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2月11日,連雲港市連雲區法院對白果樹村原黨支部書記、黨總支書記、連雲土石方工程處經理金某甲,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金某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兩起案件宣判,兩人分別獲刑四年和二年十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金某甲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他人財物227.4萬元,單獨索取他人財物36.6萬元,夥同金某乙收受他人財物4.575萬元,夥同金某乙索取他人財物20萬元,共計288.575萬元。被告人金某甲實得276.325萬元。2010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金某甲利用職務便利,夥同金某乙非法侵佔公共財物共計26.553萬元,其中金某甲分得13.564萬元。
2006年至2018年春節前,被告人金某乙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財物59.6萬元,夥同他人收受財物4.575萬元,夥同他人索要財物20萬元,共計84.175萬元,被告人金某乙實際獲得71.85萬元。2010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金某乙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侵佔公共財物共計26.553萬元,其中金某乙分得12.569萬元。(紀豔麗 王馨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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