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利息的借貸關係,大家認同是生意的一種嗎?

食全食美yu


你這提問倒好,直接“月息3分(此處應為月利率),結果就是年率正好3分6”,紅線“踩而不過”,強啊!

那麼好吧,儘管你要作死,我還是上來攔你一下。

中國人現在都知道了,民間借貸利率2道紅線:年利率24%和36%,一步一個深淵,大家都知道我就不鋪開了,在此單說“生意”二字。

民間“個人”收利息的借貸關係,不是“生意的一種”,絕對不是!只有“獲得營業執照的金融機構,才算是生意”。

生意民間借貸的本質實際上是傳統意義上“互幫互助”的友愛體現,一般是存在於熟悉的人之間,富裕的人提供一些資金給需要的人,讓其度過困難,而接受資金的人為了表示感謝,在歸還之時,多給一些作為“感謝”。

在本輪“民間高利貸”現象猖獗之前,民間借貸也是一直存在的,不過那些時候大多數的關係都是“良性”的,即便有個別“高利貸”個案的存在,至少遠比現在影響小得多、受眾面極窄。

後來隨著經濟低迷的持續,社會上需要資金“週轉”的人越來越多,慢慢也不知道從哪一天開始,冒出了第一個“悄悄以此為目的”的“職業放貸人”,——當然了,那時候大家都不這麼稱呼。

這些人利用自己活著親戚朋友的錢,從熟悉自己的人開始房貸,慢慢地,“XXX有錢,可以幫你,就是利息高”類似這樣的消息便傳開了,再後來,更多的人缺錢、更多有錢的人來效仿……

導致現在“氾濫的民間借貸”狀態。

借貸對象數量(筆數)多少、對象是否“特定”,是區別“生意”和“民間借貸”的本質

有個大家都知道的知識點“做生意是需要營業執照的”,而“需要批准的生意你沒有去申請獲批”便是“違法”。

對於個人放貸的行為,我國的法律以前沒有細則出臺。於是2019年4月份,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

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對“職業放貸人”的判定明確瞭如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從“通知”規定的詳細定量標準可以看出,“錢的生意”不是任何個人做的,做了幾筆“民間借貸”沒有關係,從2019年開始,你要是妄想“規模化、做大做強”那對不起了,違法!


檀紙間


只要是做合法放貸且以此作為主業的,其經營行為就是俗稱的生意,主要關注兩點:

一、放貸是其主業。既然說是生意,那肯定要以此為主要經營業務,所以如果某個企業或自然人偶爾放一筆貸款收點利息,這不叫生意。

二、放貸行為必須合法。1.企業或自然人將放貸作為主業,必須要有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取得放貸資格。2.有了放貸人資格,還必須合法經營。

銀行、小貸公司等就是以放貸作為主業,對這些機構來說,放貸就是做生意。


王50207043


月利率三分,年利率36%,剛好達到高利貸標準的,這是違法的,這是不正當的生意。

你自己在親戚朋友之間從事這種借貸關係,收取別人利息,年利率兩分一下,掙點零花錢還可以。



湖城彭哥


應該也叫投資,有的人投資股票,有的人投資基金,有的人投資放貸,有的人投資……。


手機用戶76007673564


有可能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或者非法經營罪,少量幾筆可以,多了有可能麻煩上身。


李個易保


以前是,自從2019.10.21號,國家有一個法律規定叫做職業放貸人,你可以搜索一下!不要犯法還不知道


信用玩轉天下


常見的借貸機構是銀行,券商等金融行業,是生意的一種。金融行業必須具備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執照極手續,個人向少數人借貸利息合理的屬於正常範圍,個人借款給多數人或利息不合理的犯罪非法經營罪,擾亂金融秩序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戴砥柱


金錢本身具有時間價值,以錢借你,收取利息,是可以的啊,只是利息高於時間價值太多,以此來牟取更多的利潤


趨勢為王烏雲


只要出利息就是做生意


用戶1638698657223


借銀行的錢給利息你認為是生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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