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下酒月下流
通奸不管在我国的古代,还是在国外都被列入法律被定为犯罪,统治阶级对此项败坏世风的犯罪给予严处,而且相比较其他的一些罪行,在定刑上是相对来说是比较严重的。
拿破仑画像
在国外,如法国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就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之两千法郎罚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甚至规定,夫在家里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怒。
美国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女与未婚男通奸的,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与未婚女通奸的,男子犯通奸罪。
而在我国古代,通奸历来被视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早在秦朝,便已经对通奸有极刑惩处的条款: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史记-始皇本纪》在秦朝的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也就是说明可公可私,但结果大多是杀之。
到了汉朝,延续了秦朝法律的严苛,通奸必杀,只不过到了汉文帝的时候,对于通奸的惩处除了杀头之外,又新增了一些对身体有重大伤害的刑罚,如宫刑,但这不管对男女来说,估计比死刑还难受。
影视剧中的唐太宗
不过到了大唐朝对于通奸的惩处好像宽松了很多,没有之前的砍头、宫刑等这么严厉,而是: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两年。宋朝延续了唐朝的办法。
而到了元朝以后,封建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强化民风教化,加强了对通奸罪的管理,对通奸采取了非常严厉的刑罚。但这个过程明天带有严惩女性,轻处男性的特点,而且多采取侮辱性的惩罚方式。
如元朝,重新允许采用死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而且可以“诸和奸者杖八十七”,而且女人在挨打的时候,要剥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明朝在通奸罪方面基本延续了元朝的法律,除了本夫捉奸外,还可以当场杀人无罪。而对于通奸的处罚是: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而且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也就是脱光衣服打以示羞辱。
清朝,由于之前一直在东北白山黑水之间的游牧民族,当清朝统一全国后,他们基本上延续了大明朝的一整套管理体制,这当中也包括法律。对待通奸的问题上,基本上延续了元、明两朝的做法,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对通奸的人惩处也是和明朝一样,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而对于那些动用私刑的,那方法就很多了,如非常著名的浸猪笼等等。
古代为了惩罚犯通奸罪的女子,造出了很多残酷血腥的处罚。
一、幽闭(啄刑):
1、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记载,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
2、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如此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的目的。
女性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二、针刑:
顾名知义,就是用竹签刺扎犯人,通常分为三种部位:1、刺穿手甲缝;2、刺乳头;3、刺阴蒂。
三、浸猪笼:
浸猪笼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四、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
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还是起源于宋朝的游街,明清时的站刑、打屁股等。
扯火哥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其实这个问题不够严谨,因为古代是没有“通奸罪”这种罪名的,那时候的通奸行为被称为“和奸”。
从《尚书》开始就有关于和奸罪的记载,犯此罪者所受到的惩罚是“宫刑”,即男人阉割,女人幽闭。
在后来的朝代中,和奸罪的处罚被不断完善和细化,普遍的处罚是死刑和杖刑。唐宋时期对和奸罪的处罚比较缓和,只是流放,除了唐宋两个朝代,其他朝代对和奸罪都是允许使用私刑的。
关于古代通奸罪的私刑
由于通奸罪允许使用私刑,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奇葩的刑罚,比如浸猪笼,还有流传很广的骑木驴。
但我认为骑木驴这种刑法其实并不是用于惩罚出轨女子,而是一种普遍型的刑罚。根据正史资料的记载,骑木驴是押送犯人时的一种工具,比如宋朝的《三朝北盟会编》就记载了这么一段:
建炎元年11月,密州的知府赵野因为弃城逃跑,被抓获后被罚骑木驴。“彦令取木驴来,钉其手足……众已撮野跨木驴”。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到,骑木驴是将犯人的手足钉在木驴上,这是一种酷刑。《水浒传》也记载了这种刑具的使用:
撮合潘金莲与西门庆的王婆被抓获后判了剐刑,在押往刑场的路上“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就是这样被送到刑场的。这段记载与《三朝北盟会编》一样,都是将犯人的手足钉在木驴上,并不像流传的那般,用木驴来折磨妇女。
浸猪笼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私刑,南方比较普遍,如今的一些考古发现也可以证实这一现象的存在。比如位于广东梅州的绿窟潭,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考古专家就对这个深水潭进行过探索,发现潭底有十几个头骨遗骸,有些尸骸还被铁链包裹着。在绿窟潭附近的村民就有传说,这里是古代“浸猪笼”的地方。
结束语
通奸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处罚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并没有将通奸罪纳入范围,而是将其列为道理范畴。
水煮汗青
在古代,通奸不叫通奸,叫和奸。用最早记载通奸这一罪名的《尚书》中所说,通奸就是指“男女不以义交者”。
古人对于犯通奸罪的男人和女人都有惩罚,分为公刑和私刑,公刑是指写进国家法典条例中惩罚方法,是一种公开的、张扬的解决方式。而私刑更像一种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民间社会百姓约定俗成的一种对于失德之人的处置手段,相对于公开行刑而言,私刑更私密,更被广大百姓所使用。
从先秦时期通奸罪有记载开始,一直到民国时期,国家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都是十分严厉的。
据最早记载通奸罪的《尚书》所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也就是说对于通奸的男女是要处以宫刑的,什么是宫刑?就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破坏人体的生殖机能,这是一种非常残忍的刑罚,仅次于死刑。
到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争夺更多的人口土地都纷纷进行变法,当时的强国魏国就是由李悝主持变法,李悝是一位优秀的法家代表人物。重典治乱世,李悝的主张是通过刑罚来惩戒,对于通奸罪的规定是“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这一刑罚是非常重的,男人娶两个妻子就要被诛杀,女人有两个丈夫就要被执行宫刑。
秦朝时,依旧是以法治国,另一位优秀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斯深受秦始皇的重用,秦始皇也非常推崇利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是秦朝的法律同样十分严苛,对于犯通奸罪的人是处以极刑的,而且丈夫抓到通奸的妻子是可以不告而杀的,也就是说私刑也是合法的。
汉唐时期,对于通奸罪的刑罚相对而言要轻许多,据汉《杂律》记载,汉朝时的人们如果与别人的妻子通奸,那么男人就会发配去修长城,女人就要去舂米。而唐朝时,通奸的男女则是判处有期徒刑,一般是一年,如果通奸的女人有丈夫的话再加半年。
唐朝关于通奸罪徒刑的刑罚到了宋朝又变了,宋朝时推行“折杖法”,也就是把“苔、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换成臀杖或者脊杖。例如唐朝对于有丈夫的通奸女子罚徒刑一年半,在宋朝就可以折换成十五杖脊杖,也就是打脊背十五大板,而且宋朝对于通奸的女人,由该女人的丈夫决定告不告官,如果这名丈夫不愿意告官的话,其他人也不能勉强。
元明清时,朝廷的刑罚又开始加重,对于通奸罪的刑罚通通都是重罚。元朝时,犯通奸罪的女人受刑时是要“去衣受刑”的,这对于那时候的女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屈辱的事情。而明朝时对于通奸的男女的杖刑从宋朝的十多杖上升到了八十杖到九十杖,这一顿板子打下去,非死即伤,清朝也是袭用元明的刑罚,允许捉奸,允许私刑,甚至当场杀死通奸的男女也无罪。
对于通奸罪的处理,每个朝代的刑罚都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汉唐盛世时,民风相对开放,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相对而言较轻,秦朝包括先秦时期,通奸罪的还是较重的。而随着宋朝时,程朱理学思想的逐渐建立,女性的地位一再贬低,关于通奸罪这种大不耻的行为的刑罚又开始慢慢加重起来。
虽然古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有着由重到轻,从轻到重的历程,但古人一直都认为通奸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嫖娼只是道德问题。而现代社会嫖娼是属于违法的,出轨通奸这种伤风败俗的事情人们更多的只是在道德层面唾弃一番。
对于这种现象,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下方留言讨论吧。
疑今察古几复
古代女子一旦犯了这种罪行,那即将来到的惩罚是非常严重的。因为男女之大防在古人看来是非常重的一件事情,一旦男女之间有了不正当的关系的话,会被世人唾弃,并且有非常非常严重的惩罚,绝对能够让女人生不如死。
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对通奸这种罪行就处罚的非常的严重。当时一旦抓住了,就处以宫刑,而且不分男女。对于男子的话就是割去阳具,也就是司马迁所受的那种刑罚。女子是处于幽闭,也就是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到了秦朝的时候,对通奸这一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丈夫抓到通奸的妻子是完全可以私自处理,杀了也没事。
一直在唐代以前,无论是社会上还是官府中,对通奸的行为的处罚,都是极其严厉的。不过到了唐朝的时候,女性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所以对女子通奸的判罚也有所减轻。通奸的女性往往也就判处1~2年的刑期而已,而且丈夫不能动用私刑,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可谓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不过到了宋朝往后,女性的地位又有所下降,尤其是南宋时代开始提倡的饿死是小,失节事大,对女人这方面看得非常的重。所以女人一旦犯了通奸罪的话,处罚尤其重,有浸猪笼,游街,去衣受刑等罪,总之绝对是让被抓的女人生不如死,更严重的还有骑木驴等处罚。
到了现在社会男女平等了,所以像古代的那些严酷的处罚也不会再有了。不过一旦有这方面的事情,女人受到的责难还是比男人要多不少,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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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哥聊史论古今
通奸罪在古代不同的朝代具有不同的惩罚。大概来说,秦汉、元、明、清处罚较严,甚至可以直接处死,但李唐因皇室的胡人血统,比较开放,所以处罚较轻,宋朝受李唐影响,也较轻。
但是对于和尚、道士与妇女通奸的,各朝代处罚都相同严厉。即使是在唐代,对通奸罪治罪比较轻,和尚通奸也是死罪一条。
古代通奸罪的惩罚方式有各朝代的处罚法令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罪行中比较特殊,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私刑”。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可以对其实施刑罚。
通奸罪的起源及各朝代的刑罚
通奸罪最早出现在《尚书》,据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就是说要没收男女犯罪的“工具”,即宫刑,宫刑起源殷商,完善于秦汉,它除了肉体上的疼痛外,更多的是耻辱。
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汉朝:汉承秦制,关于“私通”之罪,汉朝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基于“安民”“惠民”的原则,对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开始进行改革,因而从汉文帝开始,除了斩刑之外,又增添了“宫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唐宋:《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徒刑”,只是各自流放一年半,有夫之妇则流放两年。可以看出唐宋对通奸罪处罚的确比较轻。
元朝:元朝时期开始又重新允许任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史·刑法志》中则有“诸和奸者杖八十七”的记载,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明清:《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并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同时,对于私刑明朝同样认可。
对犯通奸罪的犯人的具体刑罚方法:
一、幽闭(宫刑)
一种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还有一种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如此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的目的。女性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二、针刑
顾名知义,就是用竹签刺扎犯人,通常分为三种部位:1、刺穿手甲缝;2、刺乳头;3、刺阴蒂。
三、杖刑
妇女犯了通奸罪,要在公堂上脱去裤子,当众裸体受杖。这种处罚往往引来无数吃瓜群众的围观,让女人无地自容,羞愤难当,往往会轻生。
四、浸猪笼
浸猪笼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五、游街示众
最早在宋朝开始被使用,然而不同于一般的游街,是在押送女犯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羞辱和禁锢。改装囚车,即在平板车上安装两块竖板,在中间留一空洞固定犯人,女犯通常被反剪双手后跪上去,颈项被固定于孔洞中,心狠者则会将女子衣服扒去。
六、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受木驴之刑的女犯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七、站刑
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
上面是主要的通奸罪的刑罚,还有一些专门的阴刑就是破坏女性阴道,摧残女性下体,让女性无法性生活。各种各样的,如藤条抽阴户,火烧阴户,冲下水道,拉大绳,老鼠钻洞等,就不多说了,具体含义自行理解吧。
古代的一些西方国家对通奸罪的处罚
古代西方国家同样也有通奸罪的处罚,就说一些代表性的西方国家,毕竟西方国家太多了。在穆斯林国家,通奸罪的处罚最为严厉。女方死刑,男方切除生殖器是常见的一种。在古埃及,当一个女人犯下通奸罪时,会把她的鼻子割掉。
而古罗马的处罚更是奇特,通奸的女性第一次被抓住被判吃屎,第二次抓住则要扒皮。朝鲜私通的妇女,要在她的脸上盖上烙印,古印度如果低阶级的男子与高阶级的女子通奸,犯罪男女都要被火烧去阳具。
新中国成立后,通奸罪行被废除。俗话说“自古奸情出人命”,不要用一时之快,换来一世不安。通奸者不但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报应。
叨说历史
古代对犯了通奸罪的女人,可以说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而惩罚措施,也是相当恐怖的。
“没收”作案工具
古代女子最重要的便是贞操了,很多女人宁可不要自己的生命,也要保留自己的清白。对于那些与人通奸,如此不重视自己的名声的女人,人们都是咬牙切齿,内心非常鄙视的。所以,惩罚措施也是非常的残酷。为了更好地起到震慑作用,便出现了“幽闭”这种刑法。
这种刑法有很多种说法,至今没有一个定论。一种说法就是将通奸的女子给锁起来,不让她出去。你不是喜欢通奸吗,我就将你与世隔绝,不让你见到任何一个人,看你怎么办!说的再直白一点,就是将她给囚禁起来一辈子,完全不让你离开房间半步,就好像皇帝的某个妃子被打入了“冷宫”一样的感觉。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将女性的下体给缝起来。直接让女性丧失性生活的能力,有点类似于男性所受到的宫刑一样。《坚瓠集》中便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清朝时期有一个女人,因为看到自己的丈夫和自己的侍女眉来眼去的,内心非常不满。于是,她便对自己的侍女实施了幽闭,先将蒜瓣她的塞入下体,然后便缝起来,实在是非常残忍。
浸猪笼
这个可以在很多的影视剧里面看到,这种惩罚其实是存在于一些非常偏僻的地方。有种“天高皇帝远”,自己管理自己的感觉。因为很多地方都是有官府来管理通奸案件的,往往不是浸猪笼。浸猪笼往往是由某个村子比较德高望重的“村长”决定的。
通常来说是已经嫁人的良家妇女,通奸被人抓住了,或者说还没有出嫁的少女,和一个没有经过父母同意,也就说没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男人,苟合在了一起,被抓住了的话,都要浸猪笼。不仅女的要浸猪笼,男的也要浸猪笼。
首先要将通奸的女性绑起来,然后放进猪笼里面,用白布将嘴巴给缠住,不让她说话,然后抬着猪笼扔进河里面。如果觉得他们的罪可以饶恕的话,便淹一会就好了,如果觉得实在是太严重了,便将其活活淹死。
猪笼其实是指这些通奸的人连猪狗都不如的意思。
女性被脱下衣服受杖刑
古代女子一旦被定为通奸罪,基本都是要受杖刑的。有的该说了,不就是打两下屁股吗?错!是脱掉衣服,在很多人的目光之下,被打屁股。这其实是一种很大的羞辱了,不仅是在心理上面,还是在生理上面。
官府在执行杖刑的时候,会引来很多人的围观,这就让受刑罚的女子难以接受。在这么多的人面前,被脱了衣服打屁股,任何一个人估计都接受不了,不管她是男性还是女性。但是这个刑法就是这样,统治者觉得这样才能更好地告诫世人。很多人因为受不了这种事情,便选择自杀。
所以,在古代,有的人要是非常的恨另外一个人的话,他不会举报对方杀人放火,而是会举报或者诬陷她通奸,非常狠毒。
结束语
当然针对古代女性通奸的处罚还有很多,基本上都是非常严厉的。比如说骑木驴,游街什么的!
徐聊
通奸罪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尽管通奸行为被纳入律法的历史比较悠久,但对于作为行为主体的通奸者来说,男性所要遭受的惩罚显然要比女性轻一些。
女性通奸者除了承受官方的刑罚之外,还要遭受包括宗法在内的一些私刑处罚。但不论是官方刑罚还是私刑,对女性人犯的羞辱都是难免的,如去衣受杖。
各朝律法对女性通奸者的处罚
最早的通奸刑罚被记载于春秋时期的《尚书》中,处理方法是:“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大意是说通奸者将要被处以宫刑,宫刑的量刑仅次于死刑。
由此可见,春秋战国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相当严厉。用来惩处女性的宫刑被称为“幽闭”,这种刑罚始于奴隶社会初期,是专为女性通奸者而设的刑罚。
实施方法是用木槌击打女性胸腹,使子宫在外力作用下脱垂,从而失去生育功能。这对古代女性来说,比失去生命还要残忍,被幽闭者基本上如行尸走肉。
到了秦汉时期,通奸罪的量刑依然很重。秦代规定丈夫若与妻子之外的女性发生男女关系,就可以将其杀死,且杀人者是无罪的,私刑已经可用于通奸罪。
汉代的律法有所缓和,男性通奸者要去修城,女性通奸者要去舂米。如果男性通奸者是官员身份,是要被处宫刑的。汉律将强奸和居丧奸两罪纳入通奸罪。
在守孝期间与人通奸,会被处以极刑。到了唐代,通奸罪成了十恶不赦之罪。但在处罚上相较前朝要轻得多,男性各判一年半,有丈夫的女性则要判两年。
元朝时,通奸罪重新允许使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所谓的“奸夫淫妇”。官方的处罚是杖八十七,女性由此开始是要“去衣受刑”。
女性去衣的目的,就是要以示羞辱。明朝的通奸罪沿用元律,同样允许丈夫捉奸,且当场杀死奸夫无罪。对没有丈夫的女性杖八十,有丈夫者则要杖九十。
清朝的通奸罪完全沿袭了明律,对于诱奸的女性,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对于抛弃丈夫而与他人通奸的女性,则可以被丈夫转卖给除奸夫之外的任何人。
下面我们看一下官方对通奸女性“去衣受刑”的过程。犯了通奸罪的女性,要当众裸体受杖刑。女性人犯除了肉体上的剧痛外,还要承受着精神上的羞辱。
通常情况下,胥吏都会接受贿赂,让女犯达到最大限度的羞辱。有的女犯在未升堂行刑之前,就被脱光了衣服。还有一些在行刑完毕后,仍不让其穿裤子。
还有一种更过分的行为,就是清代有将受刑女性的鞋子脱下给路人传看的现象。当时的女性都是裹小脚,小脚和鞋从不外露,被视为女性最为私密的物件。
鞋子随意被脱去传看,是对当时女性最严重的羞辱。很多通奸女性难以忍受凌辱,是当场碰壁而死。相比这些官刑,民间的私刑在处罚女性通奸者更严厉。
民间私刑对女性通奸者的处罚
民间惩处通奸女性的刑罚,最为出名的就是“浸猪笼”和“骑木驴”。这两种刑罚都是可轻可重,轻者则会保全女犯的性命,重者是直至女性通奸者死亡。
“浸猪笼”刑罚:
浸猪笼是古代乡村中惩处女性通奸者的一种刑罚,通常由族长或村长来裁决。这属于古代的一种私刑,就是把女奸者放进猪笼,用绳子吊起来泡在河水中。
罪行轻的人,头部会露出水面,通常是浸够多长时间即可。如果是罪行重的人,头部会被没入水中,直至淹死。大部分女通奸者,都会被丈夫活活的淹死。
“骑木驴”刑罚:
据说骑木驴宋元明清时期的一种钉住犯人手脚的刑法,后来被用于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性身上,广泛存在于民间野史与小说之中,被人传为十大酷刑之一。
传说中的骑木驴是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杆,然后将女性通奸者架起坐在木杆上游街,让女性身体遭受摧残,女犯随着木杆的运动直至气绝身亡。
在女犯骑木驴游街时,会有人敲锣打鼓开道,有时还会用带刺的荆条抽打女犯后背,迫使其高声大喊:“淫妇某氏,于何年何月何日犯淫,莫如妾身之下场!”
综上,通奸罪自古以来都是被人唾弃的行为,这从古代刑罚的量刑上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律法中废除了“通奸罪”,将通奸行为归类到道德范畴来约束。
野史也是史
在古代如果一个女性犯了通奸罪,是没有一个人会同情她的。她也将面临灭顶之灾。那么到底是怎样的灭顶之灾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古代对犯有通奸罪的女性有4种处罚方式。
第一种:骑木驴。
这是一种专门对女性使用的酷刑。木驴的背上有一个小木桩,会上下浮动,女性坐在上面,会让其痛不欲生。明末时期还有一种骑木驴,《二十四史演义》中这样描述,先将女性吊起来,然后在下方放一个木柱,再把女性放下来,让木柱从阴道直至口鼻穿出。极为残忍。
第二种:烙片。
烙片是对女性的一种羞辱,在烙片上方会有精美图案,而这个图案所代表的意思则是说这个女人有过通奸罪的案例。先将烙片烧到通红,滚烫,然后烙印在女人的身体上,肉会被直接烧熟,并留下烙印。
这种刑罚也是专门对付红杏出墙的女人的,被烙印上图案的人,一生抬不起头。
第三种:浸猪笼。
这个是我们最熟悉的。就是将女人放在笼子中,然后浸入水里,轻者,露头,重者,没顶,并淹浸至死。
第四种:牛筋刑鞭。
它是用牛筋制作成的鞭子。只要抽打一下,身上就会留下深深的印记。和它一起使用的则是盐水或酒水,在抽打之后,往身上一洒,便会让人痛苦不堪。
每个朝代都不同。
在最开始时期,也就是秦汉魏晋这段时期,对于通奸罪处罚是最严重的。就拿北魏来说,凡是通奸,无论男女,都要被处死。当然,行刑的人可以是犯通奸罪的人的家人,也就是说,可以被施以死刑。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寄豭”是指放在别人家里传种的公猪,也被寓意为乱搞的男人。
如果这个男人乱搞,并且被杀了,那么杀人者是无罪的。
到了唐宋时期,对于通奸罪的惩罚轻了一些,《唐律》中规定,通奸的男女需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人有丈夫的话,就是两年。
燚燊焱炎火
谈到古代的“通奸”大多数人都想到一个惩罚,那就是“浸猪笼”,但是其实情况根本没有这么简单,视情况不同,从免刑到处以极刑都是存在的。
古代的礼法向来是讲究“男女之大防”,对于“性犯罪”这一块可以说是拿捏的死死的。
因为这个罪不仅仅会破坏整体的风气,还有违人伦道德,说到底就是不被允许的。
古代一词较为宽泛,为了明确一些,就拿清朝来讲。
影视剧中的浸猪笼
清朝中的通奸刑罚定罪范围
《大清律例》估计都不陌生,这是一部清朝较为正统的法典,里面将通奸称为“奸罪”,分为:
1.和奸:有夫女子与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奸
2.刁奸:诱奸
3.强奸:强行发生关系
这三类就是奸罪的所有包含,奸罪是属于重罪,并且清朝对其定案的要求及其苛刻,必须要男女在通奸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才能够定罪,否则片面之词就会被判定为无罪。
清朝对于奸罪是抱有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了猜测性以及报复性,就像现代法律的“疑罪从无”原则,所以只有当场抓获才能够定罪。
清朝通奸罪刑罚
平民阶级
平民女子与其他平民通奸假如被当场抓获并且定罪,通常来说是直接受到杖刑的。
上述就是清朝刑罚对于杖刑的规定,并且除去刑事责任意外,通奸女子是要承担很沉重的代价。
和奸是因为直接损害了男方的权威以及利益,所以丈夫有权力对女子的惩戒,包括了决定女子是否扫地出门,甚至严重的将其嫁卖他人亦不得反抗。
羞辱的杖刑
军民阶级
军民阶级相对来说比平民阶级高一层,是承担着保家卫国的责任,所以法律中对于军民通奸刑罚更加的重。
可以从上面看出来,清朝对于军民的权力保护更为彻底,相对平民来说,刑罚重的不是一点半点,在加重杖刑的同时,还有着羞辱的意味,毕竟枷号是及其沉重的。
枷号
贵族阶级
贵族阶级,因为涉及到了最顶尖的那一挫人,所以往往处理此类事件更加毫不留情,基本都是非死即伤。
“绞监候”一般简称“绞候”,说的简单一些就是“绞刑”的缓行,在处以刑罚之前都必须在监狱之中度过,等待秋后审查,再决定是否执行绞刑。
贵族阶层大多数为世家大族,通奸不仅仅只是危害男方,更严重的血脉的纯正性以及家族的整体名誉,所以清朝对于贵族阶层的处最为重,这也是为了维护贵族阶层内部的秩序。
绞刑
不同等阶级
通奸并不局限于阶级内部才会,很大情况下还可能会涉及到不同阶级。
针对不同阶级,清朝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
1.女子与地位低于自己的人通奸,就要加重其刑罚。
2.女子与地位高于自己的人通奸,则可以少量减免刑罚。
这是因为女子与高于自己地位人通奸,很可能是男方有少量迫使或者引诱的结果,所以对于女方能够少量的减刑。
例:贱民与贵族通婚。
即奴仆和雇工跟贵族的妻子通奸,这种情况下两个人最少都是绞刑,要不就是斩立决。
女方身为贵族阶层,自甘堕落,在清朝是为礼法所不容的,所以这个刑罚会显得极其的重。
贵族男性与婢女或者下人通奸,这种情况只会处罚贵族男性,一般是杖刑。
婢女或者下人是要无条件服从主人的,通奸很大的可能是形势所迫,或者是另外原因,所以不用承担刑罚。
结语:
浸猪笼一般来说是民间的做法,影视剧之中看的最多的也是浸猪笼,但官方的做法一般不是如此,浸猪笼是各村各乡存在的习俗和处理事情的方法之一。
古代女性的地位一般都不高,所以一旦有通奸被举报或者抓获,基本不会上报官府,会由村民自行决定,所以民间浸猪笼较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