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師提交的證據不被理睬,該怎麼辦?

雪花滿天飄2018


你好,根據你提出的“刑事案件律師提交的證據不被理睬,該怎麼辦?”的這個問題,結合以往的經驗,通過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兩個方面,談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可能存在的問題

存在的問題可能是事人一方的問題,也可能是公權力機關的問題(公檢法每個階段可能都會存在,因此用公權力機關來代替),以及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或自身能力等,我們具體來分析這三個可能存在問題的原因。

1、當事人方存在的問題。當事人方存在的問題一般包括證據本身有問題,也包括提交階段和時間有問題,證據本身有問題是從證據的三性角度入手(三性是指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想要作為一個案件的證據,首先要滿足這三個性質才會考慮是否被理睬的問題,只要這三個性質有一個不滿足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然不會被理睬。

2、階段和時間的問題。作為刑事案件來講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時間安排的,每個階段都有該做的事情和工作,假如這個案件在公檢法三個機關的任一機關時,律師提交證據時,沒有到相對應的機關,在實務中一般將材料退給律師並告知你去相應的機關去交相關的證據的材料。

3、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或自身能力不足等問題。這是在實務中出現最多的情況,反正各種原因就是不予理睬,這種情況也沒什麼原因,但是重點就是在這個地方,對於解決的方法,下文也會重點講述。

第二、解決的方法

針對以上兩種情況都有解決的方法,但是相對於第一種來講可能證據來源方面已經滅失,不存在從新蒐集的可能,因此,在實務中應該著重小心應對。剩下的比如關聯性問題,則沒必要再次提交了,對於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沒有必然的聯繫。對於合法性和客觀性,除了滅失不能再次蒐集的情況,都可以從新蒐集提交。

對於第二種情況來講就要相對應的部門,在實務中處理起來也比較方便,除了浪費點時間。

但是對於第三種情況就要認真對待了。不理睬時,可以到法院審理階段在進行提交等,跳過了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本應該提交而不給理睬的情況,但是這種就比較被動,對很多重要的證據,尤其是對案件定性的證據,應該越早提出越好,這樣可以儘早的和偵查機關或公訴機關及早的溝通。因此,在這個階段證據不被理睬時可以提出申訴的控告,以受理回執或不予理睬的事由等書面材料來進行請求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或對於不予理睬的證據可以要求其附卷,等庭審時在詳細進行質證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見諒,謝謝。


刑辯視角


一、委託律師可不可以掌握“關鍵證據”

什麼是“關鍵證據”?直接明瞭的說:就是與定罪量刑有重大關係的證據。

刑事訴訟案件,是公訴案件,這是基本常識,無需更多解釋。

既然是公訴案件,就存在著公訴指控主要案件事實及對應的罪名。因此,表面上看:與定罪量刑有重大關係的證據,也就是“關鍵證據”一定是掌握在公、檢兩家手裡,不然,無法啟動逮捕、公訴。

但是,有沒有可能公、檢掌握的“關鍵證據”,是非法證據?虛假證據?不具備真正證明力的證據?答案是肯定的!並且這些所謂的“關鍵證據”就無法證明指控案件事實真實客觀性。

於是,如何證明“非法證據、虛假證據、不具備真正證明力的證據”的證據,就成了“關鍵證據”。而律師的主要任務就是找出這樣的證據,並掌握在自己手裡,以對抗控方。

二、律師提交的證據不被理睬需要明確對應情節

1、律師在刑事案件偵查、批捕、起訴、審判、重審、再審五個環節,哪個環節不被理睬,救助渠道和方式各有不同。

2、“不被理睬”是不入卷、不讓出示、不採信,哪一具體表現,才知道如何正確合法維權。

3、是無理由,還是有理由不充分的“不被理採”,也要清楚明瞭。

4、是嚴重違法司法程序的不理睬,還是輕微違反司法程序的不理睬,是最需要搞清楚的。

有了以上對應具體情節準確結論後,就可以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正確的選擇解決方案。


為真理而奮鬥999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針對這個問題,我想簡單談一下三個階段律師如何處理自身發現證據的問題。

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首先要確定的是律師是否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交證據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並且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這裡的提出意見當然包括遞交證據的權利。那麼到底有沒有必要在這個階段向公安機關遞交證據呢?我個人的經驗是如果是確實能夠證明此人無罪的證據,那麼律師是有義務提交的,這也是刑事訴訟法第40條對律師的要求的。但是,如果這些證據並不能達到證明無罪的效果,只是能起到讓案件事實存疑的效果,那麼我個人認為沒有必要向公安機關遞交,因為實踐情況是如果沒有顛覆性的證據,在這個階段公安機關不會在意律師針對案件的一些異議, 他們更願意按照他們的思路將案件辦理下去。

案件如果達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由於律師權限的不同,那麼律師的工作內容也會發生不同。我們知道在上文的偵查階段,刑訴法只是規定律師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但是對於偵查機關如何處理律師的意見確沒有規定。那麼造成的結果是律師想在偵查階段與辦案人員溝通十分困難,但是在審查起訴階段, 刑訴法規定檢察人員有義務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還必須附卷。也即在這個階段,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必須接待律師,並接受律師當面或者書面提出的法律意見。那麼既然有當面與承辦人員溝通的機會,當然律師固定的案件中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都應當遞交給承辦人員,以便讓他們綜合全案證據能夠對你的當事人作出一個最有利的結果。

最後談一下法院階段,如果你在公安或者檢察院階段遞交的證據對方認為與案件無關,並沒有隨案件移送至法院,或者相關證據在案件移送法院才發現,那麼沒有關係,在法庭立案後,辯護人仍然有權利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證據,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應當在開庭前的五日向法院遞交,最好不要開庭後向法庭當成遞交,因為這樣做可能會拖延庭審程序。

另外要說一點的是,辯護人在審判階段提交的證據,都是具備證據資格的證據,即可以進入到庭審的實質階段。如果法院不讓辯護人遞交證據,亦或者雖然接受了證據但是不允許當庭出示接受各方質證,那麼這就說明法庭審理程序嚴重違法,如果導致被告人不利的結果,可以提請二審的上訴,這種行為屬於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


張超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提供證據不被採納對策】

寫下在這個題目時,筆者其實在心裡笑自己:這可是個涉及法理和法律文化背景的大課題,如果在這裡的一篇小文就能夠找到“對策”的話,那麼當下正在從業的刑辯律師們看了筆者這篇小文都會開心大笑的。但笑歸笑,對這個問題,筆者還真有一定見解,請往下看吧。

一、從理想狀態的法理上講,刑事案件證據不被法庭採信是正常的。刑事案件的所有證據必經合法性審查,這裡所說的證據包括警察、檢察官、律師提交的所有證據。在法庭發現違法、違反程序採集的證據,法官不予採信是正常的。對律師而言,在開庭前,法官會詢問辯護人是否有新證據提交,但證據是否被採納,需要經過庭審質證,最終是否採納由法官或者合議庭決定。

二、刑事案件律師向辦案警察、檢察官提供證據不被採納,可以在“法庭上見”。如果在偵查階段律師發現偵辦人員有明顯違法取證行為,可以向其上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檢察院反映,依法依規進行糾正或查處。但隨著以審判為中心制度的確立,證據是否合法、是否被採信最終取決於法庭審查和審判,因此,刑事案件律師向辦案警察、檢察官提供證據不被採納,可以最終在“法庭上見”,充分作用辯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在法庭上證據被質疑屬正常現象,對判決不滿意按程序救濟路徑尚存。在法庭上參與審判的當事方都有對他方提交的證據提出質疑的權利,不光律師能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提出質疑,公訴機關對律師提交的證據也可以提出質疑。法庭經過查證,認為訴訟參與方提交的證據明顯委曲事實、證據不能證明事實的、違法收集的證據、違反程序收集的證據,不予採信。如果確實不是上述幾種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罪輕或無罪的合法證據,法院不予採信的,可以當庭申訴或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控告,上訴,甚至還可以向紀委監察委、檢察院投訴控告。

四、法律規定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庭定案的依據,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從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偵查權和調查權相比有很大區別: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只是一種帶有訪問性質的活動,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當然,千萬不能誤認為法官沒有當庭表示就是‘’不採信‘’。當庭的法官和陪審員很多時候不能或不宜當庭立即表示採信與否,只能在刑事判決書中對律師出示證據表述是否採信及不採信的理由。

五、律師調查取得證據採信問題可延伸到律師辯護意見被採納難問題。律師辯護意見被採納難是當前刑事辯護中的一大突出問題,其深層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觀念和體制層面的原因,也有證據和法官心理層面的原因。法律雖然賦予了律師以辯護權,但對於庭審中未回應律師辯護意見或者代理意見時,並不存在相應的救濟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律師地位不對等的體現,其對司法公正的負面影響也是深遠的,完善這方面工作對我國訴訟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義。

六、刑辯律師的證據調查是律師業務基本技能,必須講究藝術和技巧。律師在刑事案件代理過程中的證據調查包括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訪問以及參與法庭調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調查請求權是律師證據調查的必要手段,必須講究證據調查的藝術和技巧。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依我之見:刑事案件律師在審判環節提交證據‘’不被理睬‘’(即法庭不準予示證丶提交)的行為,系嚴重的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非法審判‘’行為,當事人和律師可以通過‘’上訴‘’或者向檢察機關控告並啟動‘’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錯誤。

本人以下試從刑事訴訟法理和實務層面作如下簡要分析:

刑事案件經過偵查丶審查起訴丶提起公訴後必須進入法庭審判環節。在上述各環節(除危害國家安全丶黑社會暴力恐怖丶貪汙受賄案件外)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均‘’有權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證據,並‘’依法及時提交‘’給辦案機關為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全面綜合分析處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據之一。

A,如果律師將所收集的當事人的有利證據提交給公安偵查機關被拒絕(不理睬),律師可以待該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時再行送交;

B,如果該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在審查起訴環節,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有權收集有利益於當事人的證據丶檢察官必須聽取律師的意見(當然就已經包括‘’接交律師移交收集的有利當事人的證據‘’)為最終確定是作‘’不起訴‘’,還是決定提起公訴作重要參考。

C,如果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後,在當前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改革的歷史背景下,充分體現刑事訴訟證據原則一一‘’誰主張丶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在庭審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即當事人委託律師主張自己的當事人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意見的話,一審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時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當事人丶律師有權‘’出示‘’所收集有利當事人的上述證據,並經公訴人丶對方當事人丶訴訟代理質證。

請注意一一‘’誰也無權丶誰也不敢剝奪律師當庭出示證據的權利‘’。

如果在法庭上主持庭審的主審法官非法剝奪律師‘’示證權‘’,律師依法可以當庭請求出庭公訴的檢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要求法庭立即糾正剝奪律師依法示證的非法審判行為;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法庭上主審法官非法剝奪律師的依法‘’示證權‘’,當事人律師可以在一審判決後,以法庭違法剝奪律師示證權系嚴重程序違法的‘’非法審判‘’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百分之百地會依法裁定‘’一審程序違法,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如果該刑事案件在一審法庭違法審判中非法剝奪了律師的‘’示證權‘’,並作出審刑事判決在規定的法定期限十日內沒有提出上訴而自動生效。當事人也仍然可以該生效刑事判決非法剝奪律師‘’示證權‘’為由請求檢察機關啟動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來糾正錯誤。

如果經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法庭審判人員故意違背事實真相丶枉法裁判丶徇私舞弊等司法人員瀆職犯罪行為的,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監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因瀆職罪線索的應移送新成立的監察委員會監察立案調查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不能誤解當庭的法官和陪審員不能或不宜當庭立即表示採信與否,只能在刑事判決書中對律師出示證據表述是否採信,及不採信的理由。千萬不能誤認為法官沒有當庭表示就是‘’不理睬‘’。


唐先明75443043


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

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你提交的證據沒有被理睬,並且你對判決結果不滿意的,你可以上訴、申訴,甚至還可以向紀委監察委投訴。 如果上訴、申訴、投訴、控告,甚至另外又想辦法起訴等,都沒有效果,怎麼辦?

知道很多人為什麼拼命想升級為大V吧,就是希望在關鍵時刻能撥亂反正。 前些年,微博最火的時候,經常可以看到律師大V在微博上發案件信息,甚至直接向地方頭頭喊話、掛頭頭照片等。當然,後來的事情你知道的,於是現在明令禁止律師這麼做。

彼(大家都喜歡的那個國家),由於存在制衡制度,基本不會出現上面所說的這些情況。即便如此,他們還有自由媒體這一第三方的力量可以發揮監督作用。此,沒有制衡,沒有自由媒體,所以很多人才拼命想成為自由的自媒體。


用戶59239671925


刑事案件的所有證據必經合法性審查,包括警察,檢察官,律師提交的所有證據。在法庭發現違法,違反程序採集的證據,法官不予採信是正常的。

在法庭上參與審判的當事方都有對他方提交的證據提出質疑的權利,不光律師能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提出質疑,公訴機關對律師提交的證據也可以提出質疑。法庭經過查證,認為訴訟參與方提交的證據明顯委曲事實;證據不能證明事實的;違法收集的證據,違反程序收集的證據。不予採信。

如果確實不是上述幾種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罪輕或無罪的合法證據,法院不予採信的,可以當庭申訴或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控告,上訴。


內蒙趙榮輝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什麼叫證據!

簡單說: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客觀存在的真實存在的事件!

在訴訟中證據十分重要!

證據是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對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判決具有重要作用!

證據七種、但是、必須收集、根據、提供等程序合法!真實合法!運用證據之間、證據鏈接合法才能還原案件的本來面目!

所以說不能說律師提出的證據法院必須要採用!

是要法院經過反覆認證後才能謹愼的採用後、做為判決的根據!


旭日24339


  可以在判決書下達後的上訴期內,提起上訴。

  一【《刑訴法》對當事人上訴權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二【《刑訴法》對上訴期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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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線詢問


不被理睬和不被採信是兩個概念。如果不予理睬,則程序和實體均存在問題,可以通過上訴或者再審或提起抗訴申請救濟。如果不被採信,則屬於法院根據證據的證明力等綜合認定,做出的判決。當然也可以通過前述方式救濟,這屬於被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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