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越“紅線”,貪慾讓他走上了不歸路……

“我認為,起訴書中貪汙罪第一筆人民幣15.3萬元的錢最終進了小金庫,並沒有到我自己手中,所以不是受賄。”“趙某所送的小轎車,他兩次要求過戶到我名下,都被我拒絕,我就是借用一下。”“2016年 5 月,我集中退還了一些行賄人所送錢和物,這些錢財,本來就沒有受賄的意思,應從受賄數額中扣除。”

闖“紅燈”越“紅線”,貪慾讓他走上了不歸路……

2019年3月28日,山東省日照市某法院第二審判庭正在開庭。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審判長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無意見,被告人周某一連串發表上述意見,但都被公訴人依法依據一一駁回。法庭全部採納了公訴意見,最終依法作出判決:周某因犯貪汙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追繳非法所得。


“巧借”公款買房


周某從小勤奮好學,大專畢業後,順利進入了專業對口的某系統。因成績突出,2007年成為該系統的一名領導幹部,掌管專項資金申請撥付、工程承包及結算等職權。2017年至案發,周某擔任主要領導職務。
在組織的栽培下,周某從一個普通農民的兒子,成長為一名領導幹部,本應作出更大的貢獻回報組織。但隨著職務的提升,尤其是擔任單位主要領導後,掌控了更多的權力砝碼,眼看著每年經手的鉅額資金,常常垂涎三尺、躍躍欲試。最終,慾望的閘門沒能把住,在肥膩的誘惑面前,周某選擇了鋌而走險,在對金錢的貪婪中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淵。


2014年6月,周某看中一套學區房,便從單位公款中借用了45萬元交了房款。這些公款按照規定是要上交到財政部門的,這個窟窿得儘快補上。剛交了房款,手頭緊缺,怎麼弄錢呢?他想到了和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個體老闆申某,直接安排申某虛開發票,並用套取出來的費用填補了缺口。表面上看,先前挪用的公款已經歸還,然而本應由個人財產還清的欠款,卻轉嫁給了套取的第二筆公款,這種行為實質上就是侵吞國家財產的貪汙行為。


“關照”工程老闆


10萬元,對於一名基層公務員來說,可能辛苦工作一年都攢不夠。可是,對於周某來說,也就是逢年過節從承包工程的老闆那裡收個紅包的數額。而且,還不只是偶爾一次、兩次,從查實的證據看,周某單筆收受10萬元賄賂的記錄就有6次。為何這些老闆都這麼大方呢?背後的交易是,這些老闆靠著他的“關照”,有的承攬了大額標的工程,有的申領了高額補貼。


於某是和周某交情較好、往來較多的一名行賄人,也是唯一一個與周某貪汙、受賄兩個罪名都有關聯的證人。早在2014年6月,他就裝修過周某的新房,跑前跑後一個月,就為了讓周某一家儘快住上新房。為討好這棵“搖錢樹”,於某的計謀遠不在眼前。他不僅不著急催要裝修費,還主動到周某家中送現金,因為他之前通過周某承攬到的裝修工程也基本完工了,需要活動一下儘快支取工程款。心知肚明的周某自然也清楚,他早就打好了算盤,新房裝修費將在於某承攬的另一個工程項目中,以虛報費用的方式套取出來,這樣,裝修費就妥妥地解決了。


據於某交代,他通過周某承攬了不少工程,送少了不夠體面,於是從小金塊、黃金首飾一直送到大筆現金。


“開口”要輛越野車


貪慾的大門一旦打開,就再也無法關上。周某後期在坐收他人賄賂的同時,開始開口、伸手索要了。


2016年6月的一天,周某和於某閒聊時說:“以後車改了,沒有公車不方便了,我看了輛20來萬元的車,不過手頭有點緊。”“周局,你看看喜歡什麼車,哪天你方便,我和你一起去買。”於某很爽快。“買車的時候,不要刷銀行卡,帶著現金吧。”周某跟了一句。“好,等我準備一下聯繫你。”


十多天後,於某準備了人民幣30萬元現金,與周某一起去某4S店,買上了早已選定的越野車。這輛車後來一直用於周某的家庭日常生活。


2016年5月,因下屬舉報其他問題,周某擔心其違法違紀行為敗露,就集中退還部分贓物。根據規定,受賄後,因自身原因被查處而退還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2018年8月,監察機關對周某立案後,經過縝密偵查,以涉嫌職務侵佔將其留置,並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小官”受賄達30次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周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24萬餘元,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現金人民幣180餘萬元及貴重金屬等物品一宗。周某受賄次數達30次,受賄地點有的在家中,有的在辦公室,受賄時間既有平時,也有中秋、春節等節日。最終,法院以周某犯貪汙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追繳非法所得。

闖“紅燈”越“紅線”,貪慾讓他走上了不歸路……

辦案檢察官指出,廉與腐,一樣的外表,不一樣的內心。坐在公訴席上,看著文質彬彬的被告人,讓人一念間突然覺得他就像鄰居朋友一樣親切和善。然而,眼前的一切又讓人清醒地意識到,這是莊嚴的法庭,而他是被指控貪腐的被告人。周某雖職位不高,但貪腐數額巨大,直接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他級別不高,卻掌控多項關鍵實權,一旦缺乏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必將成為腐敗“重災區”。


“因為犯事我後悔了很長時間,我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單位,對不起家人,我認罪認罰,以後會積極改造,悔過自新。”被告人周某在最後陳述時,流露出無限的悔恨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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