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試用期到了,領導要在加試用3個月,還要不要在這個公司就職?

優質小大人


一般一個月試用期的,可能因你的工作性質不同才三個月,但不管多少個月,按常規試用到期了,老闆中意就留下,否則拿工資走人的,但還要你再試用?顯然你的工作老闆不滿意是在委婉的不留讓你走人哦?。


順心191887499


關於入職試用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你的情況要根據兩個具體可能去判斷:

1、和公司約定了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這對你首先要自我分析,是工作做的不到位,還是在哪方面觸動公司原則,引發公司調控。如果是自身原因,建議可以再試用3個月。(2)如果從自身原因分析你很勝任這份工作,並且無不恰當表現。那可能就是外在因素,幾個方面,公司的用人規劃,辦公室政治。如果是公司有意縮減人員,或者攪入辦公室政治,得罪了上司,有意穿小鞋。可以和公司敞開談判,力述自己勝任工作,能給公司帶來價值。如若公司沒有明確答覆就可以放心大膽的走人了。

2、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如若屬於這種情況,那就是公司自己觸碰法律條款,公司這樣踐踏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徑,足以說明人事部門不夠規範,公司的信譽也有待質疑,談不上是好公司。你可以大度的走人,當然想維權也是可以的,但是會弄得比較心累,看你自己的想法和精力了。


卟哩卟哩


試用期是一個公司為了考核新員工是否適合某個崗位的工作而設立的考核期,一般試用期就只有三個月,試用期結束,新員工需要經過答辯和轉正審核,通過後就可以轉正。

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你的答辯結果不理想,領導不太滿意,要再觀察你的表現,應明確告知你要延長試用期的理由,並且把對你的期望說清楚,讓你明白有什麼地方還需要提高,這才是正確的做法,如果只是告訴你延長試用期,卻沒有給出充分的理由,就是忽悠人的表現,那真沒有必要留下來。

另一種情況就是確實你沒有符合要求,達不到人家的期望,領導想再觀察觀察,這個時候你得平衡下,是你的能力真的沒有達到要求,還是這份工作太難表現你的優勢,想想如果再做三個月,你能否會有所提高,能不能達到領導的期望。如果覺得有必要再努力一把,可以繼續,你得更加努力才行,否則還不如重新找一份合適的工作。


職場高見


試用期時間的長短,勞動法有具體規定。如果覺得有違勞動法,可以提出異議,這沒有什麼不妥。

但實際的問題是,為什麼會延長試用期,這個問題需要探討一下,有幾種可能:

1、你的工作並沒有可圈可點之處,雞肋一樣的感覺,食之無味,丟之可惜,讓考核領導有點猶豫。

看過這樣一個故事,一作家聘用過一名女孩速記員,這個女孩幽默有趣,自帶一種歡樂氣質,遺憾的是女孩很粗心,常會拼錯字,記錄也不算快。作家幾次想要辭退女孩,但看到女孩陽光燦爛的笑容後,又改變了主意,她笑起來讓人心頭一暖,許多顧客也很喜歡她。

2、公司不規範,體制有問題。

3、無人可用的權宜之計。

問題的核心在哪呢?還是你沒有亮點,沒有足夠優秀的成績。

從上司或者是老闆的角度去出發,沒有誰會無緣無故放走一個優秀的人才,注意是“人才”。也沒有誰會讓能力特別強的員工坐冷板凳。

不管是不是正規的企業,老闆都是生意精。都會計算用你的性價比。你的工資=收益,可用可不用;你的工資=收益的幾分之一,那怎麼都要用你;你的工資<收益,那肯定讓你離開了。

所以,你要做的就是,問問你自己,你學了什麼?你有什麼能力?你做了什麼?你做好了什麼?做得比別人好嗎?受歡迎嗎?

正確地評估自己,認知自己之後,你再決定你的下一步。

天下的烏鴉一般黑,所有的企業都一樣,所有的老闆都一樣。

如果你自己不值錢,到哪都是一塊廢料。

記住,不會游泳,靠換泳池,永遠解決不了問題。

祝你好運!



佛曉


面對視法律為“兒戲”的公司,你覺得靠譜嗎?要我說,趕緊聯繫下家,辭職走人吧!在這樣不靠譜的公司工作,乾的越久,損失越大。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試用期的次數是這樣規定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約定好的試用期怎麼能說追加就追加呢?也太不拿法律當回事了吧?如果公司是縮短你的試用期提前給你轉正的話,我倒是鼓勵你留下來好好幹。

  • 公司之所以要加試3個月,某種程度上,固然有你在這3個月試用期中的表現讓公司感到有不滿意的成分,追加試用期是想對你進一步考察;但這不能以違反法律為前提。

  • 另外,還有兩個主要的目的。

一個是,公司想多使用3個月的廉價勞動力。

因為,員工試用期的工資只佔轉正後工資的80%。

另一個是,公司不想給辭退時的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用給經濟補償的。如果追加延長3個月的試用期,公司感覺你不合適辭退你時,就不給你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啦。

試想,公司連這麼點”蠅頭小利“都在”算計“員工;轉正後,公司能善待員工嗎?員工能得到理想的工資報酬嗎?一個視法律為”兒戲“的公司,能有安全感嗎?員工的合法權益能得到保障嗎?

我看未必。

下決心走人吧,這樣的公司不值得留戀。

【歡迎關注@職場心語劉,20年私企工作心得,樂於與您分享。】

職言心語


對於與這個問題題主不要考慮太多了,你既然已經工作了三個月了,那先確定一下這三個月你是不是問心無愧,如果是便好說。還有公司有沒有給你交社保,如果沒有交社保直接和HR說,不給你補而且還想趕你走的話,那就不用考慮情面問題了,直接告訴她必須給補償要不然就走法律程序,打電話給公司註冊所在地勞動糾察大隊,到時候公司面臨的懲罰就不是補償這麼簡單了,這種結果作為HR是不願看到的,如果有那HR就等著下崗吧。同樣都是給人打工HR也沒必要讓自己陷入兩難,直接正常做就可以。

相反如果公司沒有違反什麼勞動法之類的法律,還讓你繼續試用,很明顯就是要用你的廉價勞動力,你的工資只有轉正的80%,不給你轉正對公司自然沒什麼壞處。那你就要想好了。明智的選擇是換個地方,但如果你覺得這地方還不錯,在廉價三個月也是可以接受的,那就安穩的待著就可以了,只是如果沒有合約牽制的話,之後再給你來個半年,然後開了你,你覺得怎麼樣,自己想想吧。

原則性的底線就是:你不為難我,我也不為難你;你若為難我,定不讓你好過。

送題主兩句話:同是打工族,莫怕主子易;如有真才華,天下是我家。



獵傭


這家公司很不規範,建議探一下領導的口風,加試用期的原因是什麼,如果自己不同意延長試用期,是否就不能留在公司了?

如果領導的言外之意如此,那建議你不置可否,每天正常上下班,但是私下開始尋找更好的工作機會,三十六計走為上計。

這家公司明目張膽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我認為不是一家值得留下的公司。勞動法規定不論勞動者工作時間長短,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只能與單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在決定是否留在公司之前,還有幾個因素需要考慮一下。

試用期的工資與正常工資是否有所不同?

勞動法中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正常工資的80%。如果該公司試用期工資和正常工資一樣,那員工是否在試用期內對工資沒有影響,至少暫時沒有經濟方面的損失,建議員工可以從容地騎驢找馬。

最好能弄清楚領導,要求再加試用期的原因。

勞動法中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經濟賠償金。如果領導希望延長試用期原因是想在未來三個月中,隨時保留開除你的權利,那領導就大錯特錯了。

因為試用期不能延長,只要你繼續留在公司,相當於你已經是正式員工,將來領導就算要開除你,也是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以沒過試用期為理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題主完全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期限籤的是幾年?

除非題主簽了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才可以規定三個月的試用期,否則約定的三個月試用期也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儘管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按慣例都會與勞動者簽訂三個月的適用期,但是隻要公司沒太出格,一般勞動者也不會太糾結這些事情。

反過來,如果用人單位想以此為依據侵佔勞動者應有的個人權益,那勞動者就應該拿起勞動法這個武器來保護自己了。 要知道,合同中違法的條款是沒有法律效用的。

【總結】試用期已過,公司就應該給出結論是否通過試用期。如果公司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那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大家也能彼此省掉更多的時間成本。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判斷遲疑不決,甚至需要再延長試用期來繼續判斷,那也從側面反映了公司的優柔寡斷,缺乏判斷能力,或者就是找藉口剋扣員工。

總體來講,這個公司不太靠譜。 建議題主有合適的機會還是儘早另謀高就,以免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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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綠皮書


主要還是看你對這個公司,對這份工作的期待,滿意程度。如果你非常渴望這份工作,待遇也很滿意那可以繼續做,可能這個公司要求高,你這三個月的表現還達不到要求。那再給你三個月試用期也是給多一次機會。

如果是小公司,待遇低這種情況直接走了……


名名皮具


待下去你以後也不會好過,領導不按承諾規則行事,算不入流公司,老鐵你看著辦。


快樂一念間


關於以上問題,我個人的觀點是:一般我們去任何一家公司去任職,老闆或相關領導都會給出一個試用期時間的明確說明,有提前或者稍微延後的偶爾情況,但是延後三個月個人覺得有點太過了,或者是你的工作沒有得到他的認可,只是找藉口想讓你知難而退而已。以免他提出來解僱搞得大家難堪,這種做法比較委婉些而已,如果是這樣覺得沒有必要繼續浪費大家時間,另外尋找機會對你可能更有幫助。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現在只是暫時性的急需用人期,不想你離職,等忙完這一陣又不想留人,因為他知道現在只是暫時性的缺人!所以你這種情況,只是用人單位用來招些臨時工的一種表現,綜合以上情況,不管是哪一方面都覺得沒有必要繼續留下來任職的必要,希望能幫助到你,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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