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房產是這麼被分割的:關於繼承權放棄、指定、轉讓。建議收藏


原來房產是這麼被分割的:關於繼承權放棄、指定、轉讓。建議收藏

【1】引言

近期,很多朋友提到過關於老人去世之後的房產繼承問題,例如,一方老人去世之後另一方能不能直接處置房產、丈夫去世之後妻子是不是就擁有全部房產、要不要等到老人去世之後再一次性做房產的繼承過戶,等等諸多問題,給很多家庭帶來困擾。

當然,因為房產本身的價值巨大,在繼承過程中,無論是從經濟角度,還是從人情角度,不同家庭往往會導致不同的結果,順利解決的、鬧起糾紛的,有的讓人安心,有的讓人嘆息,結論不一。

如何繼承房產、什麼時候繼承、應該避免哪些風險、如何讓房產不要四分五裂?這些都是每一個家庭將會面對的現實問題,也是每一個家庭都需要提前思考清楚的問題。

【2】“繼承權”是這麼流轉的……

張大爺和老伴兒王奶奶一共有三個孩子:大兒子、二兒子和小女兒。其中,老大、老二都已成家,均有了自己的孩子;小女兒未結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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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的時候,王奶奶過世了。隨後在2013年的時候,二兒子因為意外去世。二人去世之後,家裡均沒有辦理過任何繼承手續。張大爺的幾個孩子都比較孝順,兄妹關係特別好。張大爺和老伴兒有一套房子,是倆人婚後購買的。因為年事已高,張大爺想把房子今後怎麼分配提前做個安排,於是就有了想訂立遺囑的想法。但是涉及到他這套房產份額的事情卻把一家人搞“懵”了:張大爺到底能把多少房產訂立到遺囑中?除了他,現在還有誰有這套房產的繼承權?

之前我們在很多文章中跟大家介紹過一個最基本的知識:人一旦去世,生前個人合法財產就變成了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這些遺產份額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自從王奶奶去世那一刻,部分房產就已經發生繼承了,而期間二兒子的意外去世,又產生了一道繼承。期間沒有辦理過任何繼承手續,最終導致了繼承權的“轉讓”。

我們按照時間順序,從頭到尾捋捋:

  • 張大爺的房子是跟老伴兒共同購買的,從產權份額上,各自1/2。
  • 在2007年王奶奶過世的時候,她的1/2份額將由張大爺、三個孩子繼承,也即各自要繼承1/8份額。這時候,張大爺在房產中應該有的份額是1/2+1/8。注意,這時候,張大爺只有1/2的產權,另外的1/8、包括三個孩子各自的1/8,因為沒有辦理繼承過戶手續,所以僅限於繼承權、而非產權。
  • 2013年二兒子的意外過世,導致他的1/8繼承權又產生的分割: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2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二兒子的合法繼承人包括二兒媳(配偶)、小孫子(子女)、還有張大爺(父母)。所以,他的1/8繼承權分割的結果就是:張大爺1/24,二兒媳1/24,小孫子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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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為止,張大爺和王奶奶名下房產的份額分配結果是:

  • 張大爺=1/2+1/8+1/24=16/24
  • 大兒子=1/8
  • 小女兒=1/8
  • 二兒媳=1/24
  • 小孫子=1/24

也就是說,如果張大爺要訂立遺囑的話,他能夠寫入遺囑的份額是2/3,另外合計1/3的繼承權已經歸屬子女、二兒媳和小孫子。

為了把問題說明白,我們再做兩個假設,把“代位繼承”加進來:

假設(一):如果張大爺沒有訂立遺囑去世了,他的份額和“繼承權”怎麼流轉?

張大爺去世之後,他的2/3份額又發生流轉,由三個子女平均繼承。因為二兒子已經過世,所以二兒子可繼承的份額將由小孫子“代位”繼承。這時候房產的份額分配結果是:

  • 大兒子=1/8+2/3÷3=25/72
  • 小女兒=1/8+2/3÷3=25/72
  • 小孫子=1/24+2/3÷3=19/72
  • 二兒媳=1/24

假設(二):如果小女兒去世了,這部分“繼承權”怎麼流轉?

假設小女兒隨後去世。因為她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過世,所以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由大哥、二哥繼承。二哥過世,相應份額由他的孩子代位:

  • 大兒子=25/72+25/72÷2=75/144
  • 小孫子=19/72+25/72÷2=63/144
  • 二兒媳=1/24

【3】關於繼承權“流轉”中的要點

在張大爺家人去世之後,原本屬於老兩口的房產份額已經分配到五個人頭上。對於和諧的家庭來講,倒不是什麼大事兒,畢竟在自己親人之間分割流轉。但是對於不太和睦的家庭,可能就會面臨財產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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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跟大家分享幾個關於“繼承”中的要點,並作出一些風險提示:

<strong>要點(一):關於“繼承權”的放棄

繼承權是可以放棄的。“放棄”的動作在繼承之時就可以發生。但是,放棄的同時,不能把自己可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別人,不能以“我放棄的部分轉讓給某人”為條件。放棄部分,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放棄”的作用,好處是可以讓房屋的份額相對更為集中。如果不放棄,風險就是因為份額分散可能導致爭議可能性增加。

我們以王奶奶去世的時間點為例:

王奶奶去世之後,王爺爺有5/8份額,三個孩子各自1/8。假設三個孩子都放棄,全部讓張大爺一個人繼承,那麼房產的份額就全部集中在張大爺身上。這時候如果張大爺想訂立遺囑,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把整套房子指定給某些人繼承。隨後二兒子過世之後,也不會涉及到房產份額過於分散的情況。

當然,如果合法繼承人不願意放棄,別人也無權剝奪其繼承權。

<strong>要點(二):關於“繼承權”的指定

上面我們提到過,如果放棄,是不能指定把這部分份額給具體指定人的。但是,在沒有放棄的情況下,可以將沒有實施的繼承權指定給別人。

我們再舉個例子:

二兒子去世之後,張大爺想訂立遺囑,但是他在房產中的份額是1/2的產權(個人合法財產)、以及1/6的可繼承份額。那麼他的遺囑應該怎麼寫?

可以參考如下格式的意思形式:

在我去世後,將房產中我的份額和我繼承份額,由XX全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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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可以避免份額算不清楚、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風險。也就是說:可以將自己有的繼承權,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給某人

<strong>要點(三):關於“繼承權”的流轉

我們經常聽到“轉繼承”、“代位繼承”的說法,這裡其實涉及到的就是繼承權的流轉。

我國現行《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可被繼承的遺產,必須是去世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

仍然以上面的事情舉例:二兒子去世之前並沒有辦理繼承過戶手續,意味著奶奶的份額並沒有真正變成他的產權,還不是他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繼承權是可以流轉給合法繼承人的,所以,二兒子去世之後,1/8的繼承權繼續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當然,造成的結果就是:份額又被分散了。

【4】關於“繼承”的提示

通過上面這個簡單的示例,說明的是關於遺產繼承中的繼承權問題。這裡有一個前提:人去世之後,遺留下來的財產是有人要的。除非沒人要,否則不管早晚,一定會發生繼承。所以,無論是及時辦理還是拖延,這道手續是省不了的。

這裡關於“繼承”,給出兩點建議提示:

<strong>1.早辦理比晚辦理好。

既然是遲早的事兒,早辦理的風險控制會更好一些,否則份額可能的分散度越來越高、任何一個人發生點變化,只會讓繼承越來越麻煩。

<strong>2.提早指定繼承人,是相對更好的選擇。

張大爺家涉及到的是多子女,很多家庭都是獨生子女家庭,是不是就沒風險了?至少不會那麼分散了吧?其實也不然。假如張大爺就一個孩子,孩子離婚了呢?出了意外呢?這些情況時有發生。其實生前指定好繼承人,對於多子女、獨生子女、甚至是無子女的家庭,都是財產的一種保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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