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釋駿:中國版CRS實施兩年有餘,高淨值人群如何應對稅負風險?

劉釋駿:中國版CRS實施兩年有餘,高淨值人群如何應對稅負風險?

現階段,我國民營企業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居多,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法律還賦予股東有限責任的權利。我們僅從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一事就可知,股東既然已經足額出資,那麼。股東對公司就不負有任何債務責任。

關聯企業人財物混同的風險

出於對企業發展的考量,許多企業家實際控制並經營著多家公司企業,這樣做經營者的出發點肯定是為了企業有更好的發展,但相對的也會帶來一些負面問題。如果公司與公司之間財務混同、人員混同、業務混同,工作場所混同,那麼在出現經濟糾紛或企業經營困難時會導致法院將無視公司的有限責任,而讓與其混同的關聯公司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這樣一旦一家公司出現問題,那麼債務危害會向多米諾骨牌一樣傳導到其他的關聯公司,甚至會侵害到股東的個人財產。

多米諾骨牌一樣的連帶危害

成立於2004年的A燈具公司,股東為王某,肖某和李某,該公司正好趕上房地產迅猛發展的時期,業務不斷擴張;又於2006年成立了B照明公司,股東為王某和肖某;在2008年房地產高潮期又成了C公司,股東為王某之妻季某,但實際上,這三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都是王某。

2010年至2013間,C公司多次向佛山一公司購買照明燈具的原材料,該公司交付了貨物,但C公司以財政困難為由未能按時支付貨款。佛山公司多次催繳未果,無奈下將C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C公司儘快償還貨款,並且要求C公司的關聯企業A和B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一審認為:第一,A、B、C三家公司經理是同一人,財務負責人是同一人,其他公司重要部門任職人員也是相同,同時C公司的股東在另兩家公司存在任職或兼職的情況;第二,這三家公司的企業業務相同;第三,三家公司的財務混同,使用共同的賬號,並且三家公司與佛山原材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業績、財務甚至返利都計算在C公司名下。因此,ABC這三家公司明面上彼此獨立,然而資產混同,故A、B兩家公司應對C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A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同樣認為三家公司已構成人格混同,AB兩家公司應對C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什麼是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全稱是法人人格混同,其含義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資產不分、人事交叉、業務相同,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財產混同、業務混同和人事混同。

1.財產混同。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使公司缺乏獨立的財產,也就失去了獨立人格存在的基礎。主要表現在:公司的營業場所與股東的營業場所相同;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者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與股東的賬簿合一,賬目不清;股東隨意調配公司的財產,或者轉為股東個人財產等,都導致財產混同。

2.業務混同。業務混同是指股東與公司從事同一業務,有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交易行為,有時又以公司名義從事交易行為,以至於與其進行交易的第三方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活動。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互相交叉,即“多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表現在:董事會人員互相兼任,高管人員統一調配,甚至僱員都完全一致。公司與股東儘管形式上獨立,但實質上互為一體,公司因此失去獨立的意思機構。

如果幾家公司之間存在著公司股東,公司人員,公司業務,公司財務等方面重疊交叉的現象,法院很可能會認定這幾家公司人格混同,最終判決幾家公司承擔債務連帶責任,在實踐中,當企業家的生意越挫越大時,通常就會逐漸形成集團企業,因此企業家常常就設立許多家公司來從事不同的業務板塊,很有可能一個集團公司旗下就有燈具照明公司,新能源公司,投資公司,貿易公司等等,最終形成一個大的公司集團,通常來說,集團旗下這些公司的財務是獨立的,業務是獨立的,債務也是獨立的,比如其中一家公司破產,債權人紛紛來討債,那麼燈具照明公司,便以自己剩餘的資產來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償還不了的,集團旗下的其他公司並不會被牽連,這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的意義所在。

公司和股東徹底分離是公司取得法人獨立資格的前提,也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基礎。這種分離不僅表現在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徹底分離,而且表現為股東遠離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的財產權和公司經營權徹底分離。但上述幾種現象嚴重地違背了公司與股東分離原則,導致公司與股東人格差別客觀上不明瞭,財產喪失獨立化,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瞭,法人獨立存在的根據喪失,故應揭開公司面紗,還其不具備法人獨立人格特性的本來面目,視公司與股東為一體。

何為“刺破有限責任公司的面紗”?

“刺破公司面紗”,或稱“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在某一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情形下,主要包括各關聯公司或者股東與企業之間出現經營人員、經營場所、業務、財務、資產混同時,為了防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暫時的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打破股東的有限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首次承認了這一制度,即第二十條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第六十四條所述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刺破公司面紗是英美等國依據衡平法的精神創設的,目的是在具體的案件中更好的維護公平正義,並不能替代現代公司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有限責任仍然是現代企業最基礎的特徵,因而在適用刺破公司面紗時應當慎之又慎。

怎樣劃清關聯企業的界限

從這個案例裡可以看出,如果眾多關聯企業之間出現人格混同,那麼所產生的多米諾效應是非常可怕的,因此,區分各關聯企業的財務,人員及業務,對於保障關聯企業的參禪和股東的人人財產至關重要。

現實中,基於方便業務開展,公司上市等商業原因,一些公司有時會選擇設立另一家公司,而後設立的公司與其原公司之間存在業務人員方面往往有著較為緊密的關係,這種行為本身並不違法,在現實中也十分普遍,從這個案例裡可以看出,如果眾多關聯企業之間出現人格混同,那麼所產生的多米諾效應是非常可怕的,因此,區分各關聯企業的財務,人員及業務,對於保障關聯企業的參禪和股東的人人財產至關重要。我國目前對於適用刺破公司面紗的要件規定不明,未來公司在進行這類設計活動時,應當對此加以考慮並保持人員,財務,業務,資產獨立,避免過多的交叉及混亂,以規避未來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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