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招利器”

【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張雷

“奇招利器”

  第四分院:討論案情

  “我們在綜合考量後,決定對毒販王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結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近日,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檢察官肖恩告訴筆者,該院在辦理一起毒品案件時說服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後,王某指認了共同販毒的主犯李某,並供出兩名關鍵證人。

  2017年5月,王某因販賣冰毒被抓獲,公安人員在其住處搜出毒品167.87克。2017年9月,該案移送至第四分院審查起訴。“該案乍一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我們在閱卷後發現:王某在偵查階段一直稱毒品不是自己購買的,雖然沒有供述其他同案犯,卻提到了李某曾來拿過毒品。”承辦檢察官介紹,通過進一步審查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支付記錄,發現王某頻繁販賣毒品,不可能由其一人做完所有銷售事宜。綜合分析,李某有可能是同案犯,甚至可能是主犯。然而,王某始終不肯供述同案犯。

  為查清案件事實,辦案檢察官決定兩頭並進,一方面引導偵查人員提取李某血樣送檢,進行DNA比對;一方面訊問王某。被問到同案犯的詳細信息時,王某顯得很緊張,說話結巴,眼神遊離,並不斷用右手揪上衣一角。這些細節沒有逃過檢察官的眼睛,檢察官趁機對王某進行教育,明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相關規定。

  聽完檢察官的話,王某先是沉默不語,隨即表示認罪認罰。王某交代了與李某共同販賣毒品的事實。原來,同案主犯確為李某,二人曾多次一起販賣毒品。案發當晚,王某本欲叫上李某再去聯繫吸毒人員販賣毒品,但還未等來李某,自己就被抓獲。王某顧及義氣,所以始終不願供出李某。王某供述的眾多細節,後經查證全部屬實,其供述的2名吸毒人員也證明從李某處買過毒品。

  根據DNA比對結果,在王某住處查獲的167.87克毒品,多處外包裝上有李某的印記,表明其深度接觸過這批毒品。

  2018年2月,第四分院向偵查機關發出追訴通知,要求對李某立案偵查。2018年3月,李某被抓獲歸案。剛開始,李某心存僥倖,拒不供認。“你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以上的刑罰……”檢察官對李某出示核心證據,闡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李某最終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李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

  “當遇到重大疑難的共同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往往能成為‘分化瓦解、各個擊破’的奇招利器。”肖恩如是說。(本報通訊員 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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