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钱玉娟 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其中,原告方为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被告则包括了小米、京东等公司。
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到,杭州中院经审理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而京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责任。
12月30日深夜,小米官方通过微博就这一判决结果作出公开回应,小米“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不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本次诉讼结果仅为一审判决,小米还将提起上诉,双方的商标争议仍有待解决。
在公开回应中,小米公司表示,杭州联安所拥有商标是“MIKA米家”,而小米所拥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
由判决书来看,本案原告联安公司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054096号“米家”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故而此案非抢注商标所涉诉讼。
不过,小米通讯公司是前述10款商品的出品方(委托案外人代工),被控侵权商品不仅存在于“小米商城(mi.com)”和天猫的“小米官方旗舰店”,还在京东电商平台及其线下的“小米之家”销售。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在各方提交的数据中,小米通讯公司在被控侵权期间内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达5.8亿余元。法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销售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此后,杭州中院综合考虑全案因素,排除了侵权商品实物及其中所含技术等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后,对小米通讯公司作出了1200万的判赔。
对于法院的这一审理判决,为避免消费者误会小米不能再对“米家”商标加以使用,小米官方故而在深夜作出回应。
关于小米“米家”商标使用权争议案件的声明
近期,杭州联安(以下简称“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就“米家”商标诉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现小米公司有如下声明:
1、小米“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不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本次诉讼结果仅为一审判决,小米还将提起上诉,双方的商标争议仍有待解决。
2、杭州联安所拥有商标是“MIKA米家”,我们所拥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对“米家”商标进行了布局。并且,从2015年5月开始,小米公司针对“MIJIA”、图形及组合还进行了全类别的申请。截止目前,小米公司名下共有140余件“米家”相关商标,近140件“MIJIA”相关商标,覆盖众多品类。杭州联安申请注册的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仅核定于第9类,指定报警器、电锁、电线、防盗报警器、扩音器喇叭、录像机、声音报警器、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等商品。本次诉讼中仅仅涉及小米10款产品的商标使用争议,小米的“米家”商标绝大部分权益完全与此无关。
3、我们并不认同一审判决中提及的利润计算方法。小米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报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低于1%。尽管不同品类净利润有所不同,但一审判决中所言30%显然极大背离事实,对此我们深表遗憾及强烈异议。
小米公司将及时提起上诉,尽快解决双方争议维护小米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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