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經開:通順河來了一群新“居民”

全市首例"地籠網"非法捕撈案件


增殖放流工作今日開展

11月28日,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辦理的全市首例使用地籠網進行非法捕撈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開展增殖放流工作。此次活動是為了落實該院對肖某某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的判決結果開展的。

該院公益訴訟起訴人經過與漁政部門的前期溝通,選擇了恰當的時間和地點,與區法院、漁政等部門在通順河畔共同開展增殖放流工作。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了現場活動,人民監督員也到場進行了監督。當事人肖某某積極按要求購買並投放幼魚和成魚。


武漢經開:通順河來了一群新“居民”

武漢經開:通順河來了一群新“居民”

當事人投放幼魚和成魚


據悉,通順河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段水域是禁漁河段,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該河段禁漁期。

2019年3月29日,肖某某在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順河沌口段武漢四環線與漢洪高速橋之間水域,且在禁漁期間,使用禁用漁具地籠網(密眼網)進行非法捕撈活動,被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查獲,收繳白鰱、鯽魚、螃蟹等漁獲物。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肖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認為,肖某某在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其行為已經對通順河禁漁期魚類及水生生物造成了損害,破壞了生物多樣性,汙染了水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其對環境和生物多樣性造成的破壞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賠禮道歉,並在捕撈作業水域放流幼魚和成魚。

該案全部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


普法時間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我國《漁業法》以及湖北省相關規定:

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將導致漁業資源被破壞、物種數量減少以及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參與現場放流的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人大代表硃紅芳和政協委員楊芬表示,今天是她們首次參加此類活動,覺得十分有意義。感覺公益訴訟走進了尋常百姓家,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做出了積極貢獻。

齊心協力運送魚苗

武漢經開:通順河來了一群新“居民”

開發區檢察院二部負責人唐惠敏介紹,此次增殖放流活動是開發區檢察院長江大保護公益訴訟工作的一個重要縮影。

去年,全市檢察機關“共抓長江大保護、促進綠色新發展”專項活動開展以來,開發區檢察院結合當地實際,切實圍繞長江支流及周邊流域水環境和資源保護開展了一系列案件調查活動。

今年,該院結合10月份在武漢召開的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籌備工作,加大了對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工作力度,查處了一批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為保護長江流域優質水生態依法提供了良好保障。

願公益訴訟永續發展,母親河長江碧水長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