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是不是就等檢察院的起訴呢?有什麼事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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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刑事辯護律師,經常會從一些諮詢的當事人口中聽到諸如:拘留後做不了什麼事只能等檢察院批捕;逮捕後做不了什麼事要等審查起訴;偵查階段沒有卷宗律師能做的工作就是會見;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出具法律意見書沒用,還是要等法院判決。

我問當事人,這些都是聽誰說的,當事人說是之前的律師告訴我的。

律師如果因為時間緊張,沒有辦法投入足夠的時間、精力來處理一個刑事案件,可以婉拒當事人的委託請求;律師如果專業水平、能力有限,基本的原則是不要給當事人造成誤導。

不少當事人已經能夠理解,對於確實存在無罪、罪輕辯護空間的刑事案件,越早解決問題越好。這一方面是當事人希望能夠早日獲釋,同時也有司法實務中的共識,案件拖得越久,解決的難度就越大;另一方面,從大的概率上來說,刑事案件中因為不批捕、撤銷案件、不起訴而實現無罪的案件,遠遠超出法院最終作出無罪判決。

首先,當事人被拘留後,有37天的黃金救援期,此階段刑事辯護的核心工作是阻擊公安呈捕、阻擊檢察院批捕。這個階段雖然沒有卷宗材料,但是律師通過會見溝通(向當事人瞭解公安訊問的內容,能初步把握辦案機關的指控思路;向當事人瞭解案件基本事實、涉案公司的具體經營模式,判斷該模式是否能夠定性為犯罪,以及定罪量刑的關鍵點在哪裡),通過外圍調查、與辦案機關溝通了解案件情況等多方面,確定案件無罪、罪輕的核心事實、證據、辯點,向辦案機關出具法律意見。

其次,即使當事人被批捕,刑事案件仍是在公安階段。不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後面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對應的辦案機關對案件都有做出“處理”的權力,是移送還是不移送、是起訴還是不起訴?這一方面需要辦案機關查明案情,另一方面需要辯方“協助”辦案機關查明。

刑事辯護,從來都不是一個坐等的過程。

當然,對於某些一點辯護空間也沒有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坐等。

一點辯護空間也沒有,會是什麼樣的案件呢?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刑事拘留後,不一定就是等著檢察院起訴,中間還隔著檢察院批捕程序,檢察院批捕後,才進行到檢察院起訴。



一、刑事拘留後,案件發展進一步是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批准逮捕之後,才進行到檢察院起訴;

也可能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走不到起訴程序了。

二、案件辦理程序,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偵辦~刑事拘留~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提起公訴~法院審判。

但是,在上述案件辦理進程中,案件可能在上列任何一個環節終結。

三、一般情況下,除少數案件由檢察機關偵辦外,多數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四、刑事拘留後,在限定時限內,未查明違法犯罪事實的,不能提請逮捕的,必須予以釋放;

或轉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五、公安機關查清犯罪事實後,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獲得批准後,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送交指定的關押場所關押,案件移送檢察院。

六、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起訴,提請法院依法審判,並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

但是,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後,也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免予起訴、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所以說,刑事拘留後,不一定進行到檢察院批捕、起訴,當然也就進行不到法院審判程序了。



z山海


個人觀點,不代表專業意見。

刑事拘留之後,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既然是拘留,那麼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對於嫌犯人與家屬需要注意有以下幾點。

1、涉及的罪名。既然是刑事拘留,那麼嫌疑人涉嫌的肯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面的罪名,當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罪名,可能在起訴的時候會更改,這並不是錯誤,例如開設賭場罪與賭博罪,可能嫌疑人是以賭博罪立案偵查的,但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行為更像是開設賭場罪,那麼最後以開設賭場罪起訴也是可以的。

2、時間。很多人關心的是拘留的時間,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不學習法律的人可能看不懂,這裡用一個簡答的例子說明一下:

張三與李四打架,如果張三被刑事拘留,那麼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為7天,隨後可能會取保候審或是逮捕。

甲乙丙丁四個人打了李四,如果甲乙丙丁四個被刑事拘留,那麼他們四個人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為30天,因為是結夥作案。如是公安機關提出逮捕請求,隨後人民檢察院有7天的審查逮捕的時間,也就是說原先30天的基礎上還得加7天,也就是37天。

3、強制措施的變更。被刑事拘留了,如果辦案民警通知家屬送保證金或是提交保證人,那麼表示可能嫌疑人能夠被取保候審。如是辦案民警通知家屬拿逮捕通知書,那麼嫌疑人代表被逮捕,也就是說暫時出不了看守所了。

4、羈押的地點。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地點是在辦案部門所在地縣、市級看守所,但有些縣級看守所沒有關押未成人和女性的地方,所以辦案部門會將人送往市級看守所。所以家屬在得知親屬被刑事拘留,要問明在哪裡關押。

5、送物品。家屬給嫌疑人送衣物注意衣服不能有鐵質的東西,鐵紐扣也不允許,冬天最好的是線衣,如果嫌疑人是近視,送眼鏡要注意要求是:塑料鏡框,樹脂鏡片。

刑事拘留之後,嫌疑人將面臨變更強制措施,當然家屬也是可以申請對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的,但是能不能取保候審還得看案情,如果不能取保候審,那麼嫌疑人會被逮捕。不管是取保候審還是逮捕,接下來等待要麼是被提起公訴,要麼是查實後撤銷案件,當然撤銷案件的還是少數。


月球賊亮


刑事拘留後是不是就等檢察院起訴了?

不是這樣的,中間還有好多程序。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後,調查取證,抓獲嫌疑人,採取強制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後繼續偵查取證,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做出不同處理。

1.經調查,如果不構成犯罪,應當立即釋放,撤銷案件。

2.調查取結果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犯罪性質及罪名較輕,可以採取取保或監視居住措施,公安機關會為嫌疑人辦理相應的強制措施,釋放嫌疑人,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經調查嫌疑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犯罪的性質及罪名較重,則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批准逮捕,如果經審查不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節較輕取保候審可以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有這三種情形之一的,不批捕。公安應立即釋放嫌疑人。

對於逮捕的嫌疑人經偵查,調取案件全部證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做不起訴處理。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作為嫌疑人家屬,可以委託律師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瞭解涉案情況,如果是人身傷害類案件,可以替嫌疑人賠償被害人損失或退陪贓款,為嫌疑人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



刑律說法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後,就失去了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他自己無法獲得外界的信息。

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的偵查開始採取的措施,公安機關大量取證是在刑事拘留之後,這個階段是決定嫌疑人命運的最關鍵的階段,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大部分證據,公安機關都是在這個階段得到的。

所以犯罪嫌疑人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充分的行使辯護權,得到有效的辯護,是重點要注意的。


德州律師曹順海


被刑事拘留後,要怎麼辦?

怎麼辦?!找辯護律師啊!不要傻著什麼都不幹,那就真是任人宰割的羔羊了!

不要覺得找律師就是花錢,這麼想的人根本不用看下去了,以後出了事就等著吃牢飯就好了。

自由最重要!

先說點程序,刑事拘留後,需要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檢察院若認為案件需要起訴到法院,才會提起公訴。

主要說律師的作用。

自保,不能只靠自己。

在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聘請辯護律師了。這是可以保障自身權利的最好方法。

此時,律師可以在除了進行會見之外,還可以將會見中所瞭解到的,關於案件的情況,及時向偵查機關反映,則很有可能達到取保候審的效果,甚至取得不批准逮捕的結果。

最關鍵的是,辯護律師可以在會見的過程中,以合法的方式將偵查機關在訊問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情況,進行提示,如要仔細閱讀筆錄、若筆錄中出現沒有說過的話要拒絕簽字等。

這樣,偵查機關便無法更容易的獲取到,使原本可能出罪的嫌疑人入罪的證據。

而且對於偵查機關可能出現的一些不利於嫌疑人的行為,嫌疑人也可以在與律師會見的過程中,及時告知,律師可以將情況通過法律意見書,告知檢察院,或讓檢察院進行監督。

最後,關於請律師的問題,牙疼不能找骨科這個道理誰都懂,律師也要找專業領域的律師。這樣,才不會請了一個律師來坑自己。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這是有關刑事案件程序的問題,我試著回答。

刑事拘留後不是等起訴,換句話說,刑事拘留後的下一個環節不是起訴,或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就必須要進入到後續的批捕、起訴、審判等階段。也就是,被刑事拘留的人並非是必然要被審判有罪的人。

我們知道,刑事拘留是一種被羈押限制自由的強制措施。它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都是強制措施,但其特點是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適用。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短暫強制措施,它的目的是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順利進行,而提供的保障手段。

那麼,什麼是刑事拘留呢?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現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些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檢察機關刑事拘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1、犯罪後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由此可見,有權決定採用刑事拘留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自行辦理的自偵案件(法律修改後,檢察機關管轄的職位犯罪案件移交監察委,案件減少),也可以決定刑事拘留。


當然,對刑事拘留法律規定了嚴格適用對象和條件,不是隨便都可以運用的,它必須是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刑事訴訟活動的推進,偵查機關要對就拘留措施予以按時限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辦案機關應當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經訊問有證據證明被拘留人,犯有罪行需要逮捕的,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刑事拘留的期限是7天,如果超過時間必須經過上級審批,辦理嚴格的延期手續,否則即違法。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延期為14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則可以延長到37日。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

刑事拘留後的下一步,就進入逮捕環節。如果符合逮捕條件,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就被逮捕。而逮捕後,案件退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後,才能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批准捕、決定逮捕和提起公訴的權力,並對偵查、審判等所有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對於被拘傳的嫌疑人及家屬,需要注意的是,拘傳是法律規定時間強制措施,必須服從不得抗拒,否則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如果其親友在現場謾罵、圍攻和毆打辦案人員,致使被拘傳人逃脫,將可能違反治安法規或刑律,被追究責任。


伏龍蘇


兩份會穿越時空的CT報告單:

柳林縣人民醫院CT科2018年2月9日拍片,2019年3月9日由無醫師資格證(不具備出CT報告單)張豔梅單獨出具的CT報告:報告醫師與審核醫師都是張豔梅同一人所為。

CT片拍片人王衛信沒有大型醫療設備上崗證。

而該CT報告單卻在2018年了3月5日公安的送檢材料中和檢驗材料中就己經有了。

更奇怪的是2018年3月5日還是由柳林縣人民醫院CT科對同一患者拍片,還是由柳林縣人民醫院無醫師資質人員張豔梅單獨出具CT報告單。而這張CT報告單出具的時間卻是在2019年4月9月,歷時400天之久。更奇怪的是在這400天之中,這張CT報告單又出現在公安的送檢材料中和檢驗材料中,並以這兩張CT報告單作出了相對應的鑑定結論。

柳林縣人民醫院CT科無醫師資質人員張豔梅單獨出具的這兩份對同一患者CT報告單反而比呂梁市人民醫院耳鼻喉科對同一患者經醫師會診的住院治療診斷意見更加權威(在鑑定人員心中)。

最關鍵的是:在2018年3月5日的送檢材料中,和鑑定機構在2018年3月5日檢驗當日,張豔梅單獨出具的CT報告單還沒有作出來,怎麼就可能被送檢和採用了呢?

真實案件詳情請搜索《兩份不一樣的CT報告惹事端》

刑事案件的鑑定文書編成了科幻穿越劇!icon查看圖片icon查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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