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岁男童被板栗噎住,口吐白沫呼吸困难,医生路过紧急救治,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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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紧急救助免责问题。首先,救死扶伤是医生天职,应当见义勇为。其次,因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免责。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解读如下:

一、《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1】2016年6月,北京地铁6号线呼家楼站开往潞城方向站台上,34岁的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突然晕倒,虽经现场旅客救治,但仍不幸逝世。2014年2月,深圳35岁的IBM项目经理梁娅突然倒地,50分钟无人救助,最终去世。而“好人法”的出台,无疑将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让好人排除后顾之忧,改变“无人敢救”、“无人会救”的现象。

二、《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医务人员在路上、火车、飞机上遇到需要帮助的病患时,可以大胆出手相助,救人不担责了。如:患者心跳骤停时,医务人员对其进行胸外按摩致肋骨骨折并少量血气胸;再如患者窒息时因来不及采用无菌条件下的气管切开术后导致感染。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民法总则删除见义勇为“重大过失”规定 让好人不再难当 ,表明医疗紧急救治免责:

第一,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客观上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且主观上是基于其内心真意,是自愿而非强迫实施救助;

第二,即便给受助人造成损害,救助人亦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是指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这也意味着医务人员在路上、火车、飞机上遇到需要帮助的病患时,可以大胆出手相助,救人不担责了。同时,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对患者实施救治的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四,医疗机构紧急救治适用2017年12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医师在非医疗场所对突发患者进行急救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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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无旁贷地去救小孩子一命!是做为一个医生的本能之举。如果当时医生不出手相救的话,等120来了也没啥作用了。这种情况孩子也就二分钟的时间留给你去抢救的。哈哈,要是你出手快给抢救回来了,孩子的父母会对你磕头感谢你的。要是你慢了一步就回天乏术了,做为医生的你那就好好想一想吧:孩子的父母会对你咋样?


汪掌柜1


查他,查他执业范围与地点,是否超执业行医,必要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趣事美图一箩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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