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平價購房”承諾引發驚天大案|今晚九點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數額巨大”,要是挪用上億元可謂天文數字了。而江蘇省蘇州市中級法院日前二審宣判的一起挪用公款案中,被告人褚金弟從本單位挪出供他人使用的公款竟多達2.4億元,且不收分文利息。令人吃驚的是,褚金弟做出如此舉動,竟緣於對方一句“可以幫你平價購買別墅”的承諾。

44次挪用公款

共計2.4億元幫朋友解難題

一句“平價購房”承諾引發驚天大案|今晚九點半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08年8月,褚金弟進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局財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財管中心”)工作,擔任記賬會計;2009年底直至2016年底案發,一直擔任財管中心出納會計。在財管中心,褚金弟的工作職責是負責保管由該中心代管的轄區各村資金,包括記錄銀行日記賬,錄入記賬憑證及銀行對賬等。2009年11月17日,褚金弟從上一任手中接手保管財管中心的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章,具體履行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對轄區各村村級資金的管理權和對資金收入、支出的審核權。

江蘇蘇州人朱一星與朱健系父子關係。2009年,朱健與他人投資成立了迅達投資公司(化名),從事投資業務,朱健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1年,朱一星為了方便自己在投資上海房地產項目時能順利融資,讓兒子朱健把迅達投資公司轉讓給他,由他實際經營,朱健輔助,父子聯手打點迅達投資公司業務。

朱一星與褚金弟早年就相識,是很要好的朋友,經常相約喝茶聊天。2013年3月,朱一星的一筆借款眼看到期,但因資金緊張無力歸還。朱一星知道褚金弟在財管中心當出納會計,經手大量資金,於是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找到褚金弟商量還錢的對策。

2013年3月初的一天,兩人又像往常一樣相約喝茶。聊天時,朱一星念起了苦經,稱自己參與經營的同裡湖山莊項目,以及在北京、上海的投資項目都存在資金缺口,難以維持下去。褚金弟安慰他一陣後,朱一星突然話鋒一轉,詢問褚金弟能否幫忙把財管中心的錢借給自己週轉一陣,等渡過難關後保證如期歸還。據褚金弟交代,他當時遲疑了片刻,但出於兩人的交情和對朱一星的信任,最終還是點頭答應了。

幾天後,褚金弟便按朱一星授意,將財管中心的2300萬元資金挪出,借給朱一星使用。朱一星果然信守承諾,於當年7月如數歸還。

第一次輕而易舉地借到褚金弟挪出的鉅額資金後,朱一星彷彿傍上了一位“大金主”。此後,每當公司經營需要資金週轉時,他總是第一個想到褚金弟。而褚金弟也十分爽快,對朱一星的每一次要求都有求必應,全部予以滿足。

卷宗顯示,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的3年多時間裡,褚金弟、朱一星、朱健經預謀,利用褚金弟擔任財管中心出納會計、在履行村賬鎮代管職責的過程中負責保管本單位法人印鑑章、財務專用章、轉賬支票的職務之便,

採用擅自開具銀行金融憑證、加蓋上述資金專戶公章及負責人印章等手段,先後44次挪用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局公款共計人民幣2.4億元。

一筆筆鉅款被挪出後,被朱一星、朱健用於投資經營、股票交易、購買理財產品及償還因從事營利活動所借款項。剛開始,朱一星父子沒給褚金弟添麻煩,一直信守承諾,哪怕是付高息向身邊的朋友借錢,也會想方設法按期歸還財管中心的錢,這也是這種非法的鉅額借款行為一直延續了3年多時間的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到了2016年10月,朱一星父子的資金鍊出了問題,導致後期借用的鉅款徹底無法歸還。褚金弟這時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一下慌了神。那段時間,褚金弟無數次地打電話給朱一星,催要欠款。但此時的朱一星父子早已迴天無力,至案發時尚有3030萬元資金未能歸還。

挪用鉅款背後

並非交情和信任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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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擅自開具銀行金融憑證、加蓋相關資金專戶公章及負責人印章等手段……”起訴書指控褚金弟挪用公款的犯罪手段時這樣表述。公章對外就代表著一個單位的承諾和責任,多年從事財務工作的褚金弟不可能不清楚在涉及單位鉅額資金相關憑證上加蓋公章意味著什麼。那麼,究竟是什麼驅使他知法犯法、鋌而走險呢?隨著對此案調查的深入,辦案人員發現,褚金弟挪用公款的原因並非出於交情和信任那麼簡單。

同裡湖山莊是個純別墅項目,規劃造別墅160幢,且大多數為獨幢別墅。該項目位於吳江區同裡鎮東側同興路與迎燕路的交界處,距蘇州市中心20公里、上海80公里,地理位置相當優越。巧合的是,朱一星第一次開口向褚金弟借用公款的理由正是用於投資該項目。

朱一星向褚金弟借錢時,一直提到投資經營同裡湖山莊項目。閒聊中,褚金弟也表示出了一直想在此處購置別墅的想法。朱一星馬上主動示好,當場拍板說可以平價賣給褚金弟,褚金弟一聽便動了心。

朱一星畢竟是在生意場上混跡多年的老手了,他當然明白借這麼多錢光是一句承諾肯定不行,還得祭出真金白銀。

2013年8月26日,朱健打電話給褚金弟,讓其提供一個銀行賬號給他。褚金弟問朱健什麼意思,朱健回答說,向他借了這麼多錢,想感謝他一下。於是褚金弟便拿著女兒的身份證辦了一張銀行卡,並把卡號告訴朱健,朱健當天便向卡上轉了10萬元。同年12月,朱健再次向卡上轉賬7萬元。2014年10月,朱健與褚金弟取得聯繫,並把一個文件袋放到了褚金弟的車上。褚金弟打開一看,裡面裝著6萬元現金。

東窗事發後

仨“主角”均判十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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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指控犯罪

輕信平價買房的承諾,又貪戀一筆筆好處費,褚金弟在違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遠,直到朱一星父子再也無法按時歸還挪用款時,褚金弟才知道平價買房的承諾是騙人的,而那23萬元的好處費比起自己即將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微不足道。

2017年3月20日,走投無路的褚金弟主動向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投案。3月28日,褚金弟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6月9日,朱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6月29日,朱一星被取保候審。案發後,偵查機關追回了75萬元,其中包括褚金弟家屬退出的25萬元。

2017年10月,該案被起訴到法院後,關於3名被告人的主體身份問題成為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公訴人認為,涉案期間財管中心繫某局的下設機構,褚金弟系財管中心的出納會計,負責“村賬鎮代管”村資金的支出。吳江區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定褚金弟雖系合同編制的派遣工作人員,但其作為財管中心的出納會計,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而被告人朱一星、朱健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法院認為兩人向褚金弟提起挪用公款的犯意,且由兩人通過轉賬最終完成涉案款項從財管中心賬戶轉移,系共同與褚金弟對挪用公款預謀並實行犯罪,依法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關於賄賂犯罪事實,法院認定朱一星、朱健為了讓被告人褚金弟利用其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多次送予被告人褚金弟錢款共計23萬元,褚金弟和被告人朱一星、朱健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行賄罪。

吳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褚金弟、朱一星、朱健共同利用被告人褚金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三人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當。被告人褚金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朱一星、朱健共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人民幣23萬元,二人行為均已構成行賄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

2018年9月28日,吳江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褚金弟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朱一星、朱健犯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三個月和十五年。同時,將暫扣於吳江區檢察院的涉案款項人民幣75萬元發還被害單位,責令褚金弟、朱一星繼續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2955萬元,朱健對其中的203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非法所得受賄款2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褚金弟、朱健不服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朱健在主觀惡性、犯罪數額和地位作用方面均小於褚金弟和朱一星,可酌情從輕處罰。日前,蘇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將一審判決中關於朱健的部分改判為:朱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其他二人均維持原判。

公訴人說案

不受約束的權力

是貪慾私念的催化劑

被告人褚金弟與朱一星父子非親非故,也沒有參與過朱一星父子的任何經營活動,卻在長達3年多的時間裡,先後44次把單位合計2.4億元的公款借給父子倆使用,且未收取分文利息。在剛接手此案時,作為承辦人,實在覺得很費解。褚金弟家境普通,卻自願承擔如此高的風險,到底是出於什麼動機?他到案時交代的所謂交情和信任,實在不足以成為他鋌而走險的動機。這背後是否另有隱情?


帶著疑問,我們展開了細細審查和層層訊問。隨著審訊的深入,一個個謎底逐一被揭開。“款項借給朱一星父子,是因為朱一星答應我如果購買同裡湖山莊別墅的時候,可以便宜,我很心動,而且一開始朱一星父子都是借了就還,信譽很好。此外,主要是收取了他們的好處費。”隨著褚金弟悔不當初地和盤托出,一幅內外勾結轉移公款的場景在我們面前展開。

原來,朱一星一開始就以平價買房作為誘餌,而出於僥倖心理的褚金弟則認為只要朱一星父子能按期歸還錢款,就不會被單位發現。後來,朱氏父子總是以投資房地產項目需要資金週轉為由,一次次向褚金弟提出借錢要求,而褚金弟則在僥倖心理、平價購房和後期“打點”的誘惑下,將一筆筆鉅額公款悉數挪給朱氏父子使用。2015年之前朱氏父子一直信守承諾,想方設法如約歸還財管中心的公款,這也是這種非法鉅額借款行為一直延續三年多的主要原因之一。2015年以後,朱氏父子的資金鍊出了問題,借款期開始拉長,直到2016年10月出現資金鍊斷裂,導致後期借款共計3030萬元無法歸還。

可以說,朱一星是整個挪用公款行為的起意者和指揮者,其兒子朱健明知褚金弟和朱一星預謀挪用公款,仍積極參與轉賬,且挪用款項中的大部分是經過朱健或其所控制的公司賬戶最終完成了轉移。依據我國刑法,挪用公款罪打擊的三種情形,即用於非法活動或者用於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根據挪用公款風險度的高低區分了不同的入罪門檻。本案屬於系統內外勾結作案,之前大部分筆數挪用時間均未超過三個月,因此庭審時的爭議焦點就集中在挪用公款的數額和共犯的認定上。我們認為,對挪用公款用於非法活動、營利活動還是一般使用的三種用途的認定,不應僅根據行為人挪出公款時的主觀方面的證據,還應結合客觀的使用性質予以判斷。尤其是挪用公款借給他人使用的,對行為人是否明知使用人真實用途,應結合挪用公款雙方的關係、使用人的從業經歷、具體預謀過程和公款流向過程、有無催討、利益輸送等方面證據材料,綜合確認挪用公款的類型。最終,法院採納了我們的公訴意見。

辦案過程中我們還注意到:根據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證實,財管中心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都保管在出納褚金弟手裡,財管中心的轉賬支票、現金支票都是由褚金弟去銀行領購併保管的。“按照財經紀律和財務法規,是不允許印章和票據都保管在一個人手裡的,但一直以來都是這麼操作的。”同為財務人員的褚金弟的同事一語道出了財管中心財務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不受約束的權力是貪慾私念的催化劑,監管的弱化給違法犯罪提供了可操作空間,也削弱了國家工作人員對腐敗的防禦心理。財務人員作為國有資金的核算和監控人員,掌握著國家的“錢袋子”,責任重大。本案提醒有關單位:要注重加強財務管理和印章管理,強化有效監管和制度執行,防範財務人員利用管理漏洞挪用錢款,從源頭上避免損失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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