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單位同崗位,勞動部門前面辦理認定是特殊工種,後面辦理不認定是特殊工種,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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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單位同崗位,勞動部門前面辦理認定是特殊工種,後面辦理不認定是特殊工種,怎麼辦?

題目中所述的情況確定比較特殊,我們逐步來分析一下:

一、特退的要求:

1、單位性質。國有企業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此處有一個注意點,其中改制的企業是否可以被認同,要看所在省份的具體政策。從實踐來看,除黑龍江對五年內的改制企業、四川省對改制企業還可被認同,多數地區是無法被認定的。

2、所處行業。是否符合國家特殊工種行業目錄範圍。此處有一個注意點,即不同行業之間的企業不能參照執行。

3、單位備案。為了進一步堵塞漏洞,現在很多省份都執行特殊工種退休核准申報備案制度。多數地區執行的是用人單位及其主管廳局向勞動部門申報,由勞動部門負責審核,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的崗位、參加工作時間、從事特殊工種起止年限、年齡等進行審核。

此處多數地區要求填報《特殊工種崗位職工登記表》(一式兩份)存勞動部門,嵌入特殊工種批件庫和人員備案庫,與退休待遇核准進行聯動。

4、原始檔案。檔案中對從事的崗位有明確而具體的記載。舉個例子說,筆者曾接觸過一位男同志,他是國有造船企業的電焊工,按規定,屬於特殊工種,在達到特殊工種從事年限後,達到55歲時可以申請辦理退休。但是,在審核檔案時發現,他的崗位記載是工人,而非電焊工,這就無按特殊工種辦理了。尤其是工資表、調資表或崗位變動表等表單中的記載,以及工作時是否享受了崗位津貼(有些企業稱為保健津貼)。

5、從業年限。此處沒什麼細說的,即“特繁”、高空滿十年以上;井下、高溫滿九年以上;“有毒有害”滿八年以上。如從事兩種及以下的特殊工種,按年限要求長的審核。

6、本人申請。以特殊工種身份辦理退休,必須本人填寫申請。由單位負責辦理,對於沒有單位的,可以個人辦理。需本人需要說明的是,河北省對離開特殊工種崗位五年以上的,一般不再按特殊工種身份辦理退休。

二、為什麼會出現題目中的問題呢?

題主提到,是原單位原崗位,而且原來還給予了認定,為何現在不給認定了呢?根據前述辦理特殊工種身份認定的條件來推測,最大的可能是:

單位性質或隸屬行業發生變化。如企業改制,由原國有單位或全民所有制單位改變為私企。由於認定特殊工種僅限為國有企事業單位或縣級以上全民所有制單位,而私營企業是無法辦理特殊工種認定的。

再比如,原歸屬於某行業,如船舶製造業,此時的電焊工可以認定為特殊工種,但如果企業劃歸為交通運輸行業,電焊工就可能無法被認定。(具體參見特殊工種行業目錄)

以上兩種情況,雖然對勞動者而言,單位還是原單位,崗位還是原崗位,但單位的性質或隸屬關係發生變化了,但行業發生變化,則可能導致特殊工種認定出現問題。

三、題外話

現行特殊工種認定的主要依據為:(國發1978)104號文、勞人護(1985)6號、勞社廳函(2000)143號、勞社部發(1999)8號、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等文件(文件名較長,可根據文件查詢)。

以上這些政策頒佈時間較為久遠,如其中的104號文件是1978年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至今已有四十多年了。

而特殊工種行業目錄,在筆者印象中,最晚的是1998年關於將膠片公司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列為提前退休工種的批覆,至今也已經有二十多年沒有更新,時至今日,用工環境、崗位都與幾十年前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從事高溫、高空作業的工作人員,無法享受到相關退休政策,客觀地說,這都是現行政策下的“盲點”,真心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給予解決。

各位看官,不知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老王觀職場


可以要求人社部門說明原因。

現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目錄,大部分形成於上世紀90年代以前,由國家、各部委發文規定。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操作方式的進步、作業環境的改善和工藝水平的提高等,很多工作崗位已經脫離了繁重體力或者有毒有害、高溫等情形,即失去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意義。如果,人社部門對同用人單位、同崗位審批結果不同的原因在此,那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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