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隋朝,唐朝都實行均田制,他們的均田制有啥區別?

執子情說


我個人理解,幾個時期均田制最大的區別在於:北魏均田制只是為了恢復農業生產,把農民當成奴隸捆綁在土地上。而唐朝的均田制是和府兵制配套的,兵農合一,初唐強大的戰鬥力就來源於自耕農提供了大量優質兵源。隋朝介於兩者之間。

單純從均田制三個字來看,從北魏到唐朝沒有實質性變化

都是給漢人分配土地,因為只有漢人擅於耕種。

人口少的時候連老人耕牛都能分配田地,分配的土地數量多,年齡範圍也大。人口開始增加之後,就只給壯年男女分配土地,土地數量減少,年齡範圍也縮小了很多。比如北魏是從15歲分配到70歲,而盛唐是23歲到57歲。

這種方法非常有利於戰亂之後恢復農業生產,並把農民限制在土地上不能移動,提高了國家的國力恢復速度和內部穩定。

但無論北魏、隋、初唐,都有外憂內患,戰爭非常頻繁。於是,起源於西魏的府兵制就體現出幾個王朝基本國策的差別了。

西魏和之前的北魏,士兵都是來自鮮卑族,當時兵農分離,鮮卑人只負責打仗,也不用繳納賦稅,漢人只負責耕種,國家賦稅基本上來自這些人。

(西魏太祖宇文泰)

但長年征戰兵源開始不足,於是從西魏宇文泰開始,招募漢族地主豪強加入軍隊,同時這些人的私人部曲也成了西魏的正規軍。這時的府兵制與其說是募兵,不如說是募將。這些人本身是有土地的,又依靠戰功有了更多的土地,他們的參戰,是為了爭取家族在西魏政權中更高的政治地位。

但口子一開,就分不出大地主、小地主和普通自耕農了,大量的小地主和自耕農也開始加入軍隊,兵農分離逐漸變成兵農合一。隨著漢人逐漸通過軍功進入鮮卑政權的高層,民族融合的速度也加快了。這個過程是個長期演化過程,從西魏到北周,再到隋,最後到初唐,才徹底取消了職業士兵,自耕農成為唐王朝軍隊的主體。

府兵制需要士兵自己負擔大部分武器裝備和部分糧食,甚至要自己準備馬匹,這是府兵制最大的優點,國家在軍事方面不需要太大的花費。

但無論刀劍弓矢還是馬匹,都是一無所有的佃農、農奴等無產者無法承擔的,只有家有餘糧的自耕農才能負擔得起。當然,地主貴族也能負擔得起,但畢竟地主貴族數量有限,只有基數龐大的自耕農群體,才能讓初唐時期徵兵成為一件很輕鬆的事情,甚至可以優中選優,選擇身體素質好、準備更充分的士兵入伍服役。

總之,北周時期的均田制只是農業生產恢復的一種手段,而初唐的均田制實現了兵農合一,保證了國力迅速恢復、人口增長的同時,還能夠有足夠的優質兵源。同時,初唐開疆拓土的勝利,又為均田制提供了更多可供分配的土地,形成一個良性循環,這是初唐戰無不勝的根本原因之一。

等到武則天時期,唐王朝國家行政體系整體腐敗出現,政治風氣開始惡化,權貴階層日益膨脹,加上人口增長速度超過開疆拓土速度,已經沒有足夠的土地分配給新增人口了,均田制開始失效。與之對應的,府兵制也隨之崩潰,到盛唐時期只得徹底改為募兵制,唐王朝的軍事實力也每況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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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談答案:北魏作為均田制的開啟者,授田範圍最廣,百姓可得利益最多。隋朝授田,對授田範圍進行縮減,百姓可得利益減少。唐朝授田擁有固定體系,且准許土地買賣,新增部分授田類型,但整體授田數量更少,最終兩稅法頒佈,均田制度瓦解。

北魏授田的開啟

北魏初期實行的授田制度是計口授田制,而計口授田制在原則上來說是以人口作為依據,然後平均分配土地的辦法。

之所以實行這樣的土地制度,是因為北魏在平定中原之前,是以遊牧為主的部落。而當拓跋氏擁有大片土地的時候,中原地區以及蒙古草原上遷來了諸多被征服的百姓。為了讓這些百姓安居樂業,為了能夠讓這些百姓能夠勞有所得,北魏便直接採用了計口授田制度。

  • 北魏的年代背景

北魏的計口授田制是在北魏初年的時候就開始採用的分配製度,計口授田能夠保證百姓從事最基礎的農業生產,幫助帝國提供源源不斷的糧食。

計口授田與之前的土地制度相差不大,只不過

老百姓擁有了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百姓從北魏政權的統治者手裡領取對應的土地,然後去勞作耕種,每年需要交納足額的稅務,剩下的通通歸自己所有。

每所餉給,計口取足而已

計口這兩個字自古以來就有著相對統一的標準,無非就是按照人口來計算,無論是計算土地、計算稅賦或者計算兵役。

  • 北魏授田的政治考量

授田制理論上來說是華夏第一個相對完整的土地對應法,北魏從某種方面來講,也開拓了歷史的先河。當然北魏的計口授田還是源於曹魏的屯田制度,至於屯田制度就不再過多解釋了。

北魏均田制的一大前提是北魏的官方有著對應的土地,我們不妨試想一下:如果北魏想要推行計口授田制度,可是推行到一半才發現官方壓根就沒有多少土地,給每個老百姓分的土地也僅有一點點,這樣的一種土地分配製度,

一來不能讓老百姓安居樂業,二來也是最主要的一點老百姓自己都吃不飽又有多少餘糧來上繳稅賦呢?

所以通過逆推,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如果北魏想要實行授田制度,就必須保證自己手中掌握足夠的土地。

而在當時的北魏政府統治之下,出現了大量的土地兼併,這些兼併不單單是富戶人家對窮苦百姓的土地兼併,甚至還有部分官府參與其中。

在北魏沒有實行均田制的時候,土地的分配是極不公平的,而且很容易引起動亂。

所以北魏的統治者實行計口授田制度第一要素就是必須掌握足額的土地,而這一個政策直接針對當時的土地兼併者,也就是世家大族。通過從世家大族那一方撈取對應的土地,然後分配給普通百姓,讓老百姓安居樂業,可以起到很好的穩緩作用和解決社會矛盾問題。

  • 北魏授田的約束水準

不久之後,北魏的土地制度從之前的計口授田轉變為了均田制。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北魏的均田制度要遠高於北魏的計口授田土地制度,北魏正在實行新一輪的轉變。

但是上個世紀的90年代,曾經有不少歷史學家對北魏的均田制度提出質疑,質疑聲最大的一點就是北魏並沒有將荒蕪的土地平分給普通老百姓。

與此同時對應的《敦煌資料》也直接證明北魏的均田制度其實就是佔田制度,它並不是將土地平分給百姓的。

於是我們不難得出一個結論:北魏的授田制度其實有著它對應的約束性,也有著對應的約束選擇。

當我們把北魏均田制度的所有現行政策拿過來就不難發現,所謂的均田指的是男子在15歲以上能夠分配40畝的土地,女子分配20畝的土地,與此同時對應的奴婢也會擁有部分土地。請注意這些土地有一個前提,它是露田。

與除了上述土地之外,還有一部分土地叫桑田,每一個成年男子都可以擁有20畝的土地,這一部分土地不用還給官府。而上述的土地在土地的主人去世之後,必須將土地再一次還給官府,進行二次分配。

並且北魏直接點明:所有的露田都不准許買賣,土地給誰就只能是誰的,這一點很好的抵禦了土地兼併現象。

  • 北魏授田的百姓呼聲

整體來看,北魏的授田制度有著一定的約束,向更多的時候是大家對北魏授權制度的質疑。

可即便如此,北魏授田制度一經開啟,便飽受老百姓們追捧。

因為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封建王朝時期有土地就擁有了一切,只要有土地就可以種糧食,就可以種莊稼,然後填飽自己的肚子。

北魏授田制度最開始運行的非常不錯,老百姓們也能夠保證有田可種。

但是北魏土地的最大缺陷為:對於部分豪強屢次妥協,而且准許對應的奴婢、對應的耕牛擁有土地。這一部分准許的耕作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擠壓了老百姓原有的土地。但是在保證土地不可買賣的前提之下,能夠保證老百姓有一部分基本土地,而這一部分基本土地很利於北魏百姓的自給自足。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隋朝授田的正常運行

在公元582年也就是開皇二年的時候,隋文帝楊堅頒佈了均田令。

這一次均田令是在北齊、北周等前幾個國家的基礎之上再一次實行的均田令,而且此次均田制可以說是集齊了之前均田制的優勢,與此同時對之前均田制所出現的諸多漏洞進行填補。

均田令規定:男子只要成年就可以享有80畝地,除此之外還有其它土地,而婦女每人能夠享受40畝的露田地,至於婢女所能夠享有的土地和常人一樣。
  • 隋朝授田的限制

我們通過對上述隋朝的均田制度分析,好像和北魏的均田制度沒有什麼區別,甚至比之前的均田制度分的土地還要更加詳細一些,詳細到了成年男子在分配土地的時候享有的幾種土地類型。

但是非常抱歉,這僅僅是一個規定而已,而在規定之外,隋朝實行了另一項政策。

狹鄉每丁僅20畝

說好的每一個人都能夠分配到80畝土地,但真正落實的時候只有20畝土地。

這僅僅是開始,還遠沒有到結束,而當時貴族以及某些官吏享有某些優惠政權的上層人士,他們所能夠分配的土地甚至達到了上百頃。

而且這上百頃土地並不是普通的土地,是永業田

僅僅通過這一個角度就能夠看的出來,隋朝的均田制度已經發生了變化。隋朝均田制度更加偏向於富人,而不是窮人。

如果我們把北魏的授田制度當作向富人的短暫妥協,那麼隋朝的均田制度則是完全偏向。

  • 隋朝授田的注意事項

隋朝的授田制度和北魏相比還有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1.從公元582年開始,他們的永業田和他們的品級進行掛鉤。也就是說當官從政者,他們的土地最多可擁有百頃,最少可擁有40畝,官銜分別是王到都督。

2.土地的種類更多,其中還包括某些園林土地,比如桑樹和棗樹種植土地。

3.隋朝規定18歲為丁,21歲為成丁。只要年齡達到21歲就可以領取對應土地,到60歲將土地返還。

4.對應的奴婢他們所領取的土地和正常人領取的土地相差不大。

  • 隋朝授田的變化

我們在上文當中講到隋朝土地的變化,更傾向於富人而不是窮人,是因為北魏後期發生了系列變化。

這也就意味著隋朝的均田制度往往會受到北魏後期均田制度的變化,而北魏後期從之前的均田狀態慢慢的演變成門閥貴族侵佔土地的狀態。

所以隋朝土地政策對於當時的門閥更加妥協也在情理之中,而且因為隋朝的短命,這個妥協根本沒有來得及轉變。

唐朝授田的固有模式

等均田制度發展到唐朝的時候,進行了更加複雜的轉變,而且唐朝的年限壽命比較長,就意味著整個大唐帝國有著更加充裕的時間對均田制度進行大幅度的改革。

  • 沿襲北魏和隋朝的授田模式

首先北魏的均田制度和隋朝的均田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其中的不同之處也各有體現,而唐朝綜合了北魏和隋朝以及其他封建王朝的均田制度的經驗,進行了借鑑,

最終整合出來了一份屬於唐朝的均田制度。

這一部分整合,我們只能說均田制度變得更加複雜了,對應的土地種類也更多,比如職分田和公廨田。

  • 在原有板塊上的大幅度改變

唐朝的授田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轉變,這其中最大幅度就是土地可以買賣。

如果大家知道最開始北魏政權統治之下,為了保證普通老百姓能夠擁有固定土地,並且約束普通老百姓對固定的土地的轉讓和買賣的話,就不難理解唐朝此次變革究竟有著多麼大的影響。

唐朝政府明確規定:普通老百姓也好,官員也好,屬於你的永業田都可以進行隨機買賣,而且這個買賣政府不會橫加干預。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況,你之前的口分田也可以進行買賣。

我們能夠總結出這樣的一個結論,在唐朝時期的授田制度是准許大幅度買賣的,而且這一部分買賣絕大多數情況下政府不會參與。

與此同時對於不同行業的人也有著對應土地的發放,比如商人、比如官人。

  • 土地買賣的可怕後果

唐朝的土地改革重點體現在那兩個字,叫做買賣。唐朝的土地買賣只會無形之中加劇一個事情發生這個事情就是土地兼併。

在之前的時候土地兼併,可能當時的世家子弟、當時的官宦大族要考慮可能承擔的後果,想盡一切辦法動用一切手段,才能夠兼併一小部分土地。

而在唐朝時期,土地買賣已經被提上日程,且當地政府根本不會去作出任何的反制措施和舉動,就意味著土地買賣更加頻繁,土地兼併也更加激烈。

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眾,官無閒田,不復給授,故田製為空文

北宋史學家對於均田制的總結,也直接指出了均田制的大弊端。

授田制的初衷及發展衍變

授田制度最開始就是為了能夠讓老百姓有自己的土地,可以自給自足,可以自我耕種,與此同時能夠保證在自己耕種的土地上安居樂業,繳納足夠的糧食。

北魏時期因為當時比較特殊,對於均田制也比較嚴格,規定絕大多數土地都不準買賣,除非有極其特殊情況,也需要經過官府的簽字認可。

而在隋朝時候,因為隋朝的年限比較短,所以對於均田制度的控制力度、火候不到,更多的時候是沿襲了前朝對於均田制度的約束。

在唐朝時期直接承認了均田制度的可買賣關係,一旦承認可買賣關係,就會導致政府的實際控制土地日益減少,而當時的地方軍閥、門閥大家族、大勢力控制土地數量呈現指數式增加。

最終也就導致了:‘丁口滋眾,官無閒田’的局面出現。

在公元780年,兩稅法的頒佈則標誌著均田制度的最終瓦解。

歷史啟示錄

均田制度是一項非常好的制度,尤其是對於北魏而言,可以短時間之內穩住老百姓的心,更重要的是能夠提升國力,提升國家的可控糧食儲備。


但是在隋朝、在唐朝的時候,均田制度一度出現了諸多不可控的問題,而且慢慢的走向下坡路。


趣談唐宋元明清


所謂均田制,就是按照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均田制實行於北魏至唐朝前期,唐朝中期之後被兩稅法取代。均田制對於改變北魏初期北方戰亂造成的土地荒廢狀態,恢復農業生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均田制的發展

均田制的具體實施在北魏、隋朝和唐朝都各有不同,三個不同時期的均田制具體實施的內容:

  • 1、北魏均田制

北魏馮太后和孝文帝推行了均田制,是在北魏“均田授畝制”基礎上發展而來。其產生的背景是由於永嘉之亂以後,中國北方戰亂頻繁,導致大量土地荒廢,農業生產受到極大影響。北魏建立之後,逐漸平定中國北方,亟需一套有效的土地制度,來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

並且加之五胡入華以來,留在北方的豪強據塢堡而自立,北魏建立後施行宗主督護制,任命塢堡主為宗主,讓其管理地方,造成了塢堡隱瞞人口兼併土地等現象非常嚴重。北魏發展中後期,豪強兼併土地現象也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朝廷賦役,由此,北魏的均田制得以產生。

均田制內容

①十五歲以上男子授予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女子露田二十畝,桑田五畝,有時授田加倍。露田即無主土地,人口死後歸於官府,不準買賣。桑田為世業田,人口死後不歸官府。
②規定擁有奴婢和耕牛可以額外獲得土地,奴婢如普通人口授田,耕牛每頭授露田三十畝。
③十一歲以上不滿十五歲,或有殘疾者,授田按照一半計算。
④各級官員按照官職不同授予不同公田,即職分田,離官之後交付給後任官員。
  • 2、隋朝均田制

隋朝的均田制是在北魏均田制基礎上發展而來,相對於北朝後期門閥豪族佔田等現象,對均田制內容作出了一些改變。

主要內容

①官員可授予世業田,也按照品階授職分田,還設置為官署提供經費的公廨田。
②免除婦人、奴婢和部曲的租調,但也取消了他們的授田。
③隋朝十八歲為丁稱中男,二十一歲為成丁稱丁男,授予露田八十畝,六十歲還田。授桑田二十畝。
④貴族及官吏授田有優待,永業田也可多達百頃,職分田則數頃。
  • 3、唐朝均田制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和隋朝均田制基礎上發展而來,相對於北魏和隋朝的規定又有一些新的不同。

主要內容:

①在露田基礎上改為口分田,男子十八歲以上授予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
②對年老、殘疾男丁授口分田四十畝,守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畝,如果為戶主,授永業田二十畝。另外,商人、官人、道士、尼姑等也授田各有不同。婦女、部曲、奴婢不再授田。

③對貴族和官員按照品階授予永業田,另有職分田和公廨田。
④貴族官員的永業田可以買賣,平民的永業田也可以買賣。遷徙等特殊情況,口分田也可買賣。

二、均田制的發展及三朝的區別

均田制自北魏產生以來,直到唐朝,是隨著不同歷史時期做出相應改變的,從三朝均田制的內容來看,有著很明顯的區別。

  • (1)授田多少的區別

最為明顯的便是授田多少的區別,其中婦人、奴婢和耕牛的授田區別較大,北魏時期婦人、奴婢和耕牛都有授田,到了隋朝之後,隋煬帝繼位廢止奴婢和耕牛的授田。到了唐朝時,已經對於婦人、奴婢和部曲等人不授田地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這是在授田人口上的明顯差異。

  • (2)對於貴族授予田地情況的差異

首先北魏的均田制本來就是針對貴族豪強圈佔土地的一次改革,而北魏時期對於奴婢、耕牛等作出同樣可以授田的規定,是對於豪強貴族的妥協。相對於北魏,在隋唐時期的均田制,逐漸取消了奴婢和耕牛授予土地的規定,便是對於北魏時期依靠奴婢、部曲和耕牛等來多佔土地的情況。

但是相應的,在隋唐時期的均田制之中,對於貴族土地也逐漸有了優撫。隋朝時“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唐朝時“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各個爵位,授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這是在取消了從北魏時期允許貴族以奴婢和耕牛等來圈佔土地,到依靠明確規定給予優撫的轉變。

  • (3)官員授予田地的差異情況

北魏時期的官員,按照職位高低分別授予不同數量的職分田,這些田地並不能在官員離職後帶走,會轉交給後來繼任官職的官員,也就是田為官職所設。

而等到了隋朝時期,已經給官員授予永業田了,不必在離職之後交付給下任。而且,還專門設置了公廨田,以充當官員辦公經費。

唐朝時對於官員的授田,也同貴族授田一樣,按照官員品級授予不同的永業田,另外還有其他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作為官員俸祿的補貼,公廨田是官員辦公費用。

  • (4)土地買賣上的不同

在三個朝代均田制中,對於土地買賣的情況也有著很大不同。北魏時期的露田,不準買賣,而發展到唐朝時,口分田已經允許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買賣。

而北魏時期的桑田即永業田,可以買賣,但只限於超過按照丁口計算授予的桑田之外。唐朝時貴族官僚和平民的永業田,便已經可以買賣了。


結語

通過以上對北魏、隋朝和唐朝時的均田制進行盤點,北魏、隋、唐三朝的均田制雖然各有不同,但都是在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田地原則上基本相同。只是在各自具體內容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相應的土地制度也會隨著時局的改變而改變。在奴婢、耕牛等授田情況上,貴族、官員授田差異上和土地買賣上等方面的不同,都是在不同歷史時期根據時局做出的調整。


亭安讀書


從北魏到唐初的這段時期,實行的都是均田制。均田制實行了如此長的一段時間,可見必有其優勢,也能使國家達到民富國強的目的。

均田制的優勢

均田制是計口授田,把掌握在國家中的土地或者無主荒田,按照人口分配。

一夫治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

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於國家,而不是農民。因此,此種土地制度下的田地,買賣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約,從而抑制了土地的兼併。均田土地的還(還給國家)授(授予農民)的權力,始終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國家來調配。

均田制的優勢,是能大力促進農業的發展,使得大量勞動力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去。此外,還能加強皇權。使得朝廷直接控制的均田戶數量增加,在打擊了豪強的同時,亦加強了中央集權。

均田制的實施背景

均田制之所以能在北魏實行,就是因為當初人少地多。自西晉末年以來,中原地區長期遭受戰火,許多地方都已經沒有人煙。

自永嘉喪亂,百姓流亡,中原蕭條,千里無煙。
或死於干戈,或死於饑饉,其幸而自存者蓋十五焉(有人死於戰火,有人死於飢餓,能活下來的只有一半)。

在這種背景下,北方原本許多肥沃的田地,已經變成了無主荒田。這就使得均田制有了實施的物質條件,即朝廷手中有大量土地可供分配。

此外,因為北魏是由遊牧民族建立的政權,才開始的時候,對於中原地區其他民族的壓迫是十分嚴重的,各地人民反抗的浪潮不斷。北魏統治者為了緩和治下人民的矛盾,鞏固統治,也不得不解決土地和人民的結合問題,藉此穩固皇權。

從歷史根源上說,西晉時期已經實行過佔田制度,為均田制的實施突破了一定的桎梏。所以在北魏孝文帝時期,在綜合了以前的井田制、佔田制和計口授田制後,開始實行均田制。均田制並不是絕對的平均地權,而是讓富人的田地有一定限制,貧窮者有一個最低的保障,從而維護封建統治的穩定。

均田制在北魏、隋唐的發展

均田制的土地分為露田(不種樹的田地,發展到唐稱口分田)、永業田(桑田或麻田)、宅基田。

均田制在北魏的實施情況。男子15歲以上,授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給永業田20畝,如果該地不適合養蠶,則給男人麻田10畝,婦人5畝。此外,如果男子原先沒有宅基地,則三口之家給宅田一畝,有宅基地的則不再分配。永業田可以世代傳給子孫,而露田則需要在年老不交賦稅或者死亡時繳回朝廷。

北魏的均田對奴婢也授田。奴40畝,婢20畝,不給桑田。但是不適合養蠶的地區,麻田是照正常標準分配。奴婢全家有五口人,才能分一畝宅基地。如果奴婢有耕牛,一頭牛可以授30畝,四頭牛為上限。

此時,北魏的貴族和其他大地主,手下有大量的奴婢,多的甚至有五六千人。而北魏對於授田的奴婢數量,是沒有限制的。所以在均田制下,受益最大的還是那些擁有大量奴婢的貴族和大地主。他們憑藉手下的奴婢和耕牛,可以分得大量田地。這也是當初均田制能在北魏孝文帝時順利推行的主要原因。

均田制在隋朝實施情況。隋文帝時期,18歲(北魏是15歲)以上為丁。男丁授露田80畝,婦人40畝。此外,男丁還可以授20畝永業田。至於奴婢授田的數量,在隋文帝時候已經有限制,庶人家庭最多60個奴婢授田,親王級別的最多300個奴婢授田。此時,“丁牛”也不能授田。這種情況,反應的是隨著人口的增加,朝廷已經沒有如此多的可供分配的土地。

因為,在給平民分配土地的同時,隋文帝為了穩固自己的統治,在打擊舊的世家大族的時候,又在拉攏新的世家大族。因為他們構成了隋朝政權的支柱,許多人在朝廷上擔任了重要官職。

頒新令,制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
京官又給職分田(隨官職還授),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

除了百官,許多功臣勳親也分得了大量土地和奴婢,更加加劇了土地的不足,尤其是長安、洛陽這些勳貴扎堆的地方更為突出。因此在隋煬帝時期,對於婦人、部曲、奴婢已經不再授田。

均田制在唐初實施情況。到了唐高祖時期,武德7年,唐政府定下均田令。21歲到59歲為男丁,16歲到20歲為“中男”,18歲以上的中男,亦按男丁授予田地。男丁年60歲為老,稱為老男。

男丁授20畝永業田,80畝口分田。男丁到了60歲時,朝廷收回50畝口分田。等到該老男去世,再收回剩餘的30畝口分田。至於永業田,依舊是可以世代相傳。永業田是出生之後便分配,口分田是男子年滿18歲以後再分配。

至於“老男”、殘疾之人、寡婦等弱勢群體,可以分口分田30畝,永業田20畝,以此來保障生活所需。除此之外,婦女不授田。原先的部曲、奴婢等群體,也不在授田範圍之內

綜上所述,均田制在北魏、隋朝、唐朝實行的時候,最大的不同便是均田的對象發生很大變化。北魏時期,婦人、奴婢、“丁牛”都是可以授田的,隋朝到了隋煬帝時期,婦人、奴婢、部曲已經不再授田。到了唐朝,婦女、奴婢、部曲依舊不得授田。但唐朝人性化的地方,便是對寡婦這樣的弱勢群體,予以分配一定量的均田土地,以保證她們的生活。

其次,便是授田數量的不同,北魏時期,男丁只能授露田40畝,到了隋唐是80畝。

最後,是對男丁授田年齡的規定不同。北魏時男子15歲成丁授田,隋唐是21歲成丁(18歲已授田)。這背後深刻反應的是,統治者對百姓撫育理念的進步。賦稅、徭役從北魏、隋朝、唐朝是逐步減輕的。

魏、齊、周、隋兵革不息,農民少而曠地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眾,官無閒田,故田製為空文。

所以唐初期以後,尤其是安史之亂後,均田制逐漸崩潰。等到公元780年,唐政府開始實施兩稅制後,自北魏孝文帝以來,實行了近三百年的均田制便消失了。從此以後,土地私有成為封建社會不可逆轉的趨勢。


飛熊說歷史


導語

均田制作為一種土地制度,從北魏孝文帝時期開始實行,從唐代開元天寶年間逐漸瓦解。實行了長達數百年的時間。對中國的歷史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雖然均田制從北魏開始實行,此後隋唐又繼承了這一制度。但是北魏、隋朝和唐朝三個朝代之間的均田制是有很大的區別的。而且正是因為這些區別的存在才使得三個朝代有著不同的命運。


一、北魏――均田制的草創時期。

1、內容:

其實在北魏之前已經有過對均田制的嘗試。但是在此之前的一些朝代的嘗試並不成功。等到北魏孝文帝時期,由於土地制度的混亂。而且各種矛盾逐漸激化。已經嚴重威脅到了北魏的統治。於是馮太后和孝文帝決心改革這種混亂的土地制度,而且馮太后作為一個比較強勢的太后,在推行均田制的過程中雷厲風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北魏均田制的內容如下:

  • 丁男授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丁女授露田20畝。次丁男半之。次丁女則不受!
  • 露田一般加倍授予,已備休耕。在露田種植糧食。在麻田需要種植一定的榆、麻、棗樹。

  • 無論桑田還是露天,都不得買賣。年滿七十還有還田有官。
  • 奴婢的授田數量和普通的農民一樣,耕牛也授予田地,每頭耕牛授予田地三十畝,限制耕牛數量為四頭。
  • 無論是中央的官員還是地方的官員都授予一定的公田
北魏的均田制,在形式上來說已經相當的完善了。它對於受田人的數量,年齡,性別都作出了規定。而且對於官員的授田數量也進行了限制。這種授田方式對於抑制土地兼併,緩和當時的人口和土地之間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歲以九月,令、佐分地計量,驗地土肥瘠,定其色號,分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稅數。――《北史》

2、影響

  • 北魏的均田制並不是把土地平均分配給農民耕種。它的目的是通過政府控制的一定的土地,和農民手中自己擁有的土地相結合。將農民和土地聯繫在一起,以此來實現社會生產的發展。以此來保證北魏政府的財政收入,實現賦稅的徵收和徭役的徵發。
  • 北魏通過均田制,對一些世家大族的勢力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他們的授田數量也進行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抑制土地兼併,給予農民一定的生活空間。對於當時社會秩序的穩定也有很大的作用。對於北魏政府來說是一個一舉兩得的好事情。

  • 農民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土地,而且還鼓勵農民去開墾荒地,這些對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 正是因為實行了均田制,北魏政權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穩定了下來。這對於北魏政權本身的穩定和發展也有很大的積極影響。


二、隋朝――均田制發展時期

1、內容

均田制經過北魏時期的朝創,等到隋朝時已經很完善了,而且均田制存在的一些弊端在隋朝時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改良。隋朝時是均田制的發展和完善時期。畢竟從北魏時期均田制創立,再到達隋唐已經過去數百年的時間,當時的社會生產力已經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只有進一步改良均田制才能符合當時社會發展的潮流和趨勢。

隋朝均田制的內容如下:

  • 丁男授露田80畝,桑田20畝。丁女露田40畝。露田和桑田都加倍授予。
  • 桑田可以買賣,可以傳給子孫。露田不可以買賣,死後要還田於官。
  • 奴婢授田數量和農民一樣,但是對數量有限制,親王限制300人,一般平民30人。
  • 耕牛同樣授予田地,耕牛一頭授田60畝,限制數量4頭。
  • 中央官員和地方官員給予一定的公田,作為官員俸祿和辦公費用。


親王以下至都督,都給永業田,由100頃到40畝以身份高下多寡不同。公元594年(開皇十四年)又規定:京官、外官均給職分田,收入作為俸祿,以減輕國家負擔。一品至五品,毎品以5000畝為差,多者5頃,少者3頃;六品至九品,以50畝為差,到九品為一頃。各級行政機構可耕種一定數額土地,稱為公廨(xiè)田,收入可作為辦公費用,這也可以節省國家的行政開支。――《中國通史》

2、影響:

  • 隋朝雖然存在時間不長,但是有很多制度都是從隋朝開始的。比如三省六部制,比如科舉制。而且均田制也在隋朝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而且這種發展進一步增強了隋朝的實力,為隋朝滅掉南方的一些割據勢力統一全國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 隋朝的均田制同樣不是把土地平分給農民,而是利用國家手中所具有的一些土地,和農民手中已經擁有了土地結合起來。將農民固定在土地上,從而實現國家賦稅的徵收和徭役徵發。
  • 隋朝的均田制還是極大地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在這一政策的激勵之下,農民的生產力得到了提高,而且農民開始開墾荒地,積極的同事農業生產。使得隋朝在戰爭的環境下迅速的穩定下來。
  • 但是儘管如此隋朝的均田制還是有一定的弊端的,比如分配的土地不是太合理。而且婦女分配的土地太少。對於一般的農民來說分配的土地沒有區別開來。這就容易造成平均分配引起一定的弊端!


三、唐朝――均田制的鼎盛和衰敗時期!

1、內容

唐朝的繼承隋朝均田制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均田制。在唐朝時均田制已經達到了相當完善的水平。這一時期是均田制的巔峰時期。

唐朝均田制的內容如下:

  1. 丁男及中男受田百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可傳子孫;80畝為口分田,死後還官。
  2. 老男、殘疾者授田40畝;寡妻妾授田30畝,若為戶主者再增20畝永業田。
  3. 凡道士、和尚給田30畝,冠、尼20畝。官戶受田等於良丁之半,工商業者和官戶相同。有封爵貴族和五品以上官吏可授永業田500—1000畝。
  4. 因戰功受勳者,按勳級授田600—3000畝。各級官吏有職分田2頃至12頃,以為薪俸。各級官府有公廨田1頃至26頃,以為辦公費。
授田有寬、狹鄉之別,狹鄉口分田額減寬鄉之半。唐均田令與前代相比,取消了奴婢、普通婦女授田,農戶授田額有所降低:受田對象廣泛;對土地買賣的限制不是那麼嚴格了。均田制的實施取得了開墾荒地、增加戶口,穩定兵源等效果,使唐初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的恢復和發展。――《中國通史》



2、影響

唐代的均田制相比於隋朝和北魏,做出了較大的改變。其實這種改變也是在所難免的,因為受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隋朝的很多內容都已經不再適合唐朝。唐朝做出了適合時代發展的新的改變。比如唐朝均田制中規定,對於一般的婦女和奴婢不再受田,這表明當時婦女和世家大族的勢力

正在進一步下降。同時對於一些軍功地主授權數量很多,大量的授田有利於大規模地主經濟的發展。

除此之外唐朝的均田始終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土地是可以買賣的。並且放寬了對土地買賣的限制。這些都有利於土地兼併和大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也為唐朝的均田制埋下隱患。

3、開元天寶年間均田制的破壞

均田制經過唐朝一百多年的發展,等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由於土地兼併已經難以遏制,而且政府可以利用的土地也在逐漸的減少。因此在天寶年間均田制基本上已經被破壞了。與此同時土地買賣的限制更加寬鬆,基本上人民可以隨意的買賣土地。這就進一步惡化了均田制。因此均田制也就走到了盡頭!


四、北魏、隋朝、唐朝均田制的比較

1、相同之處

北魏隋唐時期的均田制,就其根本內容而言是一樣的。他們在本質上都是為了讓動盪的社會迅速安定下來。而且在根本上也是為了維護他們的統治。試想一下如果農民沒有了土地,那麼這個王朝肯定會危在旦,農民肯定會站出來反抗這個王朝的統治。

這三個朝代實行的均田制,從本質上講並不是為了改善農民的生活,實質上是想將農民固定在土地上。如果農民能夠固定在土地上,既有利於國家賦稅的徵收和徭役的徵發,同時也能夠將社會秩序安定下來,鞏固其統治。



2、不同之處

其實它們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這種制度隨著生產力的不斷髮展而逐漸改良!在授田的人數,和授田的性別方面。隋朝和北魏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到了唐朝就開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一般婦女取消了授田的資格,而且對土地兼併的意志也越來越寬鬆。


結語:均田制的產生是生產力發展的產物,它的消亡同樣是生產力發展產物!

均田制就一種土地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近五六百年的時間。這種土地制度的產生是當時生產力發展的一種產物。而且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他也是不斷完善不斷髮展的。但是到唐朝後期開始,由於土地兼併的存在由於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這種制度已經不適合生產力,因此它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消失,最後被土地私有制所取代。

《北史》

《中國通史》


遊史無終


所謂均田制就是從北魏開始,國家把控制在手裡的無主荒地和分給沒有土地或者土地少的農民耕種,它並不是平分所有土地,只是國家把掌控的土地有限度的授予農民耕種,所以均田制的實施,開始它就是不徹底的,並沒有觸犯地主的土地私有制。這點看來,它們的均田制並無異同。縱然如此,均田制的實施還是有著重要的劃時代意義。緩和了階級矛盾,穩定了社會秩序,增加了國家收入。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北魏、隋、唐的均田制都有相同的作用。

要說區別,唐朝的均田制和北魏、隋還是有些不同的地方:

一、授田的對象不同。北魏的均田制中,婦女、奴婢、牛都有授地的權利。到了隋初,牛沒有地了。但是到了隋煬帝,婦女和奴婢也沒有授地了。到了唐朝,由於國家控制的土地減少,所以婦女、奴婢也排除了授地範圍。但是唐朝增加了一些授地對象,比如僧人、道士女觀、工商業者。這是在之前都不曾有過的。因為唐朝的宗教發展造成的。

二、授田的數量不同。唐朝減少了授地數量,隋朝,一夫一妻授地140畝,而唐朝父母不授地,每個成丁授地才100畝,且授地的成丁年齡也作了推遲。

三、唐朝完善了對貴族官僚的授地規定。所有的貴族官僚均可授地。而且可以授永業田,由此看來,唐朝的均田制是維護和加強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土地制度。

四、唐朝均田制相比至少最大的變化就是允許土地買賣,這是以前不曾有的。這使得土地被大量兼併,從而也促進了均田制的瓦解。



湘江北去橘子洲頭


北魏: 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准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隋代:“自諸王巳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北齊之制。凡人口十已上,宅五畝;口九已上,宅四畝,口五已下,宅三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唐代: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受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近州。  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

從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從北魏太和年間均田令開始,北魏的目的在於儘快的擴充國家勢力,增強國家稅賦的徵收能力。中古時期,國家的主要經濟是莊園經濟,佃戶交租給世家大族,並不繳納給國家。這就使得很大一部分財源流入了世家大族手中,這些人也被稱為蔭庇戶。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國家動亂,百姓缺乏安全而穩定的耕作環境,進入世家大族的莊園中,起碼可以保證生產的安全。世家大族因而獲得了大量的土地和人口,之後國家穩定後,這部分人卻已經無力在置辦產業。有鑑於此,孝文帝提出均田令,每人都會分得部分土地,這樣國家可以將財富收回,百姓也可以獲得土地,兩全其美。所以北魏到了後期即使分裂也能保有相當的實力。

隋代的均田,是建立在北齊的制度基礎上。國家統一後,江南的大族地主民心浮動,所以,國家採取北齊的方式統一進行均田,目的在於儘快的增強統一的向心力,減少矛盾和阻力。

唐代的均田,在數量上有所增加,應該是多年來開墾的結果。這種情況下,國民的生活質量會有很大的提高。而且隨著國家政令施行的順暢,荒僻之地也可以有效的進行管理和分配,這樣全局統籌,仔細謀劃,就可以做到全國一盤棋。配合府兵制的運用,唐代的興盛才能夠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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