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怎么认定?如何收回?

用户57650568310


农村闲置土地,包括两部分,一是农民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二是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未及时开发利用而闲置的土地。我国土地资源非常宝贵,是世界上人均土地资源较少的国家,不管什么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都是不应该的,如果不能及时整改,都应该收回已经批准的使用权。

农民自身原因形成的土地闲置,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农民的承包地,因为效益低下,或者农民外出务工劳力缺乏无法耕种造成的土地闲置,也称为土地撂荒,这种现象现在在农村非常普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期间,村集体是不可以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的,但如果农民违背承包协议,人为造成土地闲置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规定是,不管什么原因,农民人为对承包地抛荒两年以上不耕种,村集体就有权收回承包地。至于如何收回,土地承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土地承包权是以合同形式认定的,收回土地承包权也应该像当初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样,由村民代表研究同意,村委会正式向承包户下达通知,废除原来的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权,并报乡镇和县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农民造成的闲置土地,还包括一种非农业用地,即农村的宅基地。宅基地的性质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申请使用。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民申请宅基地被批准获得使用手续后,应该在两年之内将开工建设。如果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村集体也有权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农村的一些老宅基地,在房屋倒塌以后,农民又超过一户一宅的规定,无法重新建设时,也要由村委会收回使用权。但规定是规定,农村到现在为止,实际上很少发生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事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也要报原批准单位备案,废除原来的宅基地使用证。

另外,农村土地被征用,征用单位长期未进行建设,这也属于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性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不动工建设,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不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造成征用单位未能按时开工,这种情况不应该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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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收回分类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常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将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以使国家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并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按补偿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偿收回,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有偿收回;一类为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及因闲置土地二年以上、擅自改变用途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无偿收回。

2、闲置土地的认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主要有: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3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其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4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三是非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

法律之所以规制土地闲置的行为,由于土地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国家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却不按期进入开发日程,将土地长期搁置、造成土地浪费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土地使用者在实际动工迟延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因此,以土地闲置的期限作为唯一标准有违公允。从立法宗旨来看,土地使用者有能力开发但有意囤积土地、拖延开发的主观目的是认定闲置土地的重要标准。

3、闲置土地收回性质

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对闲置土地的收回依据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也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因此,对闲置土地收回是一种行政行为,还是一种民事行为,历来颇有争议。

从已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发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97年10月30日在《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中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对闲置土地的收回行为性质已经明确为行政行为。

4、土地收回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

当土地使用权在被有偿收回时,抵押权人可以利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特征,通过对土地使用权的代位物即补偿金行使抵押权,但因土地闲置,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时,抵押权随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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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收回分类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常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将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以使国家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并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按补偿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偿收回,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有偿收回;一类为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及因闲置土地二年以上、擅自改变用途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属于无偿收回。

2、闲置土地的认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主要有: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3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其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4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三是非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

法律之所以规制土地闲置的行为,由于土地资源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国家为了避免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却不按期进入开发日程,将土地长期搁置、造成土地浪费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土地使用者在实际动工迟延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因此,以土地闲置的期限作为唯一标准有违公允。从立法宗旨来看,土地使用者有能力开发但有意囤积土地、拖延开发的主观目的是认定闲置土地的重要标准。

3、闲置土地收回性质

目前,土地管理部门对闲置土地的收回依据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也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因此,对闲置土地收回是一种行政行为,还是一种民事行为,历来颇有争议。

从已有的法律规定分析发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97年10月30日在《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中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对闲置土地的收回行为性质已经明确为行政行为。

4、土地收回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

当土地使用权在被有偿收回时,抵押权人可以利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特征,通过对土地使用权的代位物即补偿金行使抵押权,但因土地闲置,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时,抵押权随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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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要求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尤显突出,而闲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的收回程序,在第十四条有所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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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目前闲置撂荒的土地很多,但是要想收回去,好像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今的农村土地不比过去,过去有地就有粮食吃,就意味着饿不死,现在的农村土地同样值钱,但是却很少有人会通过种粮食来变现,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就撂荒了农村的土地,跑到城里去打工赚钱去了。那农村这么多闲置土地该怎么办呢?



农村有很多土地就那么扔在地里白白荒着,真的很让人心疼,我记得今年跟老爹一起去地里种地瓜的时候,老爹还指着满山好多撂荒的土地在那说,“你说这地就这么荒着,真是看着就让人心疼啊,过去的人看见地比看见自己家人还亲,现在怎么就没人种了呢”,所以老爹都70多了,还是舍不得家里那一亩三分地,一年到头的种着,让他来城里住两天人家也说走不开。


农村的土地在那闲置着,但是不管村里还是乡镇却不能随意收回,根据现在的土地政策来说,农民对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拥有承包权、使用权、依法流转所承包的土地等权益,所以说土地扔在那里不种可以,但是你随随便便的给人家收回去就不行。而且关键问题在于现在农民虽然不怎么种地了,但是说实在的留着土地还可以享受将来征地带来的利好,没有人会将土地白白的交回村里。

如果说上级部门批准了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作为公益用地或者工业用地,那也要有完整的手续、批文,村委和乡镇相关部门在确定好征地赔偿后,双方达成协议,才能够征用闲置的土地,否则不能无故收回。而且现实生活中,即使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了,只要还没有开始动工,很多农民就会见缝插针的,依然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一般村里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农民种点地也不容易,只要在闲置期间可以继续种,但是一旦开始动工要立刻清理,不清理也不会再有赔偿。



如果土地被用作工业用地了,可是厂房、设备啥啥没有,而且迟迟不动工的话,期满三年,相关部门有权利对于这块没有动工的闲置土地进行收回,不像在农民手里时那样,即使闲置撂荒也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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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收回闲置土地是防止“炒地皮”,等拆迁投机行为。因此,收回闲置土地不是行政处罚。具体判断标准为:未进行实质开发满两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利人可收回,或解除合同。进一步判断标准为项目总投入的25%,低于可收回,但出让方的原因不能开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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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三年以上,收为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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