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被告缺席對於原告最有利的解決辦法是什麼?

黃臘


廣東興功律所,提供專業法律服務,更多問題歡迎關注諮詢。

無論何種糾紛被告都可能缺席,開庭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方式,這也是庭審的重要意義之一,法院重要職責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法律進行公正裁判。民間借貸糾紛是最為常見的糾紛之一,於法官而言是司空見慣的。

被告缺席整體來看,對原告是十分有利的,被告未參與開庭,法官則只能根據原告的庭審陳述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由於沒有被告庭審的主張,極有可能是法官在原告主張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判斷,但是尚未形成確信。因此,在被告缺席,已經對原告有利的情況下,原告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使得法官認可主張的事實,發揮庭審的最佳效果。當然如果被告進行書面答辯亦會對案子產生一定的影響,需要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分析。

總而言之,被害缺席對原告而言是機會,要充分利用開庭,向法庭展示你想要告訴法官且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通過證據以及法庭陳述表達出來,爭取得到法院的支持。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廣東興功律所


民間借貸案件比較複雜,被告常常會因為逃避債務而不到庭,此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審理。


民間借貸合同的實踐性。

我國合同法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生效必須符合兩個要求,一是要有借款合同(借條)證明雙方借款合意,其中對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進行約定。二是必須實際交付,如現金交付、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轉賬等。

因此,因民間借貸案件具有特殊性,原告起訴後法院必須查明借款關係是否真實存在,借條是否為借款人真實書寫,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如銀行、微信、支付寶等轉賬記錄。


借款事實無法查明情況處理。


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僅有借條而無其他證據,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見到借款人本人進行核實債務真實性。但因借貸案件普遍存在借款人為逃避債務下落不明拒不到庭等情況,僅憑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雙方的借款關係。


此時,原告應積極配合法院找尋當事人的下落,若無法找到,法院也不宜再繼續進行審理,應當做好原告的法律解釋工作,先撤回訴訟,待證據充分後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宜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被告進行開庭,開庭後證據不足必然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也無法就同一借款糾紛再行起訴。


借款事實能夠查明情況處理

若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比如借款有借條、債權公證書、交付憑證等,此種情況下即使借款人不到庭也可以查明案件事實。若借款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可以採用公告方式或缺席審理的方式進行。


民間借貸出借人需注意法律問題


一是借款要謹慎,借出去容易,要回來難,借款前要充分考慮評估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借款用途等。

二是借款手續一定要完備,僅有借條肯定不行,還必須有交付憑證等證據,手續完備才能保證到時候萬一發生糾紛後能夠維權。


長安法律人


說實話,除非有特殊的情況,比如原被告之間賬目往來頻繁,擔心原告故意不提交其它銀行卡上的還款記錄之,或者與案外人有關的大量代收款擔心無法說清,被告缺席,無疑是加重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對原告不利。

有轉賬記錄的但沒有借條的,有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可能會因無法確認轉賬性質而敗訴;有借條但沒有轉賬記錄的,又因為民間借貸是實踐合同,同樣有相當的可能被駁回,尤其是金額較大的情況下。

看吧,上面的情形裡,被告出庭的情況下,法官可以詢問被告大量與案件有關的細節,絕大多數人,在這樣的壓力面前,漏洞百出,無法自圓其說,迫使其自認,如此,能夠查明事實。

被告缺席,單方面審核原告證據,對證據的要求高得多。但也有低的一面,法官一般僅考慮證據外觀是否達到證明的目的,對於有被告簽字的借條,原則上不會主動鑑定,這算是被告放棄的質證的權利所必然帶來的後果。

可能有人問了,原告如果故意簽了被告的名字,被告又不去開庭,豈不是壞事了?非也,對於被偽造證據的一方,有充分的救濟途徑,我本人親自代理的案件,因原告可能涉嫌偽造證據,已經裁定發回重審。即便案件已經生效,通過再審也可救濟。

說了半天,現在要下結論了:對於被告(故意)缺席的情況下,原告只有努力找到儘可能充分的證據,如果這個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這樣的證據,那麼誰也幫不了你,包括法官在內。


補充一點,這個答案主要寫的是,被告通過缺席制度坑原告,我在頭條的另一篇文章裡,論述了原告通過缺席制度坑被告的方式以及救濟途徑,歡迎閱讀。


不清楚的,請評論區理智留言。


陸駿秋律師


一般來說,被告缺席對於原告是比較有利於。被告缺席,那就視為被告放棄舉證、質證、答辯等訴訟權利,所以法院基本也是根據原告的舉證和陳述進行事實認定,並作出裁判。

當然,因為被告缺席很多事因為地址無法送達等原因,這樣就需要通過公告送達,導致整個訴訟週期相對較長。

另外,被告缺席也不一定就對原告有利。原告舉證的證據若是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那這個沒問題。若是舉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主張的事實,那被告缺席反而是不利的情形,不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明。因為被告缺席,無法通過被告自認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所以原告的舉證必須更加確實充分。若原告舉證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那需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責任,法院就有可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例如民間借貸來說,若是原告有借條和轉賬憑證,那這個事實是相對清楚,被告缺席,對於原告是比較有利。若是原告可能僅有轉賬憑證,若沒有其他證據材料,而被告又缺席,那這個案件事實就比較麻煩。


葉律師


一般來說,被告缺席,對原告是最有利的。

這種情況下,因為沒有被告的參與,庭審就變得比較簡單。原告只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即可。

例如,對於借貸糾紛案子,原告只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錢借給了被告(借條證明)並且已經實際支付(打款憑條、銀行流水可證明)即可,至於被告是不是後來還了,還了多少,無需原告舉證,被告不到庭,可以推定沒有歸還。因此只要原告證明錢借給被告了,法院一般會判決原告勝訴。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民間借貸案件被告缺席的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可以看出適用缺席判決就是的,但是缺席判決也需要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自己的觀點。被告缺席並不是說原告的案件全部勝訴,仍需要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原告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按照法律法律缺席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就是的。


濟南王景生律師


按照法律程序處理即可。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並不會危害到原告的權益行使。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