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到法庭起诉离婚
现如今已是常见之事
夫妻在法庭上对峙也是偶有发生
福建莆田荔城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
夫妻庭上激烈对峙
丈夫陈某某一怒之下提供了一份“判决书”
不料将自己送进监狱
婚内过户不成,伪造离婚判决书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荔城法院起诉离婚,因郭某某不同意,荔城法院判决两人不予离婚。
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因夫妻间的债务纠纷,两人便协商将陈某某名下房产过户给郭某某,以房抵债,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无法过户。
为了成功过户房屋,陈某某、郭某某夫妻二人共同对伪造的民事判决书内容进行修正、改动后,由郭某某编辑并打印,由同案人郭某某的父亲郭某发找私刻公章的人加盖伪造的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印章,制作了一份文书号为(2018)闽0304民初0002号《民事判决书》。
而后,两人持该伪造判决书到某土地所办理过户手续,因担心出事主动放弃使用,该判决书由陈某某保管。
当庭提交假公文,牵出假身份证
2019年4月22日,荔城法院开庭审理郭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时,郭某某在法庭上主张将房产判归郭某某一人所有,并要求陈某某归还借郭某某信用卡消费的18万,陈某某一怒之下当庭提交该伪造的判决书。
经办法官立即休庭,经过核实情况并逐级上报后,荔城法院将二位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之后,郭某某、陈某某被传唤至拱辰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民警们发现陈某某的钱包里竟还有张假身份证。
经查明,陈某某在荔城区某街道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假二代居民身份证。
修改假文书是否也是伪造文书
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因为郭某某在判决书中写错我的名字,我与她之间的债务纠纷存在不属实的情况,我在判决书内进行修正,但是编辑盖章是郭某某弄的,我不认为这是共同参与伪造判决书。”然而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修改伪造离婚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又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犯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因为同案人郭某某在判决书中写错自己的名字、两人间债务纠纷存在不属实的情况,被告人陈某某表示仅对不实内容进行修正,之后假判决书是由自己保管,最多算知情不报,不是共同参与。但不知法不免责,
被告人陈某某对假文书进行修改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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