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没认罪,证据不足,为什么律师劝让认罪呢?

李祎濛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刑事案件不认罪,证据不足,为什么律师会让他认罪”的这个问题说下我的看法:

我们在做刑事案件中也会遇到过这种情况。原来有两种:



第一种、维权成本高,风险大,当事人承担不了。有些人对名看的很重,有些人对自由看的很重。当事人不认罪,证据不足的,可以争取无罪辩护,但是对有些案件来讲,如果认罪可能五六个月就可以出来了,如果不认罪可能要很久,比如普通的盗窃罪,刚达到立案标准,有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般判处6个月甚至6个月以下的刑罚,也有可能缓刑。但是如果坚持做无罪辩护的话羁押时间会更久,当事人如果真的没有犯罪行为或者在证据不足以认定为犯罪的情况,可以做无罪辩护。这就要看当事人选择了,是想继续坚持无罪辩护,还是想尽快出来。



第二种、在犯罪事实上和技术辩护上都没有成功的可能。法律规定不能只凭犯罪嫌疑人口供定罪,但是法律没规定“零口供”不可以定罪,我们认为的证据不足,和公诉认为的证据不足在好多罪名上面是体现不出来的,尤其是国家零容忍的一些罪名,对证据层面的认定是有限度的。不认罪无疑是不理性的,作为律师来讲,就是用自己专业的能力,来为当事人谋求最有利的结果,当不认罪不是最优结果的话,就会建议当事人认罪,当然了只是建议,决定权还是在当事人。



以上就是这两种情况的解决思路,或许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确实存在没有犯罪事实,但是律师能力和辩护策略出现问题,不想这么麻烦又承担不了太大风险。让当事人认罪以快速结束辩护工作,但这只是一种可能,但可能性很小,刑事案件应该找专业的刑事律师。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谅解,谢谢。


刑辩视角


我办了一个死不认罪的,都逮捕了几个月了。

不认罪你说了算,证据不足你说了不算!

认罪认罚从轻从宽,拒不认罪不得判缓。

所以说,当局者迷……

听人劝……


战友视界


这是我国目前审理刑事案件的常规操作决定的,既:司法机关不轻易作出“无罪论”,也就是说,即便你案件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以有罪判了再说。


因为很多时候,你是否犯了罪,你自己清楚,司法机关也很清楚,但是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而已。但事实上,你确实是犯罪了,检察院也把你逮捕了,如果以证据不足把你定无罪放了,那公安和检察院都会承担责任。

因此,常规做法就是先判了再说,你不服,肯定会上诉,那就二审再找证据,再说。


你的律师肯定是知道里面的一些规矩的,因此,让你认罪,免得来回折腾,自己受苦。

刑事案件,有时候需要嫌疑人这边和法院在某种程度上有一些默契,很多时候,死不认罪是最脑残的做法。

因为几乎所有的案子,公安是不会抓错人的,只是有没有证据的问题。司法机关证据不足,你需要借势往下爬,你给我面子,我就给你面子,否则,你不给我面子,那我先往重了的判,有本事你二审再去翻。


我经常看到很多本身就不重的案子,嫌疑人就是死不认罪,开庭的时候也不服软,最后很多都是在量刑区间内往重的判。

而二审的时候,二审法官觉得虽然判的有点重,但是也在正常量刑区间内,也就维持原判了。

本来认罪可以判1年6的刑,现在被判了2年11个月,多坐一年多,怪谁?


刑事案件,认罪态度是至关重要的,而律师的职责就是给你争取最大的利益,有时候即便证据不足,自愿认罪也是在争取最大利益,少受苦。

即便你真无罪,那又怎么样,你已经在看守所呆这么久了,你现在首要想的不是喊冤的问题,而是尽快脱离苦海。

有时候,人要现实点。稍微有头脑的律师,很多时候,都不会为嫌疑人做无罪辩护,而且让嫌疑人在开庭的时候不认罪。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本来可以不坐牢的,非得自己往牢里钻?一审不会过多考虑公检的感受,毕竟自己乱判了(特别是现在法官终身问责制)是在砸自己的饭碗,而且公检送来的人判无罪很正常,那只是他们工作,并不会担责。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也并不会太照顾下级法院的面子,除了同样需担责之外,而且上级法院职责是监督下级法院,并非领导关系,因此上级法院不会过多袒护下级法院。证据不足在现疑罪从无思想指导下,下级法院的乱判绝大多数都会被上级法院改判。对普通人来说,多坐几天牢也不是啥事,有国家赔偿呢,有人一辈子也存不下一百万,坐几年牢出来重审昭雪,可能就是百万富翁了,条件是不放弃,持续申诉。

请律师一定要请外地律师,本地律师有可能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不能全力为委托人着想。

虽然搜集证据过程是有罪推定,不仅我国如此,任何国家都是如此。但判案却是疑罪从无。当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千万别配合警察,一定保持沉默,这是嫌疑人的权利,警察不会给嫌疑人带来任何好处。当警察侦缉完毕移交检察起诉后,这时嫌疑人也差不多知道警察掌握了多少证据了,可以适当配合检察,毕竟检察可以从很多方面照顾嫌疑人,但仍没必要竹筒倒豆子,更没必要无罪认罪。到了法庭上,检方对方掌握了多少证据就一清二楚了,这时该认的认,该悔的一定要深刻。重要的话说三遍,面对警察,沉默是金*3!虽然后面你可以翻供,但翻供有难度,而且言多必失。最后,能被判刑的人,一定笨得像猪,最聪明的人,不会违法;聪明的人,违法不会被发现,较聪明的人,违法结果被发现也不会成为嫌疑人;有点聪明的人,即使成为嫌疑人,也搜集不到他完整的犯罪证据链。其实一个人最幸福的事,就是被别人需要,妻子需要丈夫,孩子需要父母,公司需要好职员,社会需要好公民,父母希望孩子平安,遵纪守法,才是幸福。


李俊明26


因为我国的刑事侦查是 有罪推定 的逻辑办案的,就是一切围绕着你有罪来搜集证据,包括讯问你。

1.如果确实是证据不足,难以定罪,律师仍然要劝你认罪,个人建议更换律师,虽然有罪推定,但是证据不足法定不起诉,律师应该尽力帮助你早日获得自由。

2.如果是部分证据不够扎实,但是基本证据够,可以定罪,律师劝你认罪可以合理考虑一下。利用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相对轻的处理结果。

3.如果你在讯问中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又觉得不构成,希望变更口供。建议你好好和律师沟通,因为囚徒理论,你不清楚公安对其他证据掌握情况,可能其他证据足够支持把你定罪。要翻供,一定万🈶相当充分的证据后,再进行。


律师王凯


这要看什么性质的案件,比如涉黑涉恶和职务犯罪案件,或者严打时政治因素较强的律师在综合评判下,劝当事人认罪。律师从独立辩护权的角度独立辩护,这要和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好,这是一个辩护策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对与错!刑辩律师的出发点是要么无罪,要么从轻!


河南律师胡献刚


《“零口供”,只要其他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是必须的》

俗话说得好一一“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

在当今社会,尤其高科技服务于社会管理的天眼天网工程的覆盖城乡的网络视频识别系统丶指纹人脸识别系统丶DNA鉴定技术…等高科技技术手段用于收集刑事案件证据的当今社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确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指控其在特定的时间丶地点,亲身所为,或共同参与了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某一罪名的犯罪行为,而犯罪嫌疑人丶刑事被告人”不认罪”,而律师却劝他(她)认罪。

怎么看?

依我之见一一还是那句话”若要人不知丶除非己莫为”,只要自己亲自实施了偷鸡摸狗丶打丶抢丶骗…等刑法禁止的行为,那么,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发生后,无论是公安机关自行发现丶接受公民举报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还是其他机关移送,公安机关都必须依法受理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丶罪重的证据,也必须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丶罪轻丶免除刑罚的各种证据;同时,公安机关还必重证据丶重调查研究,既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绝不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认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的行为构成犯罪既要看其供述,更要看其他证据是否加以佐证或印证,只有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犯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同理,更为重要的是一一如果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认罪,即俗称的“零口供”,只要案件事实清楚丶其他证据确凿充分,并排除了所有合理怀疑,那么,办案机关就依法必须移送丶指控丶判决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有罪。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庭审辩,而律师在依法接受其委托后有权后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并收集并向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案件相关证据,并有权阅读案卷材料。

请问:当律师通过查案件材料得知,本案例”视频资料”中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清清楚楚在案件中的所作所为,被告人”不认罪”就能逃脱了罪责吗?

请问:大庭广众之下你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打丶杀丶抢的行为,太多的证人目击向办案机关提供证言证实,并在法庭上接受询问质证时证实得清楚明白,被告人”不认罪”就逃脱了罪责吗?

请问:当律师通过阅卷得知案件中公安机关已依法收集了案件的关健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犯罪时的指纹丶DNA丶唾液丶精液…等关健证据,而上述客观证据物证并经检察机关审查确认真实有效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连印证形成链连时,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不认罪”,就能逃脱法律制裁吗?

想想看,在当今高科技服务于刑事办案的时代,在大量相互印证”客观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仍”不认罪”真能逃脱了法律制裁吗?

通过上述简析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法律服务过程中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也了解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所作所为,并从专业和办案经验角度判断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依法构成了犯罪,才会从有利于从轻丶减轻丶免除刑罚的角度劝其当事人认罪。


唐先明75443043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法律上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首先赋予了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是法定的,也即只要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了被告人的身份,就当然获得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脱这个权利。除此之外,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具有法定的辩护权,辩护人具有在法庭上辩护的权利的前提是被告人的委托,也即被告人将为自己辩护的事项委托给辩护人来进行。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和辩护人实际上形成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 就要求辩护人从事辩护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委托人的要求(前提是合法要求),这一点法律是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其中就有这样的表述,具体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经过以上分析,结合这个问题,律师也即受托人在辩护人过程中依据自身经验劝委托人认罪这个本身是没有大的问题的,关键是委托人是否接受律师这种建议。如果委托人明确不接受这种方案,并且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人,此时如果律师继续在法庭上进行所谓独立的有罪辩护,这时律师的行为是明显的不当的,从小了说他违背了法律对于受托人自身应当遵守义务的规定,行为违法;从大了说这种行为也是严重违背律师执业道德的。

强扭的瓜不甜,作为律师,如果真的无法接受委托人的建议和要求,要么就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辩护,要么就应当主动解除委托合同,而不能随意、随性的进行发挥。


张超律师


一、认罪与否量线不同。

刑事案件没认罪,并不必然是好事,当事人应当认清形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正确选择。认罪案件依法至少在量刑时减刑10%;

二、证据问题需要专业人士客观审查、需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

认定犯罪事实需要证据,刑事证据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形成完整证据链,都属于技术问题,需要专业人士客观评价。很多当事人人为我不认罪就是证据不足,这有点想当然了,被告人不认罪同样判刑的案子数不胜数,所以有时候不要自欺欺人,作出错误选择,反而害了自己。

三、律师职责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等多方面考虑给当事人最佳的建议。辩护的方向无非是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实践当中,一个案件经过公安侦查、经过检察院起诉审查,最后才移送法院起诉,层层排除,最后证据不足或者是无犯罪事实的案件是很少的,所以无罪辩护会慎之又慎。当然,只要有无罪辩护的希望,任何律师都不会放过这样的机会的,因为很多律师执业一辈子,可能都不会遇到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机会。

所以,律师劝认罪的案件,一定有律师的道理,谨慎听取律师的建议,从而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同时,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无罪意见的,律师也会从证据和事实方面尽自己的努力,但是绝不是胡搅蛮缠。当双方出现分歧时,可以协商是否解除委托关系。


律师老朱


没有罪,证据不足,律师让认罪,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是嫌疑人自认为自己无罪,证据不足,还是律师也认为证据不足。

如果只是嫌疑人自己认为无罪,证据不足,很有可能是嫌疑人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不知证据的要求或者开庭前不知道公安机关收集到了什么证据。律师看到卷宗,是从专业角度做出的判断,建议多听律师意见。

如果律师从专业的角度看,仍认为嫌疑人无罪,证据不足,还劝嫌疑人认罪,那就果断的换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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