍物執行文書,一朝被裁定撤銷……

這到底是一樁怎樣的離奇事呢?

長春:生效十餘年的競拍文書是如何被撤銷的

依法競拍得廠房法院難執行

2006年8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委託有關部門對被執行人吉林省糖穀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糖谷公司)所有的位於長春市亞泰大街1288號糖谷大樓一棟三層的2000平方米廠房進行評估拍賣,競買人李德江以83萬元競買成功。

2006年12月14日,朝陽法院作出(2005)朝法執字第42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被執行人位於長春市亞泰大街1288號糖谷大樓2000平方米廠房(無籍)從即日起歸買受人李德江所有。

裁定書顯示: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長春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資產公司)與被執行人糖谷公司借款糾紛執行一案,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因被執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法律義務,朝陽法院依法委託有關部門對被執行人糖谷公司糖谷大樓2000平方米廠房進行評估拍賣,競買人李德江以83萬元競買成功,競買款已於2006年8月27日付清。

李德江家住長春市二道區,以木器加工為業,原先是一直租用他人的廠房用於傢俱生產和製作。李德江稱,舉債83萬元競買糖谷大樓2000平方米廠房,目的就是為自家的生產企業找一個屬於自己的加工車間。

為了能早日利用上拍得的廠房,李德江多次到朝陽法院申請執行。

“朝陽法院負責該案的法官卻一直以廠房裡有海關查扣的設備,正在協調海關為由,讓我先等等。”李德江反映說。

長春:生效十餘年的競拍文書是如何被撤銷的

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後拆廠房

2006年8月29日、9月22日,吉林省吉發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發公司)與吉林省天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潤公司)分別以案外人身份向朝陽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吉發公司在異議中稱,糖谷公司因1995年欠其拆遷補償費299萬元於2004年5月9日將2000平方米廠房抵給案外人,案外人又於2006年1月6日委託拍賣公司將此廠房賣與天潤公司,故提出異議。

天潤地產公司稱,其2006年1月6日以2455萬元競買了包括糖谷公司2000平方米廠房在內的部分資產,主張此廠房應歸其所有。

朝陽法院合議庭認為,2000年12月,糖谷公司已將2000平方米廠房抵給長城資產公司,後長城資產公司2002年12月拍賣此廠房時,糖谷公司又競買此廠房,未付清競買款,在此情況下,不能認定所有權已轉移給糖谷公司,糖谷公司與吉發公司的抵債行為無效,而天潤公司在競買廠房時,轉賬憑證為長春天潤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轉給天潤公司,無法證明拍賣款已交付。

2006年10月27日,朝陽法院作出(2006)朝法執監字第12號裁定書,駁回案外人吉發公司和天潤公司所提的異議。

二公司不服,分別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春中院)提出複議。

2006年12月12日,長春中院以(2006)長執監字第81號民事通知書駁回異議人的複議:本院認為,對法院查封的房屋被執行人糖谷公司一直未提出異議,在法院拍賣後,吉發公司提出異議稱在查封前抵債取得房屋至法院拍賣時方知查封不足信,其自行拍賣行為無效,二公司的異議請求不成立。

然而,意外之事發生了。

“2008年4月的一天,大約是4月2日,我又去看廠房,卻驚訝地發現自己竟拍得的該廠房被人拆除了。經多方打聽,才知是被天潤公司拆掉的。”李德江回憶說,“我當時找到天潤公司的王總,王總稱糖谷公司院內的廠房是他們公司的,他想拆就拆。”

李德江遂將天潤公司起訴到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寬城區人民法院以“因該廠房裡面有海關扣押的設備”,“訴爭的廠房雖經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裁定給原告(李德江),但一直未能向原告交付標的物”為由,駁回李德江的起訴。

長春:生效十餘年的競拍文書是如何被撤銷的

一份紙函讓原生效裁定撤銷

在李德江接到寬城區法院駁回裁定書不久,又一個意外發生了——

2011年8月23日,長春中院作出(2007)長執監字第43號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撤銷了(2006)長執監字第81號民事通知書。

“這猶如一記悶棍,將我徹底擊倒。”李德江說,“讓人做夢都想不到,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在時隔近5年之後被原法院撤銷,而撤銷的依據竟然是一份來自吉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吉林省國資委)的‘說明函’,撤銷的理由也是兩家案外人曾經提過的理由。”

執行裁定書稱:吉林省國資委向本院發出“說明函”請求我院依法糾正朝陽法院再次拍賣吉發公司廠房的行為,本院依法審查,現已審查終結。本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糖谷公司已於2004年5月9日將該爭議廠房抵債給吉發公司,在二道區法院2004年6月8日訴訟查封該廠房之前,在省國資委指導下該廠房於2006年1月21日被拍賣給天潤公司,故本院(2006)長執監字第81號民事通知書駁回吉發公司與天潤公司的複議請求不當,應予撤銷。

李德江表示,這份吉林省國資委直接發給長春中院的《關於朝陽區法院將已經我委批准拍賣轉讓的吉林省吉發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廠房再次執行拍賣有關情況的說明函》,讓長春中院否定了自己曾經的立場,認可了天潤公司左手倒右手的“自行拍賣行為”。

2018年12月,朝陽法院以審判委員會的名義,同樣做出了被指“打臉”的裁定:

2018年12月7日,朝陽法院下達(2018)吉0104執監字第5號執行裁定書,“撤銷本院(2006)朝法執監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中止對位於長春市亞泰大街1288號糖谷大樓2000平方米廠房(無籍)的執行”。

2018年12月20日,朝陽法院再次作出(2018)吉0104執監字第8號執行裁定書,“撤銷本院(2005)朝法執字第246號民事裁定書”。

兩份執行裁定書的事實和理由與長春中院在本案中作出的裁定書略同。

面對兩份來自朝陽法院的執行裁定書,李德江感嘆:“在我手裡攥了12年的生效裁定如今徹底成了一張廢紙,法院用12年的時間,和我開了一個天大的玩笑,把我交付的83萬競買款,就這麼輕鬆的像彈溜溜一樣,彈進去又彈出來。”

李德江告訴記者,朝陽法院作出(2018)吉0104執監字第8號執行裁定書,既沒有開庭審理,也沒有通知到他本人。他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不受理。

日前,記者打電話給朝陽法院劉院長,向其求證李德江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劉院長以正在外有事為由掛斷電話,之後也未予復告。

李德江稱,如今,朝陽法院只同意返還李德江十二年前交付的競拍款。

吉林省睿旺律師事務所李志新律師表示,長春中院和朝陽法院當年在接到案外人異議後將其駁回,在同樣的理由下,因為國資委的“說明函”改變裁定結果,其做法難免令人生疑,且在十二年之後同意返還竟拍款本金於法無據,應考慮補償給競拍人帶來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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