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掃黑”與“打黑”的區別嗎?

掃黑除惡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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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從何時開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開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電視電話會議,為期三年(2018年-2020年)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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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是什麼?

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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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
  2.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緊緊依靠群眾;
  3. 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
  4. 堅持依法嚴懲、打早打小;
  5. 堅持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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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要求是什麼?

有黑掃黑、有惡除惡、有亂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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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已上升至國家戰略、鬥爭對象更加廣泛、鬥爭手段更加豐富、更加強調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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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實施步驟有哪些?

2018年1月前,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為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8年1月進行部署,正式啟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確保在春節前後取得積極成效,營造安定祥和的節日氛圍。

2018年,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會形成對黑惡勢力人人喊打的濃厚氛圍。

2019年,對尚未攻克的重點案件、重點問題、重點地區集中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循線深挖、逐一見底,徹底剷除黑惡勢力賴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壓倒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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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一案三查”是什麼?

在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既要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關係網”和“保護傘”,還要倒查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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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兩個一律”是什麼?

對涉黑涉惡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

對黑惡勢力“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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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打早打小”是指什麼?

各級政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對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集團、“惡勢力”團伙及早打擊,絕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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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打準打實”是指什麼?

審判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判處刑罰,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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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中的“黑”與“惡”是指什麼?

“黑”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惡”是指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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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與“打黑”有什麼區別?

“打黑”是從社會治安角度出發,強調點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掃黑”更多是從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執政基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範圍內,更全面、更深入的掃除黑惡勢力,不但要打擊犯罪,還要打擊違法行為。“掃黑”更加重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齊抓共管。“掃黑除惡”和“打黑除惡”雖一字之差,但對廣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映了黨中央國務院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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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同時具備哪些特徵?

《刑法》第294條第5款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同時具備“四個特徵”:

  1. 組織特徵。較穩定、人數多、有明確的組織者。
  2. 經濟特徵。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有經濟實力。
  3. 行為特徵。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為非作惡。
  4. 危害性特徵。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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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的特徵及具體表現是什麼?

  1. 一般為3人以上(相對固定);
  2. 經常糾集在一起;
  3. 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4. 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5. 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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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有哪些?

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但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惡勢力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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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徵及具體表現有哪些?

  1. 有3名以上較為固定的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
  2. 經常糾集在一起;
  3. 共同故意實施3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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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如何認定?

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僅因臨時僱傭或被僱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矇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首要分子領導、管理、指揮,並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全部成員或者首要分子、糾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員均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認定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時應當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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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1. 對象為國家公職人員;
  2. 利用手中權力;
  3. 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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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保護傘”問題?

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將依法依紀追究黨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或個人以黑惡勢力“保護傘”名義捏造事實對辦案人員進行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也要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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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打擊重點是什麼?

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把打擊鋒芒始終對準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深惡痛絕的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重點打擊:

  1. 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 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農村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財產的黑惡勢力;
  3. 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4. 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 在建設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6. 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7. 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8. 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9. 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10. 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11. 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12. 黑惡勢力“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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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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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是什麼?

  1.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 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 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 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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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和民間借貸有什麼區別?

“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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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軟暴力”?

“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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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表現形式有哪些?

  1.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
  2. 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3. 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4. 其他符合《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的“軟暴力”手段。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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